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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共享:美国教育问责制体系实施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启示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4443
朱海莲

  

  摘 要:文章从国际视野出发,分析梳理美国教育问责制体系,美国教育中的问责体系由政府、学校、教师及家长四大主体构成,四大主体各司其职问责为美国的教育生态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也可为我国特殊教育问责制建设提出建议,并对我国特殊教育质量提升提供借鉴。

  关键词:? 教育问责制;特殊教育;启示

  1问题的提出

  教育问责制始于20世纪70、80年代的美国,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设置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等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进行奖惩的一种制度。因此,美国联邦不断加强完善教育标准体系,严格评估制度,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教育问责[1]。它这种教育问责体系不仅对美国普通教育的质量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也为特殊教育质量提升提供积极支持。为了不让每一个孩子掉队,对政府、学校、教师及特殊学生家长四大主体问责,四大主体共同督促为特殊教育质量的提升做好努力。

  随着教育领域融合共享的提出,我国党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特殊教育。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关心特殊教育”;2010 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关怀。2017年4月颁布的《关于做好残疾学生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又明确指出:各地政府对特殊学生入学要高度重视、要统筹安排,按照“全覆盖、零拒绝”以及“一人一案”的要求进行教育安置,同时严格要求教育部门要切实提高特殊学生的教育质量,动态调整教学目标、强化教学规范等,表明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特殊教育内涵的夯实。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责任意识不够强烈,制度体系还不够到位,多少年来特殊教育的质量因缺少政策及技术支持等而徘徊在形式状态,教育质量不高现象普遍存在。本文尝试着梳理美国教育问责制体系对特殊教育的影响,期望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内涵提升有所借鉴与参考。

  2 解读美国特殊教育问责制体系

  最好的特殊教育是指教育工作者能倾听学生的声音,并且能够给予不同的应答(包括特殊教育计划的制定、特殊教育内容的设计、特殊教育效果的评定等)。特殊教育问责制是为了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即对政府、学校、教师和家长四方负责主体的责任划分。

  2.1? 特殊教育问责制要素——政府

  美国联邦政府在特殊教育方面主要起着支持作用,比如:(1)为所有残疾学生提供充分教育机会的目标,体现了“不让每一个孩子掉队”办学理念;(2)鉴别、确定、评估、判断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等级学生;(3)为每位残疾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计划,确保不同等级的残疾学生都有不同的进步;(4)不能讲残疾学生从体育教育中移除,应保证他们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提供教育服务;(5)根据《残疾人教育法》要求,为残疾学生及家长提供所有程序性保障措施;(6)确定残疾学生的年度进步目标,还有关于学生的其它目标和标准,充分让其表现;(7)与其他学生一道纳入州和地区广泛的评估计划中,因为残疾学生的特殊性为其提供适当的环境和替代性评估;(8)根据残疾学生的个性化特征特别设计教学内容,为残疾学生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务。[2]

  2.2? 特殊教育问责制要素——学校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要求学校为所有的残疾学生按照“全覆盖、零拒绝”以及“一人一案”的要求进行个案教育,并形成相应教育成果。同时要求学校对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负责,也允许对计划进行修改及提供相应服务,同时,学校应对个别化计划的修改补充担责。另外,个别化的教育计划还要通过学生家长,让学生家长对教育全过程进行监控,必要时家长可以通过程序对学校问责。《残疾人教育法》中要求学校根据需要提供适合的评估标准,选择评估标准时应考虑能较好地让特殊学生掌握知识为因素,而不是考评特殊学生的不便,也可以选择替代性评估,但必须保持与国家标准的一致性。

  2.3? 特殊教育问责制要素——教师

  教师是保正教育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学生的教学效果与教师的教学相关。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中设定特殊教师需要具备普通教师一般的知识储备外,还需要具备特殊课程需要的特殊素质储备。一位执鞭特殊教育课堂的教师不仅有传递普通教育的能力,还要有执鞭个性化特征明显学生的能力,具体做法是在教师上岗前会对特殊教育教师全面进行考察,上岗后还会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培训,以保证特殊课程的高质量教育效果。

  2.4? 特殊教育问责制要素——家长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同样对特殊学生家长的责任进行规定,家长可以按程序对学校教育质量问责,学校也可以对家长及家庭教育进行问责。这样界定了家长在学生接受教育中的责任,也赋予了家长的問责权利,家长可以询问教师的学历、了解教师的资质,也可以要求教师让他了解学生个别化的教育计划、学习内容和动态的评价标准,学校教师也要求每位家长必须真实提供特殊学生的信息。家长可以要求地方教育保证其教育质量并参与特殊教育质量过程的监管。通过家校结合共同参与特殊学生的成长。

  3 美国特殊教育问责制体系特点

  美国特殊教育问责制体系明确了政府、学校、教师及家长四大主体责权的划分。第一,联邦和地方政府职权清楚各司其职并灵活多变。州政府根据地方实际、特殊学生的需求确定教育目标、制定教育方案、实施教育过程,联邦政府进行监督和评价。让每个学生得到进步,形成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第二,根据特殊学生的需要调整学业评估标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规定,各州政府、学校可以根据特殊学生的实际制定学业标准,真正让每个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自己的学业目标,都能够获得最大发展,并且学校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三,提升了特殊教师的师资水平。担任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不仅要具备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还强调作为特殊教师应具备的道德准则,这样特殊教育教师比普通教育教师的入职条件更严格、更规范,对美国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第四,美国的特殊教育提倡家校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并建立政府、学校、教师、家庭四元合作的教育支持体系,根据教育支持体系建立四大主体的问责机制,让家长一起参与共同进行教育目标、教育计划的制定同时共同担责,为美国的特殊教育发展提供了保障。

  4 美国特殊教育问责制体系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启发

  美国特殊教育问责制体系的建立,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了相应支持。政府为学校、家庭提供政策、资源支持,为特殊教师提供培训、进修机会,使特殊学生接受教育有法可依;学校是教育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一方面要对政府制定的教育标准负责,另一方面也为教师、家庭积极提供资源支持,起到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除要完成学校布置的教学任务、教学目标外,还要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制定学生个别化的教育计划并实施;家庭是特殊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应该积极配合学校、教师发挥作用,共同监管特殊学生的学习过程。具体见下图1:

  4.1 推动特殊教育立法,完善政策法规支持

  美国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是保障特殊教育取得成功的依据。如《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个别教育法》等等都为美国的特殊学生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支持。另外还对政府进行教育问责,不惜以司法干预。在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来干预,涉及到的有关特殊教育法律规范也只零散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因此,我国要立足国情基础上尽快学习国外立法经验,建立并逐步完善特殊教育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适合基本国情的本土化的特殊教育法并明确权利、各司其职提供支持。

  4.2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因材施教能力

  在美国,一个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至少要取得普通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与特殊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如果特殊学生有不同类别的特殊需要,还需要具有这些领域的专业证书。只有通过了所有这些资格考试,才算获得了特殊教育教师的完全资格认证。而且,这种认证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证书只有5年有效期,5年后需符合条件比如修满一定学分的课程才能换证。因此,多数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会利用假期、双休日天进行在职培训进修[3]。另外,重视特殊教育的教师能根据特殊学生的特殊情况因材施教。这些对我国特殊教育均有借鉴意义。

  4.3发动家长的参与热情,提高家长的问责意识

  对于特殊学生来说,家庭是完成职业生涯发展的最重要环境,家长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特殊学生家长缺乏特殊教育观念,把特殊学生送进学校或送进特殊教育机构中,就把教育的责任全部推给老师,这样特殊学生由于缺乏家庭教育变得教育的不完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让学校、社区等普及一些特教知识,同时也赋予家长更多的权利、责任,积极寻求家庭的支持服务。比如教育目标、教学内容的制定,同时还要让家长共同参与教育过程的监控监督,并与学校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及时反馈建议,保证家、校的信息畅通,让家长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特殊教育过程中有着不可被替代的作用。

  4.4 家校合作,给予更广泛的资源支持

  学校是特殊学生及所有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是和政府、教育部门联系最密切的组织机构,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拨款在学校里的利用率是最为广泛的。因此学校应该利用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适当倾斜于特殊学生的教育支持,比如:建造无障碍教育环境、定期培训特殊教师、搭建家校联系平台等。目前,我国的学校与家庭存在脱节,建立的联系不够密切,更谈不上合作共赢,我们可以尝试借鉴美国家校合作的教育模式,做好家庭咨询、家长培训、家长辅导,打通家长相互沟通学习的渠道,更多地了解特殊学生家庭的教育需求,让家长可以更多地得到系统咨询和服务,共同参与特殊学生的成长。

  5 结论

  美国特殊教育问责制体系明确地划分了政府、学校、教师及家长四大主体的责任,并定期对责任主体问责,保证了特殊教育质量的提高。我国是特殊教育的大国,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权责归属尚不明确,考评机制比较含糊,家校联系存在断档,将严重影响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和特殊学生健康发展。我们可以结合国情, 建议对美国的特殊教育应该有选择地加减和学习。紧紧围绕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强化问责落实,规范教书育人的责任与担当,逐步建立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培训特殊教师的理论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倡导家长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提高特殊学生的教育质量提供制度支持和全方位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斌.基于标准的学校教育问责研究.博士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0.

  [2]Cortieua C.NCLB and IDEA:What Parents of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Need to Know & Do. Minneapolis, MN: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2006

  [3]汪海萍.美国特教印象及其思考[ J].中国特殊教育,2004.(1):79-83.

  [4]李欢等.试论学前特殊儿童生态化支持保障体系的建构[ J].中国特殊教育,2013.(4):7-10.

  [5]江小英.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 全面推进歲半就读工作[ J].中国特殊教育,2013.(2):3-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1-11.

  [7]李继刚.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启示[ J].中国特殊教育,2008.(8):11-14.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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