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还有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目前第三方平台存在很多法律责任的困境,比如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第三方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超过其责任义务、第三方平台引发的相关尚未明确。因此,立法者需要明晰网络订餐服务平台的责任来源,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划分各政府部门间的职能。另外,政府部门需要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共同治理的氛围。
关键词:连带责任;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困境;规制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地相对统一,在民事责任方面,包括连带责任与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还包括相关的行政责任。但在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第三方平台的基本问题尚未明确、责任来源尚不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其所承担的法定义务是否超过其责任等问题。
连带责任包括不合规的连带责任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连带责任。一方面,在第三方平台未尽到核验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第38条沿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明知或者应知”的规定,增加了“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加重了第三方平台义务,对于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这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监管,及时发现其应当发现的违规经营者,在不合格餐饮进入消费者的口中前,事先断绝这种危害。
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附法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和附约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一,附法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受到侵权损害的,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向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这一条是对第三方平台忠实履行核验义务的进一步强化。无论是告知义务,亦或是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建立在核验义务的基础之上,只有平台认真核实查验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并定期核验信息,就不会被追究连带责任,体现出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很重视第三方平台的核验方面。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入网的违规经营者,却不符合罪责自负原则。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只有向第三方平台索赔,让真正的侵权者逃避了法律责任。其二,附约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当第三方平台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时,应当履行承诺。如果第三方平台做出“先行赔付”等承诺时,第三方平台应当直接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第三方平台做出这种赔偿后,也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追偿。
行政责任是基于以上义务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惩罚性措施,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主。
二、網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法律责任制度的困境
(一)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有的观点认为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出现竞合问题,当第三方平台明知商家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消费者进行维权时也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联系商家时,出现了连带责任和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竞合问题。对此,有些学者认为第三方平台的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相类似,也应当将故意违反这两项义务的行为视为帮助侵权,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连带责任的处罚。不过,从第三方平台的角度看,目的在于扩大自己的市场范围,增加收益,并不存在类似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追求不法利益放任违法行为的现象,这样做只会使其被市场淘汰,实际上不会存在第三方平台直接故意或者简介故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那就不存在帮助侵权。对于两者的竞合问题,还有待深入的探究,通过法律进行明确。
(二)其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超过其责任义务
笔者在此前对于核验义务进行了分析,认为立法者的意图是让第三方平台进行实质审查,只有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才能确保第三方平台在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立于无责之地,如果平台不进行实质审查,难以确保商家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将会面临核验的过失以及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从源头上减少违规入网经营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却加重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第三方平台承担的法定义务是否属于其责任义务范围之内呢?第三方平台的创立,增多了食品安全风险,平台自身也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虽然第三方平台承担更多的法定义务有利于规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但这对第三方平台显然不公平不合理。社会日益进步,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有两面性,或促进社会发展,或带来危险,这是必然的,这却不能成为平台应当承担更多责任的理由。
(三)第三方平台引发的相关尚未明确
近来,出现了很多外卖骑手引发的交通事件,在骑手送餐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没有具体的法律明确。比如订单送达超时消费者退单或配送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配送员配送途中造成自己或者他人受损等。关于这一问题,司法人员可以依据现有法律,根据《劳动保护法》等进行认定,尽量避免大幅度的修改法律。
三、网络餐饮服务的法律监管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立法者对第三方平台的认定并不同于传统的规定,将其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律主体进行规制,呈现出加重平台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点。法律规定从地方到中央逐步清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第三方平台行业的发展先于法律法规的出台,行业中存在很多法律没有规制的新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制定中偏向实用主义,立法者通过增加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经营者的监管义务,力求有效改善第三方平台的环境。网络餐饮服务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为“规制”,二为“责任”。“规制”意指用法律规定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限制,消除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责任”则是在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如何分担责任,既可以达到规制的目的,又不阻碍第三方平台的发展。
首先,明晰网络订餐服务平台的责任来源,以确认其是否有责任承担该义务;作为第三方平台,应有在一定程度上协助配合政府部门的义务,而不应当成为主要责任人。法律应当以政府机关承担的义务为主,实质审查是政府机关的责任,可以要求平台提供帮助,便于检查,平台只需要尽到合理义务人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应当注重平台的发展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何平台,不能只为了保护消费者,扼杀了平台的发展。
其次,明确划分各政府部门间的职能,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以期更好的为消费者、销售者等群体服务;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共同监管,职责不统一,分工不明确,存在管理漏洞,应当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分工配合,提高监管效力。目前的法律监督过分依赖审查许可证,市场中依然存在有证违规经营的乱象,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改变这种过分依赖审查许可证的状态,完善网络订餐法律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加强监督水平。
最后,结合存在的问题, 根据平台的交易模式、交易过程等因素, 完善网络订餐服务平台的审查、公示、披露、监管、投诉等相关责任的法律规定;第三方平台可以依据商家的差评數量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部门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实地检查。政府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经营者进行严惩,停止平台服务,并在利用媒介向消费者进行公布。作为第三方平台和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或者其他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改变消费者传统的法律观念,避免消费者听从商家的利诱,私下解决的现象。作为消费者,应当对商家违法违规的事件积极举报投诉,要求政府部门和第三方平台及时处理,改善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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