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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共识与模式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4049
吴纪树

  摘 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予以法律保护已经是一项世界性的普通共识,这一共识的核心是围绕个人信息权开展一系列立法。《“信息人”时代》一书为读者了解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的最新最全的资料,同时也通过两种具有典型意义的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让我们看到了个人信息权保护共识中的“分歧”。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立法保障;立法模式

  《“信息人”时代》一书指出,尽管说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的时间并不算长,但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已经有了高度的共识,对个人信息立法的具体方式也产生了一整套趋同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可以说,在全球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共识已经形成。作者首先对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模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概括与提炼,然后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世界性标杆的欧洲进行了重点介绍与分析,最后用了相当篇幅介绍和分析了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实践。

  一、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共识

  毋庸置疑,对个人信息予以法律保护已经是一项世界性的普通共识,这一共识的核心是围绕个人信息权开展一系列立法。作者对这一共识作了较为具体的分析,他认为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公认的基本权利,其区别仅在于宪法确认的具体方式。目前最主要的宪法确认方式有制宪(修宪)、违宪审查和议会立法。其二,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或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且立法内容大体趋同。目前已经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有相仿之處,绝大多数的立法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确认其基本权利的地位,故而在法律适用上公私领域均可实现,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排除适用或者例外原则来平衡其他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各国大多通过一些较为通行的基本原则为核心并辅以具体的保护制度构成,此外,还规定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和执法机构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践。其三,个人信息权的基本理念和保障制度向一些特别法领域扩张。主要涉及公民身份证明系统、刑事犯罪调查、犯罪记录查询与披露、医疗健康信息使用等等。从权利模式的角度来看全世界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主要形成了基本权利模式与非基本权利模式两种,当然,前者是占据绝大多数,后者只有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本书还借用社会学的常用理论,根据发展原因的不同将个人信息权的发展模式分为了内源性和内外混合型两种,前者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后者如印度、印度尼西亚。按照作者的理解,个人信息权发展的内因也即是一国的社会基础与价值,这些内源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信息技术的挑战和民主法治基础。

  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模式

  接下来,作者从高深的理论走向生动的实践,就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两大个人信息权保障模式为读者呈现比较感性、比较直接的个人信息保护知识。

  1. 欧洲模式

  在作者看来,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一直是世界的标杆,他认为,在我们这个地球上,大概没有谁比欧洲人更看重隐私权了,作为发源地之一,欧洲一直扮演者领航者的角色。与美国无异,欧洲大多数国家个人信息权的理论主要来自隐私权,它们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在宪法之中。当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独有的关于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宪法理论——德国的信息自决权。但应当注意,这种信息自决权是一种积极的个人信息保护观,从而彻底扬弃了美国的消极信息隐私权范式。德国的信息自决权认为,在现代数据处理技术条件下,个人应该免受无限制地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个人信息数据的危害,但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存在,在社会共同体中,为了更为重要的公共利益,个人必须接受对他们的信息自决权的限制。这种保护观成为了后来整个欧洲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欧盟指令》就是深刻的受此理论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欧盟指令》被更加与时俱进的《通用规则》所取代,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通用规则》使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和信息主体所拥有的权利更加丰富、更加立体、更加符合互联网时代发展的要求。它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适用属地原则,也适用属人原则;它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时代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机制,增加了获得解释权、个人数据可携权、被遗忘权,加重了数据控制者的义务。

  2.美国模式

  本书在论证美国模式的时候,为读者呈现了相关立法的发展沿革,还介绍了不少富有标志性、代表性的案例。作者指出,隐私权并没有在美国的成文法中明确罗列,基于英美法系的传统,其宪法地位是通过一个个违宪审查的判例得以确立的,其又具体体现在与个人信息权密切相关的三类隐私权。其一,第四修正案隐私权。它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第四修正案也被称为“反对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成为隐私权的一个重要根源。其二,自决隐私权。它是宪法在面对新的社会情势时对个人基本自由所作的重新阐发,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其主要的规范基础,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真正地确立了一种解释的套路。自此之后,除了婚姻、教育、避孕和堕胎之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在个人信息收集和披露、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同性恋的权利等问题上确立了个人的自决隐私权。其三,信息隐私权。美国的信息隐私权没有欧洲的种类宽泛,只有那些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是“基本的”或者“有序自由概念中所固有的”隐私权才能受到宪法的特别保护。概言之,美国宪法隐私权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自由,一项不受政府非法干扰的自由,而非一般理解的“秘密”。此外,在本章,作者还对美国1974年《隐私权法》的立法目的、基本概念、法律原则作了介绍,对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散式立法亦作了阐述。总之,美国模式是“形散神不散”。

  [参考文献]

  [1]李爱君.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29-130.

  [2]孙平.“信息人”时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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