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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环境下完善女性福利的对策建议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7698
杨光

  摘 要: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应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所追求的男女平等的目标。但是,由于妇女在生理、心理上有与男子相区别的特点,使得她们面临许多特殊的困难,需要完善的福利保障。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完善,新时期对于女性福利也应有新的进步和要求,本文主要从“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环境下,面对我国目前现存的一些女性福利方面的问题,从男女平等、社会政策等角度,提出自己的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女性福利;二胎政策;对策建议

  一、引言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我国新推行的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无疑会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积极的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目前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激发养老保障制度活力。但同时,全面放开二胎,也意味着女性又要再次面临生育的风险,尤其是大龄产妇因其身体状况较差,生育二胎会有更大的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在考虑招收员工时,会考虑到女性员工生育二胎问题,会产生一些就业歧视问题。因此,面对我国新出台的人口政策并且考虑到我国女性福利制度的现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女性福利。

  二、完善女性福利的现实依据

  (一)预防女性的生育风险

  生育对于个人、家庭、社会而言都十分重要,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对于女性而言,生育要面临很多风险,会对女性身体健康带来影响。如果女性选择继续生育二胎的话,大多数生育二胎的女性都是大龄产妇,她们的生育风险依然不容小觑。现存女性福利制度显然还不能足以应对这一系列生育风险,因此,为了抵御女性生育风险,尤其是生育二胎的女性生育风险,完善的女性福利制度就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了。

  (二)是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有效回应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女性劳动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比如男女同工不同酬、女性晋升空间较小等问题时常发生。现今,由于我国推行的一系列妇女生育保障政策,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女性使其减少生育风险,但是也成为了用人单位拒绝女性劳动力的原因。尤其是考虑到刚刚推行的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会考虑这个女性员工是否会生育二胎,如果生育二胎,漫长的产假以及生育津贴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以及效益产生影响,因此面对同样条件的性别不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大多数会选择男性员工。这使女性在就业时会受到各种挫折。这对女性而言显然有失公平,因此,面对目前的形式,更要注意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推行有效的应对措施来解决这一問题,保证社会公平。

  (三)符合男女平等的价值取向

  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性别角色进行了假定,假定女性应该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洗衣做饭、哺育子女,而不是像男性一样去劳动力市场参与劳动,同时考虑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分工。例如,英国在推行贝弗里奇报告时就做了女性依赖性假设,女性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依赖其丈夫;在德国,女性也是作为妻子或母亲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而不是独立的个人。随着社会的变迁,家庭结构的改变,女性劳动者纷纷走出家庭走向劳动力市场从事劳动,但是由于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薪酬、晋升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多从事一些低层次、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并且可能因为结婚或生育子女而被辞退,但是就养老保险来说,连续工作是其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性别盲点,需要改变这一现状达到男女平等的目标就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的女性福利制度就是其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三、目前我国女性福利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女性福利现状

  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直以来,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今,我国妇女的健康状况有了根本性改善,孕产妇死亡率从建国初期的1500人/10万人降到2007年的36.6人/10万人。但是,我国妇女健康事业发展不平衡,妇女的健康状况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在城乡和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别。2006年孕产妇死亡率,农村是城市的1.8倍,边远地区是沿海地区的2.9倍。城市农民工的妇女保健问题仍是很突出的健康问题。母亲的健康状况与出生人口素质有密切关系,目前出生缺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2、我国妇女就业保障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4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25条规定:在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制定政策、措施,发展妇女教育和培训事业,增强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实力。国家对妇女就业采取支持政策,并运用经济手段鼓励下岗女职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由此可见,对于妇女就业保障这方面,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努力维护女性在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但有些方面仍不完善,我们在下文讨论。

  (二)我国女性福利存在的问题

  1.生育保险方面存在问题

  发展不平衡,覆盖面窄。生育保险的发展在地区间、行业间、所有制之间、不同群体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如我国实行的是“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设计覆盖对象是城镇女职工,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城镇中的女职工也没有完全被生育保险覆盖,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城镇女性劳动者,如:非全日工、个体户、钟点工、临时工、家庭保姆以及城市农民工等,还没有被生育保险覆盖。鉴于目前我国鼓励非正规方式就业,非正规部门缺少包括生育在内的社会保险,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虽然现行的一些政策法规已经在保障女性劳动力,并且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多方面仍不完善。政策法规贯彻的也不彻底,地区间差异较大,部门和行业间差异也很大。如在一些偏远地区,存在一些廉价的女性劳动力从事一些辛苦、劳累、低层次的工作,公司没有给她们缴纳保险金,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生病或者生育子女会被辞退,这些问题都值得关注。再如大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大部分是没有各种保险的,如遇到疾病、年老、生育等风险时只能依靠家庭成员或自己独自承受。长期以来,这些问题加剧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四、完善我国女性社会福利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的女性社会福利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并且通过观察其他国家的女性社会福利制度不难发现,像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等基本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内容丰富、补贴优厚的女性社会福利制度,在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去借鉴,但是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以及我国现存的女性社会福利制度现状,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经验,而要根据本国情况作出改善,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女性社会福利制度。基于此,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一)丰富妇女生育保障内容,进一步完善妇女生育保障

  1.增加父亲假和父母假

  很多西方福利国家不仅有女性的产假,并且还会有父亲假期。即在女性生育子女时,会允许父亲休息几周在家照顾妻子和孩子,以保证他们身体顺利恢复。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只给女性提供产假,没有父亲假,其实这有一定的弊端,长此以往,会加剧女性就业歧视,缺少父亲的照顾,使子女对父亲这一角色认定模糊,不利于其成长。我国也可借鉴父亲假这一方式,尤其是对于生育二胎的家庭,母亲在此时会比较虚弱,还要照顾孩子难免身心俱疲,如果此时能有父亲帮忙照顾,可以缓解母亲的压力,有利于其身体恢复。从教育学的角度考虑,父亲对孩子性格等方面的影响更大,为了孩子健康茁壮的成长,可以每年给父母适当开放父母假,让父母有足够的时间陪伴教育子女,对国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国家储备栋梁,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2.增加二胎生育补贴

  虽然生育二胎对于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的养老保障压力。但是当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和生活压力巨大,并且随着女性的受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在渐渐改变。很多家庭即使可以生育二胎,也会考虑生育二胎将会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所以很多家庭可能会拒绝生育二胎。究其原因,也是因为我国的妇女社会保障这方面不够完善,没有丰厚的生育补贴制度。如果我国也像瑞典等福利国家一样有一系列丰厚的生育补贴制度,公民在生育子女时就会少些顾虑。因此,我们在此建议政府在生育补贴这方面适当加大支出,尤其是二胎生育补贴,可为生育二胎的家庭提供较丰厚的生育补贴,减少家庭的经济压力。增加二胎生育补贴,配合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不仅会使新政策顺利推行,还有利于女性福利的改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众所周知,女性的很大一部分价值体现在工作中,需要在工作中发掘出来。不能因女性的特殊职能(生育子女)而使她们放弃工作或被迫丢掉工作,这对她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要完善女性福利,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1.政府加强立法层次,严格执法,有效监督

  虽然我国以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女性在工作中享受与男子同样的权利,不得歧视女职工等。但实际中仍有不少单位仍以结婚、生育等为由解聘女员工,并且在招聘和晋升时也不重视女性。究其原因,我国的法律出台较晚,很多方面不够完善,不能有效保护女性劳动者。因此,建议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层次,严格执法,有效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举报体系,对有严重性别歧视的单位和企业进行一些惩罚,保证女性的正当就业权利。

  2.对用人单位实施一些奖励政策

  很多用人单位不喜欢聘用女职工,因女职工一方面身体素质不如男职工,另一方面女职工要结婚生子,要给她们放产假,可能暂时会影响企业的效益。政府可以对用人单位实施一些奖励政策,对一个企业内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女性员工,强调女性劳动力价值。尤其是我国刚刚开放全面二胎政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更会有所顾虑,可能会对女性找工作时带来更大的挫折。因此,在此形势下,政府更是要发挥好作用,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女性劳动者,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同时企业也应转变狭隘的观念,承认女性员工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为女性员工提供平等的就业环境和晋升空间。

  [参考文献]

  [1]孙光德.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

  [2]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

  [3]陈良瑾.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4]潘锦棠.经济转轨中的中国女性就业和社会保障[J].管理世界,2002(7).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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