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与法相对于其他维系孝道的因素来讲是相对可控因素,故而补强孝道可从此两者入手。中国文化中的各大宗教均具有孝道内涵,并且在当代中国不乏宗教信仰者,故而在当代,宗教在维系孝道方面依然可以并且在实际上已经发挥着一定作用。古代孝道之所以遭到抨击是因为孝道的内涵本身出了问题,而非法律工具本身出了问题。“权利备选论”和“权利后备论②给以法护孝的当代可行性以一定理论支持。
关键词:孝道;宗教;法
每个人都为人子女,每个人也几乎都会为人父母,故而“孝”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百善孝为先”,孝是为中华民族所尊奉的传统美德,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重要元素。在我国社会进入老龄化阶段的今天,弘扬孝道更是有利于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解决。而当今社会孝道相对缺失,采取何种方法补强“孝”并发挥孝道的积极作用是一个应当思考的问题。阅读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古代一些阶段孝道极盛,笔者便萌生从古代寻求维系孝道方法的想法。笔者通过思考、阅读相关文献,形成了对维系孝道因素的大体认识:亲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与父母对孩子的生养之恩是孝道的伦理道德基础③;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个人经历是孝道的启发因素,例如“‘人生挫折与‘自己养儿育女是成人抵御个体意识的分离效应而重获孝意识的两个时机”④;宗教与法律是维系孝道的规则方法。血缘亲情天然存在,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是血缘亲情的自然延续,子女在成长中的个人经历更是与命运相关,此三者均是相对不可控因素。宗教和法律是外在规范对人行为的约束⑤,是相对可控因素,故而要补强孝道可从此两者入手。
一、 宗教
要探讨宗教是否具有维系孝道的能力,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我国文化中的各个宗教是否包含孝道理念。“中国文化中存在着人本主义的儒教、自然主义的道教和佛教(不包括虔信阿弥陀佛的净土宗)以及神本主义的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至少在孝为德性与德行,孝是客观的伦理义务与责任,孝道通天或通神诸方面,这些宗教的确是可以相通的。”⑥这句表述侧面反映出我国文化中的这些宗教是包含孝道理念的。另有,儒家经典《孝经》开篇即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佛教的《莲宗宝鉴》中称:“孝心即是佛心,孝行无非佛行”;道教的《文昌孝经》中称:“始知百行,惟孝为源”。圣经中给年轻人的忠告是尊重父母、不辱父母、奉养父母,伊斯兰教中主张尊重、顺从和报答父母。⑦因此可得知我国文化中的各个宗教是包含孝道理念的。
解决了各个宗教是否包含孝道理念的问题,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是包含孝道理念的宗教是否能够在现实中对人们施以积极的影响,不可避免要考察宗教信仰者们的信仰状态。笔者认为,生活中的宗教信仰者至少可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真正的宗教信仰者,他们所信仰的不是宗教中的封建迷信,而是宗教真正核心的哲学内涵,此类正信者无疑是最睿智最强大的,他们的心定是善且和谐的;第二类信仰者是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寄托在宗教所宣扬的神或佛身上,觉得只要有信仰,只要按照神佛的旨意行事,就能得到神佛的庇佑;第三类信仰者是在生活中遭受痛苦的人,希望在宗教中得到解脱,此类信仰者随着自身境界的变化可能会分流到第一类或第二类信仰者中去。
在第一类正信者身上,已经实现了宗教的内部性意义,即宗教的终极意义,让善行成为一种发自本心的情感,故无需担心此类正信者的发展问题。但第二类和第三类中未分流至第一类正信者的信仰者,由于他们的信仰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功利性,故而容易被邪教所利用或为宗教中的“南郭先生”所误导,要预防这样的问题发生,便要注重对邪教和宗教中的“南郭先生”的防范,使宗教信仰者接受正面良善教义,促进信仰者行孝。
回到将宗教作为孝道维系方法的问题上,第一类正信者因心中存有信仰,心善且和谐,故一定是孝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中未分流至第一类正信者的信仰者,对他们晓以包含孝的宗教教义,他们由于对神的敬畏以及对神之庇佑的期待,也会在生活中以善要求自己。综上,宗教在孝道维系方面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
二、 法
法是古代维系孝道的重要方式,古代父母对子女享有生杀权、主婚权、教令权等权利,在法律中皆有具体规定。此处拿古代父母“呈贡子孙忤逆不孝”以及古代父母对子女的“主婚权”两方面为例来论述中国古代法对孝的维系。“呈贡子孙忤逆不孝,司法机构是不会拒不受理的,同时,也不要求呈控人提供证据。法律上明文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⑧也就是说,只要父母认为子女不孝(无论事实如何),就可以向司法机构呈贡,结果父母也一定能够顺心遂意,毕竟,“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女在这里是没有话语权的。在子女的婚姻方面,“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志是不在考虑之列的”⑨,子女对于自己的婚姻也是没有自主权的。
在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與中国社会》中,会看到颇多诸如上述的法律制度对孝的维系。笔者认为我国古代法律对父母双亲的体恤及对家长制度的维护可谓大力度,并且这种维系孝的方式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效果⑩,但力度过大导致孩子成为父母的附属品或可任由父母处分的客体。也正因为古代的孝是以将子女和父母摆在如此不平等的位置上、把父母的人格和意志放到最大化而子女几乎没有独立人格为代价,故而这里的孝会为人诟病。需要注意的是,受抨击的原因在于古代孝道内涵过于倾向于亲代而无视子女的权利,违背了最基本的代际公平,而非其维系方式即法律工具本身出了问题,法律作为工具来讲,是中性的,无可褒贬的。故而到现代,法律中依然规定了与孝道相关的内容,但其有了代际公平制度作为基础,例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应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从上面两段的论述中,我们得知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法律皆不同程度规定了有关孝道的内容,但要论证法对孝道具有维系作用,即法可护孝,只凭借这些依据是无力的,还需论证法如何对孝道起作用,进而才能较好地论证法作为一种孝道维系的工具的现代可行性。下文中笔者拟以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后文中简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这一条款为例,试论证以法护孝的现代可行性。endprint
对于“常回家看看”条款,部分人持否定质疑态度,他们认为这样是法对道德的强行介入。笔者认为,之所以有人产生这样的想法,是基于他们认为若产生相关的纠纷,那么人们就会更倾向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非道德伦理方式,这样并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维系。这种想法看似有道理,实则经不起推敲。一方面,一种道德被纳入到法中之后,那么一种关系便同时被道德和法律同时调整着,那么,当具体纠纷发生时,道德与法律这两套纠纷解决机制便被摆在当事人面前,具体适用哪套方案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形挑选,这种方法在学理上被学者总结为“权利备选论”B11。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试想在现实中,若真的有子女由于工作忙或其他原因,忽视了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直接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子女告上法庭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做法会是老年人的首要选择吗,按照一般人的思维,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诉讼作为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一般都会首先选择其他相对温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只有在其他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会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这种在道德失效之后,才选择依法维权的情形被学者总结为“权利后备论”B12。再有,立法者经过权衡,将社会现阶段较为必要的道德因素例如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引入法中,并不会削弱道德调节人际关系的作用,相反的,若子女没有尽到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由于这样的行为违背了法律,那么这种行为的不合乎道德情理的属性也被进一步增强。
综上所述,一定范围的道德法律化,并不会削弱道德调整人际关系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增强相关道德的合乎道德伦理的属性,并且作为另一种问题解决方式与道德共同维系人际关系,并在道德无效时,给人的权益以最后一道屏障的保护,落实到孝道上亦是如此。故而以法护孝具有当代可行性。
[注释]
①将题目用“古代”二字限定并非要割裂现代方法对古代方法的继承,事实上宗教和法律在当代依然肩负着维系孝道的责任,文章的目的是通过对古代方式的研究近一步论证这两种方法的当代可行性。本文中的古代并不特指哪一个朝代,只是作为一个较为宏观的概念在本文中使用。
②“权利备选论”和“权利后备论”的相关知识,可参见伊涛:《家庭伦理的儒学内涵与权利的备选位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伊涛:《权利话语的中国语境与儒家的写作经验》,载《法制与社会法发展》2016年第2期。
③这里也并未忽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亦因后天培养产生亲情,产生父母之慈与子女之孝。
④张祥龙:《孝意识的时间分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⑤把法律描述为外在规范无大异议,但将宗教描述为外在规范或许会有争议。笔者认为,宗教兼具外部性与内部性,外部性在于宗教是通过向人们讲述宗教哲学与宗教教义来对人施以外部影响,内部性在于宗教是通过人们感知宗教哲学的内涵而对宗教哲学产生内心认可,并最终形成人們对自己的一种内心规制。此文中侧重论述应当发挥宗教外部性意义,继而才有可能实现宗教的内部性意义,故而本文把宗教描述为一种外在规范。
⑥王文东:《论世界性宗教在孝道观上的相通——以中国文化中的各大宗教孝论为例》,载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⑦参见注⑥。
⑧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12月第1版,第16页。
⑨同注⑧,第19页。
⑩例如,我国四大名著之一的《红楼梦》中,贾赦贾政如此敬畏贾母,笔者认为封建礼法是原因之一。
B11同前注②。
B12同前注②。
(作者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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