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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王某诉天台某网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4202
陈中云+陈达楚?オ?

  摘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情况下,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具有顺序性和补充性特征,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具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如不能确定第三人或第三人无能力承担责任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才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根据其违反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大小及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在第三人无力承担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过错大小;原因力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日晚,韩某与陈某某在某网吧二楼上网时,与王某等人为开关电灯一事发生争吵,双方相互挑衅并约定斗殴。尔后,韩某及陈某某分别纠集他人赶到某网吧,并发生斗殴,韩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将陈某某刺死。经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韩某等人赔偿陈某、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0000元。但部分执行款尚未到位。之后,陈某、王某将涉事某网吧诉至法院,认为其总损失为285920元,扣除台州中院判决韩某赔偿的160000元,被告应承担补充赔偿125920元。

  二、案件评析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在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侵权行为已经过法院判决,确定由第三人即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款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如要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又如何确定?

  一种观点认为补充责任具有顺位性特征,只有在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如无法找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无能力承担责任时,才需要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责任范围亦具有局限性,即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因直接侵权第三人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尚在执行中,在无法确定第三人最终履行情况时,原告不能再单独起诉要求网吧承担补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补充责任具有独立性,不以第三人的履行能力来确定义务人的责任承担与否及范围,本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责任,赔偿范围以受害人遭受的总损失为基准,再根据网吧过错程度确定承担份额。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评判:

  1、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性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补充责任作为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进行确定,笔者认为,补充责任具有顺位性、补充性、代负性等法律特征。顺位性体现在责任承担方面,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补充责任人承担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只有当第一顺位的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时,第二顺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才承担补充责任。补充性体现为由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在第三人无力承担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代负性体现为实施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为终局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人非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2、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责任范围

  通过对补充责任性质、法律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补充责任的一些适用规则: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人损解释》第6条的规定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是“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论是《人损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过错,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往往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如提供的硬件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经营和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制止第三人的侵害等。

  第二、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无需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人致人损害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补充责任人承担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当作为直接责任人的第三人有能力承担自己的责任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无需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当第一顺位的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时,第二顺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才承担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类似的先诉抗辩权。

  第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承担的是与其过错范围相应的“部分补充”

  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下落不明、不能赔偿或赔偿不足时,可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请求赔偿,但其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究竟是與过错范围相应的部分补充还是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部分的全部补充。有的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赔偿范围,就是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即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只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毕竟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其行为仅是造成损失的一个条件,如果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或承担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则补充责任无异于连带责任。因此,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时,安全保障义务人也只是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诉讼程序中,受害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法院在判决时,首先根据直接侵权人与受害人的过错情况,确定直接侵权人与受害人的责任承担比例,同时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并指出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先执行直接侵权人,在直接侵权赔偿不足或无力赔偿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按照确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当然,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时,法院应当直接按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判令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上述规则分析本案,陈吉龙在网吧上网时与直接侵权人韩某等人斗殴致死,假设韩某等人承担70%的过错责任,陈吉龙自身承担30%的过错责任,网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20%的补充责任。如果韩某等人承担了70%的赔偿责任后,网吧就不需再承担补充责任,如果韩某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网吧也只需在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韩某、庞威、戴武杰、陈志志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60000元。原告已经向直接责任人主张赔偿责任,并通过法院判决最终确定直接责任人的赔偿数额,但因该款尚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责任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状况仍无法确定,现原告另行起诉要求第二顺位的责任主体网吧承担补充责任为时尚早。假如本案通过法院执行后,能够从直接责任主体处获得全部赔偿的话,就不能再另行起诉要求被告天台某网吧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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