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如今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已经逐步发展并取得巨大进步,世界上各个国家都为致力于保护好本国人权而大力发展本国的人权保护工作。然而,在面对一些地区的民族文化时,国际人权保护工作的力度依旧显得苍白无力。本文为解决这一问题,列举了文化民族主义的主要表现来解读国际人权保护所面临的文化民族主义,分析了文化民族主义背后的问题来思考国际人权保护所面临的困难,同时分析指出了现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文化民族主义面前的缺失,总结出国际人权保护在解决面临文化民族主义的问题时需要注意问题。
关键词:国际人权保护;文化民族主义;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好地维护人类的尊严与价值,从相关国际人权保护法律文件的签订到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建立,再到现如今国际人权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国际社会在保护最基本的人权方面,已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与尝试。为了避免后世之人再次遭受到人类历史上的两次毁灭性灾难,1945年,国际社会通过并生效了《联合国宪章》,其宗旨之一即“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这一宗旨为国际人权的保护奠定了法定基础。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其将人权保护纳入到了国际保护范畴,为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即便是在现如今国际人权保护工作已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我们也依然能看到一些其所不能完全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这其中就包括“文化民族主义”这一巨石。那么,在这二者之间能否寻求到一个良好的衔接机制便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一、文化民族主义的现状
“所谓文化民族主义,实为民族主义在文化问题上的集中表现,它坚信民族固有文化的优越性,认同文化传统,并要求从文化上将民族统一起来。”“民族主义所塑造的‘民族概念和民族形象,一概都诉诸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信仰,弘扬民族的优越、尊严和进步,并强调神圣的民族使命。”由此可知,文化民族主义是对本民族文化的强烈认同,是一个国家能够稳定前行的重要基础。我们知道文化民族主义具有独特的民族意义,但我们不能否认民族主义也具有两面性。当其内蕴的维系力量即宗教、传统、道德、习俗等自身已违背了我们所提倡的正确的价值观时,那么其反映到民族主义上的影响也是惊世骇俗的。这样的民族主义是需要我们去完善去改变的,尤其当它们的存在已深深地影响到了我们作为人所应该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义无反顾的去终结它,可我们却都知道这样的一种民族主义的存在是根深蒂固的,是难以磨灭的。而我们现在所指出的国际人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就是指这样的一种文化民族主义。
这种已严重威胁到个人生存的文化民族主义在我们这个大千世界中从来都是存在着的。非洲“割礼”制度、印度寡妇自焚殉夫制度、伊斯兰的深闺制度,还有在我国已存在了数百年而后被废除的妇女“缠足”制度等等,从这些文化习俗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对人权的侵害,尤其是对妇女人权的侵害,可就是这样的一些已经侵犯到我们人权的文化习俗却一直在人们当中传承者,繁衍着。为什么让人们承受巨大痛苦的这些文化习俗会久久的持有其生命力,为什么我们一直致力于人权的保护却在其面前收效甚微?我们试从“割礼”制度入手来浅析这一问题。
(一)割礼及其社会背景
割礼分男性割礼与女性割礼。男性割礼,即割去男孩阴茎上过长的包皮,是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通行的重大人生礼仪,属于“圣行”,教法规定穆斯林男孩7~8岁或12岁时须举行割礼。女性割礼,亦称为割阴,或称女性生殖器切除术,是一种以切除女子外阴为特征的成年礼。实际上,女性割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体做法也会有差异。割礼制度历史悠久,现如今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存在,非洲、西亚、南欧、印度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地区广泛分布,一些美洲地区和欧洲地区上也时有发生。据联合国有关组织报告和新的估计数显示,全球估计有1.2亿到1.4亿女性被切割了生殖器,每年大约有300万女孩面临着接受割礼的危险。根据目前的出生率,每天有6000人会惨遭这种残酷手术之害。
割礼的起源如今已找不到确切的依据,但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原因,尤其是在不同的宗教文化中,割礼的源起更是不同。女性割礼的起源有这样几种说法:一种是认为在远古时期,非洲各部落为了增强自己的实力,认为割礼可以提高女子的生育能力;另一种说法是认为由于各部落之间常年战争,丈夫长年在外征战,为了保持对丈夫的忠诚从而对女子实施割礼;还有一种说法是只有实施了割礼,女子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女人,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关于男性割礼,在犹太人中间,割礼实际上是履行与上帝之立约、确定犹太人身份、进入婚姻许可范围的一种标志。而在穆斯林中,据传,古代先知易卜拉欣曾奉安拉之命,要求其后裔所有男子都必须履行割礼。阿拉伯人视他们为古先知易卜拉欣的后裔,便沿袭了割礼这一礼俗。
(二) 割礼对人权的侵害
在非洲的一些地区,每当有人到了该实行割礼的年龄,孩子的父母会请来在当地已多年实施这项“手术”并有深厚经验的割礼师。这一天,人们簇拥着孩子舞蹈、唱歌,为他祝福,为他祝贺,而后孩子被人们死死按在地上,由割礼师拿着工具(铁片、刀片、荆棘、玻璃等)开始实行割礼。工具没有被消炎,“手术”没有麻醉药,过程中有的只是孩子痛苦不堪的惨叫,父母会欣喜地迎接孩子新的生命,可孩子们迎来的却只是人生梦魇的开始。女性割礼往往比男性割礼要残酷得多,因为对女子实施割礼无疑就是为了让女子保持自己的贞洁,至其结婚时被男方母亲查看檢查其是否保持贞洁。割礼术后的女孩往往以固定姿势被绑缠着躺到床上直至被切割的伤口闭合,在此过程中只能吃一些粗糙的米饭,防止排尿。
这样的一种割礼术对人权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其对人体本身就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每个人都有最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割礼对人身的摧残性伤害是巨大的。其次,这也会严重损害少年的心理健康,在其心里留下可怕的阴影并带来巨大的伤痛,这非常不利于其的健康成长甚至会影响到其一生。再次,一些地区的割礼是请当地的长者就地进行,他们使用的从来都是一些原始的器具,器具不会被消毒而且也很简陋,这种手术实施后无疑极大地增加了疾病传染的几率。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报告,割礼对女性身体的直接影响是急性感染、破伤风、临近器官渗血、由剧痛产生休克以及出血,甚至会导致死亡。此外,也会出现破伤风、闭尿症、阴道溃烂等,而阴户缝合手术不仅容易引起这些疾病,还往往导致婴儿难产,造成母婴双亡的后果。对于男性而言,同样由于落后的医疗条件,许多男孩受割礼后可能会死于坏疽、脱水和肺炎等疾病。这一危险的文化传统对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的创伤不可估量,我们亟需革除这样的弊习。endprint
二、国际人权保护所面临的文化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文化权利则被视为是民族自决权的保障和体现,保障少数群体维持和发展自身的认同权。民族自决权是一个过程,少数群体文化权利的实现是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之一。因此,我们没有权力去阻止一个群体行使其文化权利,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当文化权利的行使已经构成对人权保护的障碍时,我们就不得不对其做出一些限制。
违反基本人权的文化习俗或传统是屡见不鲜的,与其的抗争也是旷日持久的。那些坚定支持自己本民族文化传统的人对于自己民族文化传统的保护无疑是最有力的捍卫者,即使这些文化传统与习俗在世人看来是违背人道的。就像那些支持女性割礼的人认为施行割礼的民族和社会应该享有文化自觉权,他们的文化应该得到尊重和承认,如果外族文化强制将他们的本族文化加以改变的话,那么其后果往往是一个种群部落的解体。割礼对于非洲的一些部落来说有着深远意义,它不仅仅只是一种传统文化的符号,在更多的时候其往往是代表本民族的一体性和象征力量用以反抗外来因素对其的侵蚀与干扰。这样当施行类似于割礼这种文化传统与习俗的民族用愤懑的言辞强烈地表达其所拥有的“文化自觉”这一绝对权利时,人权保护似乎在此处难以继续前行。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这种披着民族文化外衣的“文化恶习”是对人权的侵害,国际社会应该积极寻找一切可能的路径去抵制并且废除这种恶习。
全人类都享有人权的人权这一特征使得人权的保护已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责任,整个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都责无旁贷。人权的普遍主义认定全人类是可以共享一些基本人权的,至于这基本人权的享有自有其应有的内容,我们要明确的是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生来具有的,是不可被亵渎不可被剥夺的,是一个人实现其自身价值所应该获得的最起码的尊严。任何因素都不应该去肆意践踏人的尊严与权利,都不应该借着正义的幌子去剥脱侵害他人人权。
三、文化权利之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一)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成果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多方位的人权保护实施机制,从国际性组织到区域性组织,再到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内部的保护制度,可以说整个国际社会在这一方面已做出了力所能及的努力。
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国际性方面,以联合国为中心,国际社会已建立了一系列致力于在保护文化权利与发展人权的协调上的有关制度和机构。在公约的制定上面,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无不是对人权不可侵犯的郑重声明以及对文化权利行使的明确规范。为废除割礼陋习,1979年世界卫生组织在苏丹首都喀土穆通过要求非洲各国政府制定政策废除割礼的决议;1980年联合国际基金会公开宣布要求废除割礼;2007年2月6日,联合国人口基金发表声明正式将每年2月6日确立为“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国际日”等。
(二) 现有人权保护机制的缺失
1、文化权利与人权保护相衔接的法律制度的稀缺
文化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一个群体发展自身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当文化权利与人权相冲突时,其解决办法似乎很少有可以遵循的具体规则。严格的说,关于文化权利与人权保护衔接的法律制度,我们几乎看不到比较明确的有关将两者衔接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比较多见的是规范其各自的制度。在国际人权保护与文化民族主义二者之间的协调与融合方面,我们需要就二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完整配套的规范文件,从而使得在解决它们的矛盾时可以有更明确、更有约束力与强制力的文件遵从。
2、国际人权保护实施机构的不完善
现有区域性保护人权的机构除了欧洲人权保护机构有比较成熟的运行机制外,其它区域性的机构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美洲人权法院至今仍未将个人以及非政府组织列为可以直接提起申诉的主体,非洲人权法院由于刚建立还处于初始阶段其运行过程中还存着例如法官选举的问题、诉讼程序的问题、法院经费的问题等。政府在面对本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的传统习俗时,要想根除这些文化恶习,如果只是实施一些无关痛痒的措施而没有达到实际效果的话,其所做的还远远不够。
3. 国际人权保护与文化民族主义双边对话机制的缺失
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任务,但享有文化权利也是保护人的尊严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一些非洲妇女领导其内部成员反对割礼这种行为,但是其反对外界将其本地的割禮术看做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她们看来,割礼是其本民族的历史特征,外界不能仅仅将其简单地归因于非洲地区落后的经济。我们在追求人权的同时也要注意站在其自身的立场上去感受他们的想法,而不应总是一味地批评与指责,否则不仅不会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反而可能会招致更为激烈的反抗。
四、国际人权保护与文化民族主义的协调
(一)态度:理解、尊重并且同等对之
对于不同的文化现象,我们首先应该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其,在仔细辨析其自身的利弊后我们才可以对其做出不同的应对机制。对待不同的文化背景,我们应该有自己最基本的态度——尊重,在尊重的基础上面对不同的文化现象。对那些违反人类基本道德规范的文化恶习,我们应该理解其的存在与发展,毕竟决定这些文化现象的经济力量是客观的、中立的,是遵从自然规律的。所以,外界应学会理解并且尊重那些文化传统习俗,同时去深入了解这些文化现象所处的环境并尽可能地与本土居民多做沟通与交流,从而可以在更加客观的角度面对这一问题。
(二) 外部:国际人权保护的推动
人权的保护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努力。现如今,人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性问题,国际社会还需做更多努力。一方面,国际社会应继续完善有关方面的人权保护机制,从相应的国际性文件到实施机构再到机构运行程序等。面对文化民族主义之下的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配套实施机制。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在订立相应的文件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时也应深入的了解各地不同的文化背景,在此基础上去倡导,去推动,去讨论,去改变。同时完善区域性的人权保护机制,针对其各自的不足之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在国际人权保护与文化民族主义之间衔接缺失的问题上,更应加强区域性的人权保护机制对国际人权保护工作的补充与完善作用。
[参考文献]
[1][美]哥伦比斯、沃尔夫:《权利与正义》第53页,白希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
[2]王田娇:《文化民族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综述》[Z]传承,2010年第7期,第150页。
[3]郑师渠:《近代中国的文化民族主义》[J],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第89页。
[4]李金莲,朱和双:《女性割礼:妇女人权与文化民族主义的悖论》[A].思想战线,2007年第1期,第114页。
[5]黄晓燕:《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文化权利的考量与辨析》[Z]政法论坛,2013年5月第31卷第3期,第79页。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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