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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的立法探索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3626
张莹莹

  摘 要:在全国教育工作布局中,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问题始终作为一个特殊变量而存在,尤其是语言教育问题。在民族地区发展双语教育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虽然已经探索过诸多方法,但仍然存在不足。本文涉及的学前双语教育是指存在于学前教育阶段,少数民族与汉民族之间因教学语言差异而形成的综合语言教育系统。因此,本文的双语教育皆是指民族语言与汉语言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大众所理解的中英双语教育或者其他语言之间的关系。我国当前的双语教育政策适用最多的是在初高中阶段,而在学前阶段适用较少。出现这样的阶段分化现象与我国的立法情况具有关联性,《学前教育法》的缺失也影响着学前双语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少数民族;学前阶段;双语教育;立法

  2010年5月5日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将“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两项内容分别作为专项列出。对于学前教育,提出了等到2020年时达到“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对于民族教育,提出了“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等内容。这样的内容出现在教育规划中足以说明国家对于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的重视。但发展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时,双语教育是影响民族地区综合发展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的壁垒之一。本文将从学前双语教育的内涵边界和发展依据入手,分析开展学前双语教育的重要性,并尝试探索学前双语教育能否在尚未制定的《学前教育法》中占据一席之地。

  一、少数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的内涵及依据

  (一)学前双语教育的内涵

  著名的双语专家M·F麦凯和M·西格恩合著的《双语教育概论》中提出,双语教育是指“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①将这一定义适用于我国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可以定义为:学前双语教育就是指在幼儿阶段,幼儿教师同时以民族语言和汉语言为教学语言进行综合教育的系统。因此,在定义上要对“双语教育”进行缩小解释,它仅仅代表民族语言和汉语言之间的教学关系,而并不包括汉语与其他语言(如英语)、民族语言与其他语言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我国“民汉双语”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主要的教学用语,同时增加汉语授课的内容,即“民加汉”模式;第二种模式是以汉语教学作为主要的课堂用语,同时补充民族语言的课程,即“汉加民”模式;第三种模式是一部分课程采用民族语言教学,比如语文等文字类;另一部分课程采用汉语教学,比如物理、化学类。即“民汉兼通”模式。根据我国的不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通常又划分为“延边式”、“新疆式”等不同选择。在对不同模式进行选择时,主要还是依据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具体来说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居民在生活或工作中都主要使用民族语言,母语便是儿童最先接触的语言,而汉语只是作为社会交往的辅助语言。因此,在此类地区,大多采用“民加汉”模式进行教学;在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区,由于对汉语言接触较早也较广泛,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受到汉语言环境的熏染程度也较深,因此,少数民族儿童存在被汉化的现象,出现只会说民族语言但不会书写民族语言文字的现象,在这样的地区,则大多采用“汉加民”模式;“民汉兼通”模式在教学中要求同时使用母语和汉语两种语言,对于教师要求相对较高,因此主要适用于有专门双语教师任职的学校中。

  笔者认为,在学前阶段应采取以母语为主,汉语为辅的模式,即“民加汉”模式。

  (二)实施“母语先行,提高汉语能力”的学前双语教育的依据

  1. 政策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②这一十年教育政策规划确定了是要在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前提下全面开设汉语课程,实际上这也就说明在政策选择上,政府更加倾向于“母语先行,提高汉语能力”的“民加汉”模式。对于学前阶段,应当是先学习母语,同时以汉文化以熏陶;模式并不是单一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年级的提高,也可以逐步发生变化,向“民汉兼通”模式方向转变。

  2. 法律依据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民族自治问题上做出了极大创新,而且对于民族教育也有诸多倾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诸如此类的民族法律文件还有很多,这足以说明国家在各少数民族教育问题上不仅有政策支持,而且还有法律支持。

  二、发展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的重要性

  (一)民族教育的基点——双语教育

  民族教育,最基本的问题便是解决民族语言與汉语之间的融合关系,因此,可以说学前双语教育是民族教育的基点。提倡发展学前双语教育,在个人层面上是帮助少数民族的儿童提高汉语水平,加强他们与社会的广泛交流,从而帮助其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在社会层面上是发扬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提升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认同感,更有利于民族之间的额交往与和谐;在国家层面上,是实现少数民族平等授教育权的积极措施。因此,发展学前双语教育,既有利于体现少数民族儿童的民族特质,也有利于儿童走向社会,融入社会。

  (二)语言教育的基点——学前教育

  著名的学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曾说:“幼稚时期(从出生到七岁)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个时期,他将决定儿童的人格和性格;人一生的习惯,知识技能、言语、思想、态度和情绪都要在此时期打下基础。这个时期是发展智能、学习语言最快的时期,是道德习惯养成最易的时期。”③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说过:“幼儿教育是重要的教育。”因此,学习语言的最佳时期应该是处于学前阶段的,充分利用好这一时期率先接触民汉双语教育,对少数民族儿童未来的成长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更有利于其探索未知的领域,培养兴趣。

  (三)民族融合的基点——语言融合

  我国不仅是是一个多民族共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同时也是将教育放在国家建设首位的文化强国。所以,民族教育作为基础性建设的重要部分,也影响着民族融合的进程。民族融合离不开文化交流和语言沟通,民族文化的相互沟通是国家整体文化健康发展、进步的重要桥梁。而且语言融合连接着各民族之间的友谊,关系着民族之间的相互团结。因此,民族语言与汉语的融合发展不仅仅是个人未来发展的基石,更是国家所倡导的民族政策得以顺利施行的基石。

  三、对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问题的立法思考

  鉴于学前双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笔者思考是否可以将学前双语教育的相关事项作为一项内容规划在未来的《学前教育法》中或者作为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指导实施。

  (一)学前双语教育可以被考虑列入《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规划之中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教育事业的法治化也非常重要,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立法就更为重要。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同胞需要离开自己的家乡融入到大社会中去,因此少数民族同胞对于汉语学习的需求就更加强烈。这不仅仅是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的事情,而是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否公平的体现。国家在肯定了民族教育的平等性的同时,还应当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保障。所以,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制度法治化是建设教育强国最基础的一步。

  由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学前教育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这一部法律的内容事先做好规划,而学前双语教育作为具有民族特性的学前教育内容也可以考虑列入到这一部法律中,以便从法律层面上真正保障民族地区儿童的公平受教育权。

  (二)学前双语教育可以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相关条例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说明了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力依据本民族的教育特色制定适合本民族地方的法律。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少数民族地方教育立法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学前双语教育立法的参考和依据。这些法律既可以为学前双语教育立法提供法理依据,也可以在立法内容和方法上作为学前双语教育立法的重要参考。

  (三)学前双语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学前双语教育法包括哪些内容?教育模式?笔者认为:教育模式并不是固定的,因此也不能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律作为最一般的规则,是要广泛适用于大部分民族地区;而教育模式,它作为一种教化人的方式,并不具有一般性,相反,它应该具备特殊性,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社会环境,不能一概而论地将所有少数民族地区用于一种教育模式,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得发展。

  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可以参照义务教育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教育资源配置、财政支持、权利主体、教师资格、教科书、学生收费规则及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等方面进行考量。

  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内容的考量上,应该循序渐进。如果说法律过于确定或者要追求立法的严谨性,那么政策这一形式是个不错的选择,是可以作为适应渐进发展要求的折中选择,以便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结语

  民族地区的学前双语教育并不是单线式的问题,需要配合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层面的共同完善。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民族教育问题同样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而且仅仅依靠学前教育体系是不足以发展完善的,需要各个方面,包括政府的宏观层面、教育系统的微观层面共同来探索未来的发展。同时,还需要幼儿家长能够从更深的层面认识的学前双语教育的重要性,能够明白学前双语教育对于幼儿的成长和未来意味成功走入社会的机会之门。尤其一些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尚且没有发展完善,更何谈双语教育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考量双语教育对于学前教育法的意义,并对政府职能做出明确规定,提升政府职责,促进部门间的协作,使政府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从而促进学前双语教育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美>Mackey WF.Siguan M.双语教育概论[M].严正、柳秀峰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③陈鹤琴(1892-1982年),浙江上虞县人,中国著名儿童教育家、儿童心理学家、教授.

  [参考文献]

  [1][美]Mackey WF.Siguan M.双语教育概论[M].严正、柳秀峰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2]我国双语研究的现状及展望[J].民族教育,1989,(3:76).

  [3]科林·贝克著,翁燕等译.双语与双语教育概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175.

  [4]王鉴.当前民族教育领域需要重新理解的几个主要理论问题[J].当代教育與文化,2011.

  (作者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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