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公安就是以法治理念为指导,用法治方式建设公安队伍,开展公安工作,加强网络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法治公安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程。当前我国网络警察执法过程中仍存在执法理念、执法制度和执法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只有不断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大力完善网络警察执法制度,切实提高网络警察的执法能力,才能有效推进网络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法治公安;网络警察;执法规范化
法治公安就是以法治理念为指导,用法治方式建设公安队伍,开展公安工作。执法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一切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整个法治公安系统工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是整个法治公安建设的基础工程。而网络警察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主力军,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其重要地位不容置疑。网络警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需求,也是依法治理网络社会的重要基础。加强网络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解决当前网络警察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活动不规范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提升网络警察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突破口。
一、 网络警察的职责
1983年,公安部正式成立计算机管理和监察司,1998年更名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2010年更名为网络安全保卫局,地方公安部门的网络安全监察队伍也相继建立。随着网络社会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也在不断建设和发展,从“网络社区警务”、“网格化综合巡控”到全面推进“网警网上公开巡查执法”,网络警察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应对网络社会带来的风险,全力维护网络社会安全。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警察的职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网络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如黑客攻击、传播计算机病毒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类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作为工具而实施的犯罪,如网络赌博、色情、盗窃、诈骗、非法交易等各类网络犯罪行为。网络警察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侦破各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二是网络主体管理职责,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书》,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合法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网络安全管理职责,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督和保护,具体包括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审验,组织处置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和事件,负责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防治管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和安全专用产品实施管理,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依法进行处罚。四是网络信息管理职责,即通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谣言、淫秽色情等各类违法犯罪信息和有害信息,并对违法发布相关信息的网民和网络经营者进行教育警示或治安处罚。五是提供网络便民服务,即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发布典型网络犯罪案例和警示防范信息,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网民提高法治意识,提升网上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并接受网民举报网上违法犯罪线索。
二、我国当前网络警察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络警察是维护网络社会安全和秩序的核心力量,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日趋复杂,网络警察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因此也暴露出目前我国网络警察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执法理念仍需改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公安網络执法执法实践中,这种“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网警的思想观念中,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尊重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粗暴执法、简单执法等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甚至有少数网警存在特权思想,将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当做自己的特权,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如全国多地发生的“网警有偿删帖”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警察的执法公信力。
(二)网络执法制度不够完善
网络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网络社会的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总体来看,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前瞻性和操作性,导致网络警察的执法工作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如,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2005年发生“全国QQ被盗第一案”时,因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最后以侵犯通讯自由罪被定罪。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仍未停止,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至今仍无定论,有的认为应当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有的则认为应定为盗窃罪。又如,对于网络色情现象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网络裸聊行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识分歧,有以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 罪定罪的,有以聚众淫乱罪定罪的,也有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的。除了这类因网络社会的发展带来新问题造成的立法盲区之外,针对网络警察执法流程和执法权限的具体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也不完善。
(三)网络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网络违法犯罪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点,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犯罪危害性大,同时,网络犯罪手段隐蔽,取证难,侦破难,网警与网络犯罪分子的较量,不仅是案件侦查能力的较量,更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较量。一个合格的网络警察不仅需要具备公安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有信息化观念和专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适应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外部环境。公安网络执法工作是一项艰巨繁复的系统工程,从执法行为涉及的法律环节上看,涉及到行政、刑事、民事各个领域;从执法行为面对的相对人来看,既有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又有一般违法行为人,还有众多的普通网民,如何在复杂的网络执法环境中,清晰分辨不同的矛盾类型,正确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妥善处理不同的案件纠纷,对每一个网络民警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三、法治公安背景下加强网络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路径
(一)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深化公安法治理念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主体的每一名网警在思想观念上真正认识到法治公安的重要意义,认识到执法规范化对于建设法治公安的重要作用,才有可能真正主动自觉地投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战役中来。加强网警队伍建设,可以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信息平台等各种信息化资源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安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加强公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网警树立法治公安理念。
(二)立足实际需求,完善网络执法制度体系
执法规范化的前提是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建立健全与公安网络执法环节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应当针对当前网络执法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完善,如果在办案中遇到法律盲区,要及时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具体方案,促使国家有关部门尽早立法。如果国家法律在原则上已经赋予了网警明确的执法权,则需要公安机关从基层执法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操作性强的执法工作规范,切实为一线网警的网络执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各地方公安机关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网络执法规范时,要本着实际需求的原则,严格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相关上位规定为依据,科学严谨规范地开展制度的制订工作。
(三)加大培训力度,促进网络警察执法能力提高
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人民对于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和普遍,另一方面,随着各类社会改革的不斷深化,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不时出现,公安网络执法环境日益复杂,网络警察只有顺应时代需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才能肩负起法律赋予的光荣使命。提高网络警察的执法能力,需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网络警察的职业培训,培训方式力求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集中课堂培训之外,还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的功能,开展灵活多样的网络培训。培训内容应以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技能和网络违法犯罪打击技能为宗旨,力求实用化。此外,还要继续严格规范地执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坚决禁止考试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做法,真正实现以考促学,以学促进,引导广大网络警察不断学习更新网络执法知识,提高网络执法能力。
在法治公安的大背景下,执法规范化建设必将是各级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而网络警察因职责的特殊性以及网络执法环境的特殊性,其执法规范化建设更是任重而道远,不断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大力完善网络警察执法制度,切实提高网络警察的执法能力,是网络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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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明祥.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J].法学,2016(1)
[2]吴镝飞、赵金伟.网络裸聊行为的法益分析与定性研究[J].河北法学,2016(6)
基金项目:湖北警官学院2016年度科研课题“法治公安背景下网络警察执法规范化研究”(2016YB013)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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