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出生身份证明的标志和法律文书证明,是婴儿申报户口的必备文书材料之一,公民出具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会造成户籍和人口的混乱,对国家在教育资源、医疗卫生资源等诸多资源的调控方面影响甚大。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国家机关证件作了规定,在国家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情况下,仍有部分犯罪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因此本文以2013年——2015年10月W法院受理的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这一具体犯罪案件相关数据为基础,分析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并探寻对策。
一、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状及特点
从近几年审结案件分析来看,W市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案件量少,增长幅度大且为新型犯罪行为。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案件0件;2014年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案件4件,占当年度全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量的80%,2015年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案件12件,占当年度全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量的92.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当前W市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占全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比重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3年到2014年间,比重增长迅速,出现了从无到有的局面,到2015年,虽然该类犯罪行为所占比重涨幅不及2014年,但案件总数较之去年翻了一番多。按照这样的形势我们可以预见,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类案件总量在往后几年将持续存在并可能有增多趋势,亟待引起重视。
(二)涉案人员多为农民且文化程度低。根据数据显示, 17个涉案人员主要为本地农民且多为无固定职业者。从文化程度上来说,该类犯罪的主体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其中初中及小学文化程度12人,占总人数的70.6%;文盲2人,占总人数的11.76%;高中及以上学历3人,占总人数的17.6%。
(三)均属共同犯罪。通过分析得出,被告人与办假证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指向同一的目标,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与办假证人属共同犯罪。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法制观念的淡薄。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小学、初中、高中均没有正式普及法律知识的学科;甚至在大学,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也鲜少有机会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学习。该类犯罪涉案人员大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我们可以推断出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2、高额利润的驱使。该类案件中,涉案人员花了几百甚至数千元购买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成本不足二十元,这一笔高额的利润驱使办假证人罔顾国家刑法,抱着“赚一笔是一笔”的心态牟取不义之财。
3、侥幸心理作祟。部分涉案人员认识到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是犯罪行为,但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使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儿女办理户口,办证人员无法发现,因此在知法的情况下犯法。
(二)客观原因
1、巨额的社会抚养费。据《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014年城镇居民多生一胎需征收8万甚至16万元,农村居民需征收4万至8万元。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多为无固定职业的农民,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只能维持温饱,对于囊中羞涩的他们来说这笔社会抚养费无疑是一笔巨款,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必备条件,而《出生医学证明》又是落户所需证件,因此他们铤而走险,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2、繁琐的办证流程。首先根据《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婴儿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该提交婴儿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其次,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新生儿超过一年以上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了基本相关资料以外,还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这使得单亲家庭很可能因无法提供亲子鉴定而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最后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鉴证机构不得为异地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也不得为外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换领本地的《出生医学证明》。这样一来使得异地出生的婴儿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需出生地和现居住地来回跑,浪费大量人力和财力。
三、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犯罪的防治建议
1、增强法律意识。对于老百姓来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一犯罪相较于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来说是比较陌生的犯罪。因此为了打击该类犯罪,应该首先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具体地可以充分运用传播范围广的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对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在居民小区、村委会的宣传栏等张贴法律知识海报等,让全社会认识到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是犯罪行为并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向全社会宣传《刑法》对该类犯罪的惩罚力度,让通过该犯罪行为牟利的犯罪分子以及知法但心存侥幸心理的涉案人员清楚犯罪成本,不敢再以身试法。最后,在人民法院在对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以法律为依据,防止缴纳高额罚金后量刑轻缓的问题发生。
2、简化办证程序。《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诸多规定都显现出《出生医学证明》在办理过程中会有繁琐的部分,为了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可以从办证程序着手,让需要人们能够方便地省时省力地顺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关规定前,可以通过召开专题座谈、设置意见箱、开展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群众意见,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征集整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对照检查,以推动规定更好地运行,不仅人民群众收益甚大,也有利于我国对户籍和人口的管理。
3、加强打击力度。①针对网站上发布的办假证的消息,联合文化部等管理网络的相关部门,网络上已存在的办假证消息尽快删除,并通过发帖方ID找到该发帖人,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文化部门应当对即将发布在网上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让不法信息传播,从源头上打击。②针对办假证纸质小广告的话,联合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訊公司找到办假证犯罪分子。③针对守在办证机关门口的办假证人员,公安民警在通过对犯罪分子提讯过程中得知相关消息或者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应当尽快赶往办证机构,通过巡逻、重点排查或者发挥“天网工程”的作用查处犯罪分子。
(作者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 温岭 3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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