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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9302
曹爱静

  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僧侣;财产归属

  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

  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

  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因此也引发我们关于这方面的思考,该如何确定权利义务、如何去处理。

  (二)对佛教的研究传承不重视

  单就从笔者了解的这些法律规定,相关的管理知识,笔者感觉我国对佛教在学术界仍存在很大的分歧。佛教最早是从印度引进的,而不是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因此,有很多人对佛教知识认识的不多,研究氛围不浓烈,尤其是在对佛教里僧侣的人身,财产规定缺少科学的统计研究分析,有的方面甚至是空白,这也造成了当特殊问题出现时我们不能及时的应对。

  伏尔泰说:“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我不主张僧侣从山林间走进世俗中,但是作为法律人,我同意保护僧侣作为自然人所应该拥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在看待僧侣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我们应该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原理来分析问题并思考解决的方法。

  二、寺院和僧侣财产的来源

  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宗教财产是指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宗教文物、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而从佛教的角度,寺院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1)布施。即寺院在从事宗教活动过程中,香客、信徒们给予寺庙功德箱的香火钱。(2)自主经营所得。由于寺院大多依山傍水,且随着政策开放并在旅游业发展等的推动下,寺院成为重要的旅游景点和风景名胜,香客和游客不断。寺院及其下属单位向香客和游客出售各类物品,提供特有的餐饮、住宿服务及相关特色产品等,为寺院带来了丰厚的收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以寺养寺”的目标。(3)国家专项拨款。不少寺院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基于文物保护等需要,各级政府经常性地拨付相关专项资金对其进行扩建、维护及修缮。

  寺院僧侣是维护寺院正常管理秩序、开展宗教活动、弘扬宗教理念并促进寺院合理规范发展的主要群体。僧侣也有其个人收入,而且随着其知名度的提高和信众的增加,收入来源也日益多元化,具体来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福利;诵经、讲经所得报酬;以行医、绘画、雕塑等技能的提供所得的收入;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参与调处民间纠纷所得报酬;接受赠与和其他财产收入。然而,僧侣个人收入的多寡与其在寺院的地位高低和社会认可度等有很大的关系,通常来说,方丈、住持及道行较高的僧侣获得高额收入的机会更多,且不少收入来源为香客馈赠。

  三、僧侣财产的分配原则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收入来源与僧侣的身份关系程度的原则对僧侣的财产归属进行分配。

  信徒请高僧为自己祈福、为死去的亲友超度、请教佛理、指点迷津等,然后给予报酬捐赠,都是基于对方是一个得道高僧这一身份,没有人会去找一个贩夫走卒去做这些事。如何理解僧侣是一个职业还是一个身份呢?在我国,正规的僧侣是要有合法编制的,依据《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第五条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也就是说成为一名合格的僧侣不仅需要自己虔诚的信仰还需要家人的支持,自成为佛门一员后,会有一个象征佛门身份的法号,每天的工作就不再是为了生活忙碌了,更多的是研习佛法、潜心修炼。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出僧侣是一个身份而不是一个职业。既然是一个身份,因为这个身份所得的财产应该归于这个身份,而这个身份是佛门子弟,自然是归于佛门,归于寺庙。

  四、僧侣财产的具体归属

  尽管僧侣收入来源呈多元化,但通过梳理其收入来源与僧侣个人的关系,不难发现其财产的属性:

  (一)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属于僧侣个人所有的。

  (二)行医、绘画、雕塑等技艺收入及知识产权方面收入。笔者认为这些均应属于僧侣个人财产,因为这些是僧侣通过个人的技艺和劳动换取的报酬,僧侣对这些收入或所得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三)诵经、讲经所得应归寺院。诵经、讲经是僧侣的使命之所在或者说是他的工作,应当是不计报酬的,这类收入可以认为是“利用单位物质进行的发明创造属于单位作品”。因此,如果应僧侣讲经释禅而对信众或香客有所启发,以致信众或香客执意给予报酬或馈赠,应该属于寺院而非其个人收入。

  五、僧侣财产的继承归属

  僧侣的财产纠纷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即使我们认定了僧侣所拥有的财产归属问题,可是没有一套与之配套的制度来保障,依旧解决不了问题,这里笔者主张大胆创新,主张对待特殊问题要有特别的解决方法。我们团队在多方查阅资料和大胆设想下,总结出,僧侣的财产分为依自然人身份的个人所得和依佛门弟子身份所得。前者可身前自主支配,身后未明确表明的则由寺庙继承,后者则为寺庙所有,不得以个人名义使用、占有、处分和收益。这样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双方当事人,释永修的女儿和寺庙分别来举证证明哪些是寺庙所有方丈保存的财产,哪些又是释永修个人的私有财产,同时我们还要查证确定释永修生前有无立遗嘱在分析财产归属问题上,我们可以比照普通合伙企业,如若释永修的女儿无法证明哪些财产是释永修个人所有,那么我们只能默认为都归寺庙所有。

  [参考文献]

  [1]《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2]张建文《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与目的性使用问题》.

  [3]马卉《我国宗教财产归属问题探讨》.

  [3]康丽《浅析我国清真寺财产法律保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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