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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人权战略的历史渊源和影响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4970
罗夷

  摘要:

  美国人权外交战略的实施与其本身历史文化渊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说是美国人一直坚定不宜的信条。二战之后,随着美国国力增加,自身文化优越感催生了美国普世价值观的扩散,对世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键词:人权;宪法;人权外交

  马克思认为,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颁布的《独立宣言》是人类第一部人权宣言。“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①保护人权的规定在1789年和1791年制宪讨论当中以宪法的形式予以肯定。美国人权外交政策充满着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情节,美国民主制度承载着政府的务实决策和民众对新教的信条,成为美国人权外交战略的特色。随着美国世界霸主地位的确立,美国人权外交战略对当今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美国人对人权的认识

  美国建国之初,制宪者们围绕人权问题有过激烈的讨论。美国1787年宪法和1791年宪法十四条修正案对保护人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在有关选举众议院的问题上,坚持“无代表不征税”的原则,将“财产权”与“自由民”作为选举资格的基本条件。“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一切征税案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②建国之初,美国对黑人权利的剥夺则是对人权的亵渎。为求缓解内部南北双方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的冲突,促成联邦统一,最终以牺牲黑人自由权利为代价换取南北双方的妥协,因此,宪法规定了3/5的差额选举制度。北方趋向于解放黑奴,认为奴隶制不应该存在于现代文明当中违背了美国《独立宣言》,加速南北自由人口的流动满足工商业对劳动力的需要,而南方则更要求保存奴隶制,维护其庄园经济制度以及政治权力。在讨论众议院选举过程当中,北方代表坚决反对南方把奴隶当作自由人口计算在内,“这个问题可以用另一观点来看,各方都同意,人数是衡量财富和纳税的最好标准,因为这是选举众议员的唯一适当标准。如果制宪会议在计算选举人数时把奴隶从居民单当中除去,而在核实税率时又把他们列入名单,这样,制宪会议算得上公正或前后一致么?”③法理上肯定自由民的选举,坚持”无代表不征税”原则,而奴隶在实际当中只是奴隶主的财产,因此,奴隶根本就不应该有选举权利。如果奴隶具备选举权则应该把奴隶当成自由民看待,并赋予其法律上的人身自由权。如果奴隶不具备选举权,那么依据美国宪法,拥有较少自由民的南方州在众议院的席位就会减少,而相对北方就会出现明显的优势,南北权力将失衡,而这是南方不能接受的。最终,南北双方达成妥协,产生了3/5的差额选举制度。“他们所要求的一切是,在另一方面也应该表示出同样的中庸之道。不妨把奴隶问题当作一个特殊问题,因为事实上它是一个特殊问题。不妨共同采纳宪法的妥协办法,这个办法把奴隶当作居民,但是把他们的地位降到自由居民同等水平之下;这个办法认为奴隶是占人的五分之二的被剥削的人。”④虽然北方未能废除南方的奴隶制,但在制宪会议的政治斗争过程当中,可以看到政治精英们从法理上肯定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独立宣言》规定的基本人权内容。美国自1791年起,开始陆续颁布有关保护人权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前十三条修正案对保护人权作出了规定。经过“马布里诉麦迪案”,美国联邦最高院拥有了独立的司法审查权,而这便成为了美国人民保护人权司法制度的基石。

  美国的政治和外交包含着宗教和理想主义色彩,这不仅仅与美国民主政治制度有关,并且与美国人对宗教的信仰有关。随着国力增强,“山巅之城”和“自由灯台”的情节更是油然而生,基督徒的优越感不断充斥着他们的外交政策。美国政治文化与外交打上了深深的“保护人权”的印记, “天赋使命观”是美国人一直坚持的宗教理念,认为自己是上帝的选民,选民有责任去“度化众生”,创造人间天堂。这种宗教理念催生了美国人内心的优越感。他们坚信上帝赋予了他们传播先进文明的义务,他们有责任去干涉异教徒的事务或别国事务。美国人对自身民主制度给予高度肯定,他们认为这种制度模式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犹如他们信奉新教理念的祖先开辟最初荒凉的北美大陆,又或者是开拓西部边疆,一次次的成功使他们相信他们得到了上帝的眷恋和保护,更让他们相信自己是上帝的选民。如今,他们认为,他们有责任将美国式自由理念扩散至全球。其中不乏有成功的例子,例如,改造中国台湾的蒋家政权、战后日本、韩国、德国等。

  9.11事件后,恐怖主义成为美国上下首先打击目标,传统的孤立主义外交理念彻底崩塌。美国民众开始支持政府的“单边主义”,对中东进行“外壳手术”式的改造。美国人认为,“封闭的政治制度、经济的衰落是恐怖主义和极端分子的温床,而推进民主可以消除冲突的根源,进而维护美国在全球的安全。”⑤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输出会减少战争和冲突的发生,而民主与保护人权是互为一体的。克林顿曾指出,民主的实施必然会使得人权得到改善,而人权得到保障,战争的风险则会降到最低。如果说,克林顿主政时期针对“科索沃战争”提出“新干涉主义”武力输出民主是强硬方针的话,那么,人权外交便是美国对外政策的软实力外交。小布什在推行中东改造计划过程当中,美国的学术界为其对外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来证明美国改造计划的合法性。

  法理上,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说”为代表,充分论证了美国人权外交的合理性。自然法是人类历史中一个抽象概念,可以上升到哲学伦理高度。根据自然法伦理学说,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正当行为更多的是道德规范,而这源于人类自然本性和宇宙真理 。这种理念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存在于人类共同的理念当中,而这种理念赋予了永恒的德性。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抵制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消灭他更是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地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人很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而正是在这种追求“自然正当”的自然法理念下赋予的权利可以藐视现存的道德和法律,例如,为求捍卫自由正义,可以不受国际法束缚。endprint

  这种自然法理念来源于美国英美法体系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美国建国之初承袭英国沿用下来的习惯法和衡平法,这种法律体系更讲究伦理道德本位。二次大战之后,关于对二战的反思,国际法学界掀起了一股复兴古典自然法学的势头,称为“新自然法学”。要求对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以来,受到启蒙思潮影响,倡导科学主义的实证分析法学进行全面反思。许多英美法学家肯定了“自然权利说“。二战结束之后,审判德、日战犯当中,各大反法西斯盟国也是报以一致肯定。在审判二次大战战犯之时,德、日法西斯战犯在“纽伦堡审判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所持的抗辩理由运用“实证分析法学”的漏洞,声称“自己战争行为符合当时本国法律规定,不应受到审判和量刑处罚。“盟国检察团则运用自然法理念给予了战犯辩护团彻底的打击,指出这种违背人类基本人性的法律根本不配称之为法,即“恶法非法”。至此,新自然法学在国际社会得到了许多国家的共鸣,尤其是反法西斯盟国的共鸣。这种理念在二战之后的美国尤为盛行,二战之后,在美国的推动之下,自然法理念充分运用于改造反法西斯独裁政权体制。美国在二次大战中以“民主化身”和“救世主”的形象亮相于世界政治舞台,得到同盟国支持,美国人则更坚信本身体制和理念的优越性,认为,“保护人权”是新自然法赋予人类文明共同的理念和德性,美国人权外交政策和对外干涉符合伦理道德和正义。

  二、美国人权外交的影响

  1791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和《法国人权宣言》共同开创了一个人权时代。以立法的形式将保护人权确立下来。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1791〕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第十条修正案〔1804〕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⑥从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至第九条以及后来加上的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修正案,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保护人权方面内容,前四条修正案主要明确列举了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请愿自由、持有枪械自由、居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等各项权利。第五条、和第六、七、八、九、十条修正案主要规定了刑法的相关原则,其主要内容分别是“重视死刑案件的处理、一事不再罚原则、公民生命财产以及自由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批准不得予以剥夺、征收补偿规定”和“诉讼程序权利、公民和州的权利保留”等相关问题,第十三条修正案明确废除了奴隶制。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宗旨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世界人权宣言》主要精神,来自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以及法国《人权宣言》。二战后,国际社会经历战争阵痛,反思法西斯罪行,认为只有尊重人权才能遏制独裁政权再次建立,减少发动战争可能性。因此,保护人权便成为世界各大国的基本共识。美国有关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致力于本国人权事业发展。1982年12月4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著名的“82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的颁布,保护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相继出台。例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⑦这条内容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四款⑧和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⑨如出一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⑩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1997年中国推出《刑法典》,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并且贯彻于建设中国法制社会的进程当中。例如,刑法当中有关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保护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等内容最初的渊源来自法国《人权宣言》的第八条11、第九条12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之第二款13和第六条14。又如,2008年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应当予以保护的原则,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经济犯罪的死刑量刑条款,中国法制建设进一步走向宽刑之路,体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采取渐进改革的形式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泰勒曾说:“人类文明本身就存在共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仁者爱人”思想,中国作为正在崛起中的大国,向世界展示自己人权事业的发展,阐述自身对人权的理解,与有关分歧各方求同存异

  有利于对自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注释]

  ①李稻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3月第1版,p770.

  ② 李稻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3月第1版,p770.

  ③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北京,p278-p279.

  ④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北京,p278-p280.

  ⑤ 罗艳华《试论冷战后美国“输出民主”战略的新发展》,国际政治研究,2005年第1期.

  ⑥李稻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3月第1版,p787-p791.

  ⑦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1月第1版,p31.

  ⑧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引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http://baike.baidu.com/view/49933.htmendprint

  ⑨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引自《人权宣言》http://baike.baidu.com/view/49933.htm

  ⑩“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引自《人权宣言》http://baike.baidu.com/view/49933.htm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定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引自《人权宣言》http://baike.baidu.com/view/49933.htm

  “第五条修正案〔1791〕……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引自:李稻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3月第1版,p788.

  “第六条修正案〔1791〕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引自:14李稻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3月第1版,p789.

  [参考文献]

  [1]李稻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3月第1版.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北京.

  [3]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1月第1版.

  [4]王立新,《试论美国外交史上对外干预》,美国研究,2005年第2期.

  [5]罗艳华,《试论冷战后美国“输出民主”战略的新发展》,国际政治研究,2005第1期.

  [6]李剑鸣,《美国革命时期民主概念的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1期.

  [7]王林霞,《美国人权的源起和演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8]李丽、赵越,《论卡特的”人权外交”在拉美的应用及其本质》,沈阳大学学报,2002年3月第1期.

  [9]张宏毅,《被禁锢与被放纵的“自由”——美国人权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10]法国《人权宣言》,援引:http://baike.baidu.com/view/49933.htm

  [11]《世界人权宣言》,援引:http://baike.baidu.com/view/22902.htm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历史系,江苏 苏州 2151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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