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里的N种死法
2007年考题里有这样一位受害人: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但其父患有严重心脏病,最后因过度惊吓而死亡。这个故事想告诉我们,虽然甲谋杀搞错了对象,但仇人林某与甲的父亲都是人,“对象错误”不影响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这个案例,实际上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对象错误”等法律概念的考查。
2003年还有一道考题,考的知识点也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事一:路人甲想要杀他的女友乙。一天,路人甲故意破坏了女友汽车的刹车装置。结果,女友乙真的“意外”死亡,不过死亡原因是,她开车遇到了山洪暴发,泥石流把女友乙冲下了山。
故事二:路人甲欲杀仇人乙,在山崖边对仇人乙砍了7刀后,仇人乙重伤昏迷,路人甲以为他已经死亡,于是离开。大难不死的仇人乙苏醒后,刚迈了两步就跌下山崖,摔死了。
以上两个故事,算犯罪的,是第二个,理由是:虽然两个故事的受害人都是坠崖死亡,但在第一个故事里,山洪暴发冲走了甲的女友乙,这与甲破坏刹车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关系;而在第二个故事里,路人甲在山崖边对仇人乙实施了严重伤害行为后,才导致乙不能正常行走,最后失足坠崖。
爱情惨剧汇总手册
因男女问题而犯罪的故事,大多属“求之不得,辗转害之”的虐心桥段。法官甲向他审理的案件中的一位被告乙的妹妹丙求爱,但最后法官甲的求爱失败了。被告乙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而因为向乙的妹妹丙表白被拒,法官甲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了乙的无罪证据,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故事最后想说明的是:法官甲犯的是徇私枉法罪。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才发现是乙的哥哥。甲心想,打伤乙的哥哥也算解恨。
这个故事里,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所以故意伤害罪成立。
心脏病患者慎入
路人甲与路人乙结怨已久。一天,路人乙莫名其妙服毒自杀。此后路人甲患上风湿病痛苦不堪,他怀疑是路人乙阴魂不散所致。于是,满腔报复怒火的路人甲,先后共三次跑到路人乙的墓地掘坟又撬棺。由于路人甲三次“盗墓”,他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可是路人甲不服气,他坚称,自己盗的不是“尸体”,而是“白骨”。问题出来了:请问,路人甲的这种辩解合理吗?
谜底是,不合理。路人甲这般“咬文嚼字”式的“据理力争”,属于“任意解释”,是任意人员做出的解释,不具法律效力,没有约束力。
邻居甲发现自家瓜地里的优质甜瓜在夜里经常被偷,怀疑是邻居乙所为。于是,他戴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现身怪叫,乙被吓得精神失常。好在结局温馨:邻居甲事后十分后悔,承担了邻居乙的医疗费用,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这个故事要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司法考试里的轻喜剧
抢劫案例里的“黑色幽默”,其实多用来考查“因果关系”。为抢劫,路人甲殴打了路人乙,但路人乙幸运逃跑,没想跑着跑着,钱包从身上掉了下来,于是路人甲捡到了钱包,“打劫”成功。此题里,路人甲的暴力行为与他最终取得财物,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也有劫犯不识货的:“……甲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跑回来,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这个司法考试里的“不识货”君,还是犯法了:甲跑出50米后,项链实际上已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即使后来他返还给了乙,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见证“生命奇迹”
在司法考试题里,也并不全是死亡惨剧。譬如,甲想要杀乙,他先将乙打倒在地,然后掐乙的脖子,掐来掐去乙还没咽气,于是甲举起了刀子,刺了三刀,乙还没死,连凶手甲都不好意思了,他长叹口气说:“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最后,甲将乙送到了医院,乙得以保命。
这位“打不死、掐不死、刺不死”的受害人乙,存在于2012年的司法考题里,案例中的甲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还有一位“小强”式奇人: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两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又回到现场,见王某仍没死,突然觉得王某可怜,最后把他送到了医院。
这类见证“生命奇迹”的剧情考题,目的多在考查考生对于“犯罪中止”概念的把握。比如,上述故事里,丙虽然最后送受害人去了医院,但仍不能认定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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