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课程改革的长驱直入彻彻底底的改变了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的课堂现状,也让越来越多的家长意识到了道德与法治课程对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基于此,文章分别从变革教学模式、创设生活情境、通过课外活动以及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论述。
关键词:小学;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
随着素质教育走进校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所具有的价值和作用被充分的挖掘了出来,并得到了学校和社会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学校不仅在课程模式上作出了调整与优化,同时也在具体的教学中融入了生活化教学元素,其目的帮助学生将学校中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以此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一、落实以人为本,注重道德培养
在具体的道德与法治教学过程中,要落实“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和突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课堂归还于学生,促使学生积极和主动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对于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当堂提出、当堂消化。这样不仅有利于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也能改变传统教学中枯燥与乏味的教学气氛。同时,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我们不仅是要将知识传授于学生,更重要的是要从教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将知识散播到课堂内外的各个角落中,全面培养小学生的道德品质。比如在学习《争做文明小学生》这节内容的时候,笔者作了如下教学安排:先利用多媒体向学生们播放了一首《文明歌》,接着又播放了一个《讲文明、有礼貌》的动画短片,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体现课堂教学内容,即:文明、礼貌。最后鼓励学生讲述一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讲文明、懂礼貌的事情。这样一来,学生们就能正确的认识和辨别讲文明、懂礼貌的内涵,为自身道德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创设生活情境,形成法治精神
在具体的道德与法治教学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善于观察学生们对知识的认知需求和情感变化,切记不可一味地向学生们灌输理论知识,而是要鼓励学生们积极地参与到道德与法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促进学生对书本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能力。因此,可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通过角色扮演、小组合作等的形式将课本中的理论知识转化成为直观的和具体的形式,让学生去领悟去探讨。小学生在家庭和学校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由此决定了他们对自身的定位也就不同,从而导致他们的思想也行为也就不尽相同。由此,我们要引导遵守社会秩序、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校纪校规等。但是,一旦学生们离开了校园,这样良好的秩序就会被抛之脑后,上下公共汽车你推我挤,过马路横冲直撞等。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生活情境,让学生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怎样的困扰,促进学生法治精神的形成。
三、通过课外活动,规范道德行为
学生不仅要在学校中获取知识,更应当融入至学校这样的“小社会”中吸取知识,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充分地结合在一起。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教学的实际情况合理的为学生们安排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积极体验,规范其思想行为。比如在学习《我爱家乡山和水》这节内容的时候,如何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家乡,教师就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走进大自然,去感受和领悟家乡的山和水,亦或者可以让学生们在家长共同陪伴下走上街道、走进公园谈一谈自己的感受,借此机会我们还可引导学生养成爱护环境,不乱丢垃圾的良好思想行为,这样我们在培养了学生们热爱家乡的同时,也有助于其环保意识的养成,从而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四、理论实践结合,保持知行合一
我们学习知识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将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分析和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我们还需要善于抓住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契机,矫正学生们不良的思想与行为习惯,促进学生们遵纪守法,理论结合实际,渗透“法治”教育。而作为教师,也应当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行动和言语感染学生,帮助学生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现实生活中,保持知行合一。比如在学习《做文明消费者》这节内容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结合教学内容为学生们布置任务:每个人手里有5元钱,分别要买块橡皮和一个方格本还有一支铅笔,最后谁花的钱最少,谁就获胜。通过这样理论与實践相结合形式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而学生们在消费的过程中,也会非常的节省,甚至还有可能会货比三家,使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学会应用已经学习过的知识,为良好消费观念打下基础,促进教学质量提升。
五、结语
道德与法治教育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课程,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它对学生良好思想品德的形成、健全人格的形成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教师要注重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建设,充分发掘其内在的优势与价值,通过生活化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们对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学习兴趣,以此来满足学生们的学习需求和成长需求。
参考文献:
[1]赵雪莲.生活化教学法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应用[J].甘肃教育,2018(09):78-81.
[2]赵彩玉.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生活化教学模式的应用[J].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7(1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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