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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榷盐制度下苏轼民本思想的顽强表达与悲剧终结

时间:2023/11/9 作者: 中国苏轼研究 热度: 12544
◇李公羽

  民本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民生情怀作为古代士大夫的理政追求,成为后世有理想、有抱负的执政者的方向和目标,也成为世代百姓歌颂、拥戴的楷模。北宋中后期空前严酷的禁榷制度,特别是榷盐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了一些国家财政收入,但全部剥夺底层各类商户的经营权,扼杀民间工商业正常发展,给百姓生存造成严重伤害,导致社会动荡,民不聊生。苏轼无论在京论策还是执掌地方,特别是在州郡实践中,毫不隐讳自己的政治观点、改革方略和民生情怀,以犀利、恳切或隐喻、讽刺等言辞顽强表达其民本思想,坚持以不同方式为民发声、为民求情、为民谋利,强烈抨击与民争利、“使小民无以为生,举为盗贼”的榷盐政策。这期间,苏轼从政策制度、治理实践、操作落实,到民意表述、舆情披露、个人调适,都有重要表达与记录。

一、榷盐制度是煕宁变法的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政府为扩大财政收入,实行某些商品专卖,限制或禁止民间商业贸易,称“禁榷”。在宋代,这种带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禁榷,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神宗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入主制置三司条例司,亲撰《乞制置三司条例》,并明确“其职以制置茶盐矾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1]745,开始变法准备。次年,安石拜相,即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推行变法。此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以“理财”“整军”为中心,以全面推行青苗、免役、榷盐等政策为主要内容,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财政收入,增强了国防力量,对改变北宋积贫积弱局面不无意义。然而,国之变法,不能匆忙行事急风暴雨,不能不顾实际“一刀切”,不能听不进不同意见,宏观政策制订要有微观配套措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要提高生产力,不能以重新分配利益为主,特别是基本政策不能伤害百姓利益。缺少这些原则的煕宁变法,至熙宁九年(1076)即陆续被废,至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去世而落幕,前后历时仅十五年。

(一)禁榷专卖制度之利弊

史记汉武帝时即有官府垄断食盐产销,后世又将盐税并入盐价征收。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即已说明:“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这种明确的榷盐制度,亦称“官鬻”。

  北宋王朝给人政治比较开明、优待臣民的印象。特别是初期,政治上较为宽容,经济上也尽量便民。宋太祖立朝之初,认为五代时盐法太峻,降低了榷盐违禁标准:“建隆二年,始定官盐阑入法,禁地贸易至十斤、鬻碱盐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请。三年,增阑入至三十斤、鬻碱至十五斤坐死,蚕盐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此后多次放宽政策,“自乾德四年后,每诏优宽。太平兴国二年,乃诏阑入至二百斤以上,鬻碱及主吏盗贩至百斤以上,蚕盐入城市五百斤以上,并黥面送阙下。”[2]16—17

  北宋中后期,朝廷铺张奢华,机构冗员庞大,边疆战事频仍,外交开支惊人,国力军力吃紧,朝廷财政负担日见沉重。为维护王朝统治,执政者通过多种手段开掘财源,以经济行政立法等方式,干预工商管理、市场交易、外交外贸、货币金融和财政税收等各方面,以确保财税收支。更加严格的禁榷制度应运而生,租税苛刻,禁榷严酷。以国家、军队财政需求为出发点,以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经营为渠道,不仅沿袭汉唐以来对盐、铁、酒的官营,而且扩大到煤炭、茶叶、马、羊等领域。禁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确属饮鸩止渴,剥夺底层各类商户的经营权,扼杀民间工商业正常发展,后果严重。

  王安石面对国库巨额开支的实际压力,采取一系列严酷经济政策,强制实行国家专营。事关民生、不可或缺的食盐,首当其冲,被列为重要的禁榷商品。并且王安石不断变更盐法,以保障最大限度地获取盐利,支持国家财政,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盐法的总体特征是加强官购、官运和官卖,史称“熙丰盐法”,重点在于严禁私刮煎盐、私凿盐井、私运贩盐,包括河北等某些传统的通商区域也被纳入权法地区。[3]

(二)盐法多变之后果

各地在执行盐法过程中,多有极端,严重伤害民生。苏轼《上神宗皇帝书》中批评说:“东南买绢,本用见钱,陕西粮草,不许折兊。朝廷既有着令,职司又每举行,然而买绢未尝不折盐,粮草未尝不折钞,乃知青苗不许抑配之说,亦是空文。”[4]735此前民众买布,是用现钱,现在却要用食盐折换,不仅徒增百姓负担,而且使民众对青苗法规定“不许抑配”产生强烈怀疑。

  这一时期,盐法多变,皇帝(中央)、官僚(地方)和百姓三者的利害关系不断调整。朝廷逐步趋向更为严格地管控食盐,统一收购,分区经销,彻查私盐。而官商勾结,以极大的贪欲侵吞盐利。榷盐制度要通过层层盐商实现,盐商往往贩私、偷税。初衷为富国强兵的禁榷专卖制度,演化为层层强索盘剥、处处低买高卖、官商囤积居奇的伤农害民苛政。这种“官鬻”制度从变法起不断升级,日见严酷。稗贩破产,贫民积怨。亭户和广大百姓走投无路,揭竿而起,史记多地“盗贼蜂起”。

  据统计,宋朝虽未形成如黄巾起义、黄巢起义一类大规模反叛,但农民起义数量之多前所未有。食盐官运官卖,“虽为朝廷略增盐利,却因背弃‘祖宗优恤’政策及信义而失掉了民心,在密迩辽、金之地,‘冦盗’纷起,后果极其严重”[3]。严酷的禁榷制度,缩短了变法的寿命,并且客观上加快了北宋灭亡。

(三)盐务官吏为求盐利,不惜残虐生灵

盐法暴利,至宋朝中期已登峰造极。王安石擢拔吕惠卿、章惇、蔡确等多人实施变法,任命章惇为编修三司条例官,参与制定新法。章惇废弃原来的券法,改行“清一色官卖”法,即官吏扮演券商角色“和雇车乘,辇赴本路州县镇鬻之”,“使人人自赴官场收买”食盐。十多年间,章惇强力推动食盐官运官卖,此举遭太原知府韩绛等人强烈反对。[3]激烈反对食盐官卖者,苏轼是带头人之一,其他包括文彦博、王岩叟、上官均、苏辙等敢为百姓争利、敢于直言进谏的大臣,形成人数众多、力量强大的反对派。

  煕宁八年(1075)二月,王安石重掌相印,闰四月张景温即以“大理寺丞”出任“提举出卖解盐”。由此开始,开封所在中原五州,一改过去“官不复榷”的便民政策,全部由州官卖盐,价格奇高,百姓不买。张景温强令民众每天买官盐,按家财贫富,分配数量。通令悬赏,举报买卖私盐者,以犯人家财奖赏。当日食盐吃不完,过夜即按私盐重罚。由此进一步造成经济混乱,社会动荡,民怨沸腾。两京、京东路等二十余处官盐贩运场,均在张景温直接管辖下,这些地区的百姓,被逐日逐户地超量抑配食盐,骚怨四起。

二、苏轼坚持法以便民,强烈反对盐课浩大与民争利

苏轼一生,无论在朝在野,以民生为重,求民利为本,坚持法度便民的原则。从早在凤翔任职时,他便提出“以官榷与民”,主张“民营其利,国得其税”。在《策别十三》中,他明确批评朝政用尽衰世苟且之法:“今天下之利,莫不尽取。山陵林麓,莫不有禁。关有征,市有租,盐铁有榷,酒有课,茶有算,则凡衰世苟且之法,莫不尽用矣。”[4]268煕宁新法,特别是榷盐制度,不仅于民不便,而且“使小民无以为生,举为盗贼”,这使苏轼痛心疾首。

  熙宁四年(1071)春,苏轼先后以《上神宗皇帝书》《再上皇帝书》详细列举新法弊端,以调查研究的事实和系统的理论分析,严肃指出“今日之政,小用则小败,大用则大败,若力行而不已,则乱亡随之”,预言新法必将失败的结局。这使王安石对他彻底失望。他自己也深知不可共事,自请出京,开始了通判杭州、知密州、知徐州三番外任。

  他结合自己这期间多地任职的观察感悟,多次上疏请罢榷盐,提出不断纠错的改革方略。苏辙为其作《东坡先生墓志铭》说:“(苏轼)乞外任避之,通判杭州。是时四方行青苗、免役、市易,浙西兼行水利、盐法。公于其间,常因法以便民,民赖以少安。”[5]1《宋史·苏轼传》也记:“时新政日下,轼于其间,每因法以便民,民赖以安。”[2]8639

(一)通判杭州时值两浙盐事急峻、缉捕盐枭,苏轼焦虑不已

熙宁四年(1071)十二月一日,苏轼到达杭州。[6]218两个月后,殿中丞卢秉因力推榷盐有功,低资高用,提点两浙、淮东刑狱,进制置发运副使,专提举盐事,到杭州。卢秉以酷吏严刑惩治私盐,缉捕收监,连坐同保,罪及妻儿,甚至逮捕执法不力的官员,愈演愈烈,民不聊生,因而违法者更多。卢秉变本加厉,实行州县各级负责制,“又令使者督责所在监司,监司督责州县,上下相驱,竞为苛刻,奉行新法稍不尽力,则谓之非才不职及沮坏新法,立行停替”,“未熟新法,误有违犯,皆不理赦降去官,与犯赃者罪同,而重于犯私罪者”[7]70。卢秉剥削百姓,以增税收,违令则抓捕、囚禁、发配流放。发生如此惨案,“甚于青苗之害”,残虐涂炭,甚于兵火。苏轼置身其间,而且分管刑诉审理,进退两难,度日如年。卢秉苛政,十多年后才有清算:“元祐初,言者论秉推行浙西盐法,务诛剥以增课,所配流者至一万二千余人,秉坐降职。”[2]6

  杭州牢狱,囚犯常满。这是苏轼每天要面对的事。他写信给老友范梦得说:“近日并觉冗坌,盗贼狱讼常满,盖新法方行故也。”[4]1700煕宁八年(1075),苏轼知密州时写《上文侍中论榷盐书》曾回忆通判杭州旧事:“轼在余杭时,见两浙之民以犯盐得罪者,一岁至万七千人而莫能止。奸民以兵仗护送,吏士不敢近者,常以数百人为辈,特不为他盗,故上下通知,而不以闻耳。”[4]1400组成数百人的兵仗团伙,破坏盐政,对抗官法,确令州府不安。

  两浙苛行盐政,设定各州郡盐税标准,未达标官员拘捕问罪。苏轼正任两浙核心区域杭州通判,是分管司法的主官,而杭州落实新法不力,缉捕与盐税任务均未完成。《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记煕宁六年事:“中书以两浙提?刑狱卢秉书奏御:言‘杭州奏巡检孙日用捕盐贼不如格,乞冲替’。日用在职颇有劳宜,蒙矜免。王安石曰:‘近浙路盐额大増,然州郡尚有不欲严禁者,故巡捕官未敢竭力,且人谁无过?陛下若知其可,任有违犯,且少宽之,则能吏奋矣。’”苏轼的属下杭州巡检孙日用,缉捕盐贼不称职,杭州报给卢秉,卢向皇帝报请予以贬降官职处理。王安石表示:近来两浙地区收缴盐税数额激增,但仍有部分州郡长官不尽心竭力。但孙日用工作勤勉,值得同情。如果从宽处理,其他官吏会更加勤奋努力。此事虽未直接追究苏轼责任,但这一系列严重事态,对苏轼造成的精神压力可以想知。这段往事,他多年后仍不断提及,沉积胸中,不可磨灭。

  煕宁九年(1076)春,苏轼已在密州任上,他在《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中痛苦地回忆,当年通判杭州时,依法度追捕的盗贼多是贩盐违禁的小民,“每执笔断犯盐者,未尝不流涕也”[4]1397。几乎同时,他在《上文侍中论榷盐书》中回忆说:“轼在余杭时,见两浙之民以犯盐得罪者,一岁至万七千人而莫能止。”[4]1400每年近两万名因盐得罪的民众,背后还有多少家庭的悲惨岁月?官府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追缉盐犯,监狱爆满,可谓怨声载道。

(二)知密州,痛斥榷盐之祸“使小民无以为生,举为盗贼”

章惇、张景温主持盐政的煕宁、元丰年间,京东路解盐区官府配卖食盐,使“民间骚怨”。苏轼在山东密州、登州任知州期间,深受其害,为反对官卖,曾三番五次上书朝廷。

  煕宁七年(1074)十一月底,苏轼知密州军州事,刚刚到任,即作两千多字《论河北京东盗贼状》[4]753—757。苏轼详细分析造成“盗贼纵横”的具体原因:

  京东,自来官不榷盐,小民仰以为生。近日臣僚上章,辄欲禁榷,赖朝廷体察,不行其言,两路官民,无不相庆。然臣勘会近年盐课日增,元本两路祖额三十三万二千余贯,至熙宁六年,增至四十九万九千余贯,七年亦至四十三万五千余贯,显见刑法日峻,告捕日繁,是致小民愈难兴贩。朝廷本为此两路根本之地,而煮海之利,天以养活小民,是以不忍尽取其利,济惠鳏寡,阴销盗贼。[4]753—757

  旧时孤贫无业,惟务贩盐,所以五六年前,盗贼稀少。是时告捕之赏,未尝破省钱,惟是犯人催纳,役人量出。今盐课浩大,告讦如麻,贫民贩盐,不过一两贯钱本,偷税则赏重,纳税则利轻。欲为农夫,又值凶岁。若不为盗,惟有忍饥。所以五六年来,课利日增,盗贼日众。[4]753—757

  老百姓贩一点食盐,不过一两贯钱本,偷税则赏重,纳税则利轻。农夫家族,如遇到灾荒欠年,若不为盗,难以生存。苏轼以自己在密州执政的体会,劝说皇帝调整法则,以便生民:“臣勘会密州盐税,去年一年,比祖额增二万贯,却支捉贼赏钱一万一千余贯,其余未获贼人尚多,以此较之,利害得失,断可见矣。”强力收缴盐税,一年比过去增收刑事赔偿两万贯,而用于缉拿违犯盐法的人犯,用掉一万一千,还有大量未曾捉获的违法者,官府何利之有?苏轼建议特敕河北、京东盗贼蜂起的两路,“应贩盐小客,截自三百斤以下,并与权免收税,仍官给印本空头关子”,即贩卖三百斤以下食盐者不要收税,仍由官方发给空白执照准予行商。并且“明言出自圣意,令所在雕印,散榜乡村。人非木石,宁不感动?一饮一食,皆诵圣恩。以至旧来贫贱之民,近日饥寒之党,不待驱率,一归于盐,奔走争先,何暇为盗?人情不远,必不肯舍安稳衣食之门,而趋冒法危亡之地也”。

  煕宁七年(1074)十二月下旬,苏轼知密州到任二十几日,即写《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4]1395在写给代王安石为相的韩绛信中,苏轼历数蝗虫之灾、免役之法,伤民之痛,既而愤愤痛诉榷盐之苦。通判杭州时,“每执笔断犯盐者,未尝不流涕也”。“两浙之民,以盐得罪者,岁万七千人,终不能禁。”“密州之盐,岁收税钱二千八百余万,为盐一百九十余万秤,此特一郡之数耳。”盐税已占全年税钱的绝大部分。“所谓市易盐务者,度能尽买此乎?苟不能尽,民肯舍而不煎,煎而不私卖乎?纵使官能尽买,又须尽卖而后可,苟不能尽,其存者与粪土何异,其害又未可以一二言也。”苏轼“愿公救之于未行”。

  宋仁宗时,蔡齐出知密州,时密州一带连年荒旱。蔡齐奏请朝廷免除百姓积年所欠税粮,并请准开放“盐禁”,救活无数饥民,为政有仁声,欧阳修为其立传。苏轼知密州,当年“秋旱,种麦不得,直至十月十三日,方得数寸雨雪,而地冷难种,虽种不生,比常年十分中只种得二三”。苏轼上奏:“臣闻天圣中,蔡齐知密州。是时东方饥馑,齐乞放行盐禁,先帝从之,一方之人,不觉饥旱。臣愚且贱,虽不敢望于蔡齐,而陛下圣明,度越尧禹,岂不能行此小事,有愧先朝?”[4]757

  煕宁八年(1075),三司使章惇向皇帝请榷河北盐。宋初以来,河北路未实行榷盐政策。煕宁九年(1076)春,苏轼在密州得悉章惇力主河北、京东官榷食盐,即作《上文侍中论榷盐书》呈皇帝。

  今东北循海皆盐也,其欲笼而取之,正与淮南、两浙无异……东北之人,悍于淮、浙远甚,平居椎剽之奸,常甲于他路,一旦榷盐,则其祸未易以一二数也。由此观之,祖宗以来,独不榷河北盐者,正事之适宜耳。何名为误哉!且榷盐虽有故事,然要以为非王政也。陕西、淮、浙既未能罢,又欲使京东、河北随之,此犹患风痹人曰,吾左臂既病矣,右臂何为独完,则以酒色伐之,可乎?[4]1400

  有人提出,不能准许煮盐灶户私卖,可以贱买而贱卖,则不至伤民。苏轼驳斥为“无异于儿童之见”:

  东海皆盐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卖者也。而近岁官钱常若窘迫,遇其急时,百用横生,以有限之钱,买无穷之盐,灶户有朝夕薪米之忧,而官钱在朞月之后,则其利必归于私贩无疑也。[4]1400

  钱是有限的,循海皆盐,如何买得完?何况盐户卖钱为眼前饮食,官钱却总在一月之后,最后仍是会逼使民众私下交易。这样,民心丧失,而官府的钱财也耗尽了。“失民而得财,明者不为。况民财两失者乎?”苏轼预言:“两路之祸,自今日始。”事实上,北宋的覆亡固然有多方面原因,而京东、河北盐法引起的骚乱亦在其中。[3]

(三)登莱两州强推官盐,苏轼批评“咫尺大海,顿食贵盐”

北宋时属京东地区的登州、莱州,因地临海,从宋初即放行盐业通商,“密登二州产盐区,官不立课;其他州军,亦‘官不贮盐’”[3]。

  元丰八年(1085)十二月,苏轼知登州军州事,是登州军政一把手。登州,治所蓬莱,海岸线长,坐享渔盐之利。他任职时仅五日,即接旨回京都任礼部郎中、起居舍人。虽仅五日,他了解民情,深为沿海民众“咫尺大海,而令顿食贵盐”而痛责。民生急迫,忧心如焚,刻不容缓,他即上书《乞罢登莱榷盐状》,坦言沿海地区食盐官营专卖三大危害,决乞罢榷:

  臣所领登州,计入海中三百里,地瘠民贫,商贾不至,所在盐货,只是居民吃用。今来既榷入官,官买价贱,比之灶户卖与百姓,三不及一,灶户失业,渐以逃亡,其害一也;居民咫尺大海,而令顿食贵盐,深山穷谷,遂至食淡,其害二也;商贾不来,盐积不散,有入无出,所在官舍皆满,至于露积,若行配卖,即与福建、江西之患无异,若不配卖,即一二年间举为粪土,坐弃官本,官吏被责,专副破家,其害三也。[4]1395

  苏轼态度决绝:“官无一毫之利而民受三害,决可废罢。”当然,他也考虑政府财政问题,因此提出按市场规则,“罢登莱两州榷盐,依旧令灶户卖与百姓,官收盐税”。

  时隔不久,登、莱两州百姓破例获准,不食官盐,享此特惠数百年。登州、莱州旧时多县都立“苏公碑”,刻苏轼《乞罢登莱榷盐状》原文。当代兴建苏公祠,百姓颂赞:“五日登州府,千年苏公祠。”

  这种为百姓设身处地、对朝廷苦口婆心的情怀,是张景温辈无论如何也不能具备的。

三、抨击榷盐政策诗文成为“乌台诗案”主要罪证

熙宁九年(1076)十月,王安石辞去宰相,新法在几乎所有上层士大夫坚持反对的情况下,仍在艰难推行。进入改制转折关头的元丰二年(1079),发生史上著名的“乌台诗案”。御史里行何正臣上表弹劾苏轼,举报苏轼在《湖州谢上表》中讥刺朝政。御史中丞李定劾苏轼四大可废之罪,搜罗苏轼在杭州所写攻击盐政等诗句作为罪状。

(一)大量诗文抨击榷盐政策,记述盐政如虎

《宋人轶事汇编》记:“东坡性不忍事,尝云:‘如食内有蝇,吐之乃已。’”[4]562变法期间,苏轼虽自请外任,但亲身经历多地民众在新法盘剥中的痛苦,创作不少流露或隐藏着民生哀怨、尖锐批评榷盐时政的诗作。

  1.对青苗法、榷盐法的抨击

  煕宁四年(1071)十一月二十八日,苏轼到达杭州。此时新法火热推出,盐政全面变革。苏轼亲见两浙治盐严苛,酷刑峻律,惨不忍睹。各处征调民工,开挖运盐河道,镇压私盐,导致盐价飞涨,盐枭猖狂。时法网严酷,查禁越严,私盐越盛,官方缉捕,囚犯满监;百姓流离失所,家破人亡。苏轼写作多篇诗文,或明或暗,记叙两浙特别是杭州一带榷盐苛政给底层民众造成的悲惨境遇。

  七言绝句组诗《山村五绝》,是苏轼煕宁六年(1073)春在杭州所辖新城县巡察时所作,客观描述中隐含强烈义愤,将煕宁新法对农村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恶劣影响,集中而尖锐地反映出来。其中关于青苗法和榷盐制度给百姓造成的生存危机,令后人悲怆感念不已。

  其二

  烟雨蒙蒙鸡犬声,有生何处不安生。

  但教黄犊无人佩,布谷何劳也劝耕。

  其三

  老翁七十自腰镰,惭愧春山笋蕨甜。

  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

  其四

  杖藜裹饭去匆匆,过眼青钱转手空。

  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8]9—10

  第二首“但教黄犊无人佩,布谷何劳也劝耕”,农夫或被征役,或卷入私盐诉讼,已经没有人种田了。前汉时,昌邑国郎中令龚遂要求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恢复农耕。现两浙地区盐务急峻,榷盐价高,贫民无以为生,辍耕罢市,铤而走险,结党犯禁,买刀铸剑,以致两浙盗贼蜂拥。苏轼多么希望像龚遂那样,奉劝他们饲牛耕作,不佩刀剑!

  第三首写七十岁老人还要腰插镰刀到深山去割笋蕨充饥。不是如同孔子在齐国听韶乐之后忘记肉的滋味,而是生活困苦,近来三个月吃不起盐了。五年之后,苏轼在密州任上写《上文侍中论榷盐书》,仍不忘这一亲眼所见之事:“往在浙中,见山谷之人,有数月食无盐者。”[4]1401

  第四首写青苗法伤害生产:到手一点青苗钱后,有村民大半时间到城里消费,只是小孩子学一些城里人的语音,农作物荒废,钱也花光了。

  这些作品真实记述了民众在新法强行推进中的疾苦,表达了自己的同情和焦虑。

  2.连日追捕盐贩、囚监罪犯已满,除夕夜苏轼值班哀恸不已

  李杞曾任大理寺丞、发运司勾当公事,眉山人,苏轼老乡、好友,二人时有诗文唱和。苏轼到杭州次月,写《李杞寺丞见和前篇,复用元韵答之》,十分伤感地描述了自己近来不得不履行的刑诉职责——追捕因犯私盐或因盐法破产以至暴乱获罪的民众:

  兽在薮,鱼在湖,一入池槛归期无。误随弓旌落尘土,坐使鞭棰环呻呼。追胥连保罪及孥,百日愁叹一日娱。白云旧有终老约,朱绶岂合山人纡。人生何者非蘧庐,故山鹤怨秋猿孤。何时自驾鹿车去,扫除白发烦菖蒲。麻鞋短后随猎夫,射弋狐兔供朝晡。陶潜自作五柳传,潘阆画入三峰图。吾年凛凛今几余,知非不去惭卫蘧。岁荒无术归亡逋,鹄则易画虎难摹。[8]7—8

  《孟子·梁惠王》说“泽梁无禁,罪人不孥”。治罪止于本人,不累及妻和子女。苏轼在“追胥连保罪及孥”一句下自注:“近屡获盐贼皆坐同保徙其家。”府中众多小吏四处追捕因贩私盐而获罪者,连坐保的邻居和无辜的妻儿都被牵连、抓捕,通篇流露强烈的悲愤、伤痛、悔恨和无奈之情。春秋卫国大夫蘧伯玉,主张以德治国,体恤民生,实施“弗治之治”,是“无为而治”理论的奠基者。苏轼不能像他一样,而是不得不违背良心执笔断案。法有明文,职责所在,只得依法收监,施以杖责,在“弓旌”“鞭棰”环境中,忍听盐犯和家眷的“呻呼”。他只有在诗中哀怨“鹄则易画虎难摹”。

  熙宁四年(1071)除夕夜,苏轼按制规在杭州监狱值班,目中所见,囚室皆满,感慨不已,即兴题诗一首于壁:

  除日当早归,官事乃见留。执笔对之泣,念此系中囚。小人营糇粮,堕网不知羞。我之恋薄禄,因循失归休。不须论贤愚,均是为食谋。谁能暂从遣,闵默愧前修。[8]23

  苏轼哀叹:我也无能为力,只是心中悲伤,愧对那些教导我们要关爱民众、体恤苍生的前辈先贤!

  3.直指当朝君臣高高在上漠视人间疾苦

  位于杭州湾北岸的仁和县汤村,有盐场;杭州湾东北岸,有盐官县,开有十处盐场。卢秉要求在两地之间开挖河道,以通盐船。此二县均属杭州辖,苏轼作为杭州通判,于煕宁五年(1072)十月奉命至汤村,现场督役,加快开挖河道进度。他赶到现场监工,天色未明,与民工一起冒雨踏泥去河道,写《汤村开运盐河雨中督役》,记下悲惨凄楚的画面:“……盐事星火急,谁能恤农耕。薨薨晓鼓动,万指罗沟坑。天雨助官政,泫然淋衣缨。人如鸭与猪,投泥相溅惊。”[8]14罪恶的盐务政策,不顾农耕,不计成本,而天雨助纣。

  这段督役经历异常艰苦惨痛,习惯与民众同甘共苦的苏轼也深感煎熬。苏轼写诗与所辖盐官县同僚戏言记述为督役盐河所受之苦:

  新月照水水欲冰,夜霜穿屋衣生棱。野庐半与牛羊共,晓鼓却随鸦鹊兴。夜来履破裘穿缝,红颊曲眉应入梦。千夫在野口如林,岂不怀归畏嘲弄。我州贤将知人劳,已酿白酒买豚羔。耐寒努力归不远,两脚冻硬须公软。[9]772

  煕宁六年(1073)二月,苏轼在杭州巡视新城,县令晁君成陪同,看完山中茶田,途中即兴作《新城道中二首》。原本饱览山光水色,赞赏春雨带来茶农喜悦,顺便美言山区县令,但“细雨足时茶户喜,乱山深处长官清”二句,讥讽乱山之外、朝堂之上的长官是混浊的。

  在杭期间,各处巡查,感慨不已,又作《雨中游天竺灵感观音院》:

  蚕欲老,麦半黄,山前山后水浪浪。农夫辍耒女废筐,白衣仙人在高堂。[8]16

  春夏之交,一季桑蚕快要吐丝,麦子已经半黄。在最喜晴天、最惧风雨的节令,天竺山被雨水浇透了。男耕女织是社会生产两大重点,持续的风雨水涝,男人停止耕作,带有雨水的桑叶不能喂蚕,女人也不能携筐采摘桑叶。原已在望的丰收,为浪浪雨水化为乌有,百姓疾苦,痛在苏轼心中。观世音菩萨本应救苦救难、大慈大悲,但这位白衣仙人,泥塑木雕,置若罔闻,高坐庙堂,安享人间礼拜。一为天灾,一为人祸,苏轼不满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官吏,针砭时政,淋漓尽致。

(二)苏轼体恤百姓坚持反对官盐政策终成冤狱

在世人心中,苏轼都是友善、宽容、通达、快乐之人,但面对轻漠民意、伤害民生、侵蚀民利的政客,他不论是否与自己、与本职有关,毫不隐讳观点,刚硬、倔强、正直、不屈,而且坚持一生,不改不悔。因为这样的脾气,他不惜并且已经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元丰二年(1079)七月,经过一番串通、谋划,御史台几名要员相继上书,揭发知湖州苏轼的罪责。权监察御史里行的舒亶奏云:“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小则镂板,大则刻石,传播中外,自以为能。”舒亶以此说明苏轼与皇帝针锋相对,恶意讥讽,恨曰:“虽万死不足以谢圣时。”[10]1—2何正臣、李定等多名支持变法的“新进”御史,鼓动和挟持时任宰相王珪,共同检举苏轼愚弄朝廷、谤讪君主,宋神宗只得批准捕苏轼入监。

  七月二十八日,因言获罪的苏轼被捕,长途跋涉,八月十八日押入御史台的监狱。御史台向皇帝提供苏轼罪行《诗谳》,集中了近三十件诗文证据。第一件即《山村绝句》。

  审讯中,苏轼先后写出一万多字的《供状》。第一部分“与王诜往来诗赋”,供述内容最多。其中多处与讥讽盐务急峻相关。如:“‘平生所惭今不耻,坐对疲氓更鞭棰。’是时多徒配犯盐之人,例皆饥贫,言鞭棰此等贫民轼平生所惭,今不耻矣,以讥讽朝廷盐法太急也。又云:‘道逢阳虎欲与言,心知其非口喏唯。’是时张靓、俞希旦作监司,意不喜其人,然不敢与之争议,故毁诋之为阳虎也。又《山村》诗第三首云:‘烟雨蒙蒙鸡犬声,有生何处不安身。但令黄犊无人佩,布谷何劳也劝耕。’轼意是时贩私盐者多带刀杖,故取前汉龚遂令人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意言但将盐法宽平,令人不带刀剑,而买牛犊,则自力耕,不劳劝督也,以讥讽朝廷盐法太峻,不便也。又第二首云:‘老翁七十自腰镰,惭愧春山笋蕨甜。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意山中之人饥贫无食,虽老亦自采笋蕨充饥,时盐法峻急,僻远之人无盐食,动经数月。若古之圣人则能闻韶忘味,山中小民岂能食淡而乐乎?以讥讽盐法太急也。”[10]7苏轼又就《差开运盐河》等诗作供述:“又言百姓已劳苦不易,天雨又助。官政劳民,转致百姓疲役,人在泥水中,辛苦无异鸭与猪。又言轼亦在泥中,与牛羊争路而行。若归田岂识于此哉?……以讥讽朝廷开运盐河不当,以妨农事也。”言辞之间,仍看得出苏轼并不以为诗作有何不妥,遑论罪责?

  在“送曾巩得燕子”一篇供有:“煕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轼答曾巩书,除无聊讥讽外,其问有赋役毛起。盐事急峻,民不聊生。意言新法不便,烦碎如毛之穴。又加盐事太急,处刑罚,民不堪命。”[10]24在《杭州观潮五首》一篇,供有:“轼八月二十二日在台,虚称言盐法之为害等情由,逐次隐讳,不说情实。二十四日再勘方招。”[10]15可见苏轼在御史台狱中本不承认有讥讽之动机,但两天之后“再勘方招”,不排除狱中使用了什么手段。

四、结论

苏轼为人处世的行为准则,处处体现他以民为本的人生态度。苏轼一生,虽与朝政不合时宜,但对百姓处处随和。为百姓利益,呕心沥血;对害民之举,疾恶如仇。面对皇上威仪,仗义执言;为解百姓倒悬,甘为牛马。一再上疏无果,则一再写诗;不能左右朝政,则治理一方水土。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军为目的,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著名的变法。煕宁变法不仅方向目标是正确的,许多法案的设计也是优秀的。然而,它有两大弱点,分别表现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前者即团队构建,后者即操作执行。苏轼最早发现这些问题并发出预警。

  神宗去世,宣仁太后垂帘听政,拜司马光为相,一年之内,王安石新法被全部废除。这期间,苏轼从黄州奉诏回京,升任礼部郎中、起居舍人,随后升为中书舍人、翰林学士知制诰,直达正三品。一向与人为善的苏轼,却不仅不感谢司马光,反而强烈反对他尽废新法:“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也。”具体到“差役法”还是“免役法”,苏轼对司马光说二者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敛民财,十室九空,钱聚于上而下有钱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专力于农,而贪吏猾胥得缘为奸。此二害轻重,盖略相等,今以彼易此,民未必乐。”[11]

  苏轼自完成《刑赏忠厚直至论》、作出凭以进士及第的二十五篇制策,至通判杭州之前,无论在朝中还是开封府任职,都立足京都、心怀天下,在推进制度建设、提高治理能力方面,具有使命担当。他以丰富的策论、连续的上疏、大胆的奏议,持续高效执着地向执政者、决策者进言。这些策论、奏议,善揣摩、通辩辞、会机变、全智勇、长谋略、能决断,无所不出、无所不入、无所不可,纵横自如,继承和发展了六国时纵横家的风格与才华。然而,他以全部精力与智慧作出的这些制度设计,最终未被采纳。苏轼自请外放,通判杭州到知密州州军事、权徐州州军事,进入主政一方、亲身实践的新时期。此后还有登州、杭州、扬州和定州等地执政履历,同样留下体恤百姓、为民谋利的感人功业。

  苏轼深知变法非同小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因此他不仅身体力行,频频向高层发出警报,吁请“割爱为民”,同时不断提醒决策者:“若陛下多方包容,则人才取次可用。必欲广置耳目,务求瑕疵,则人不自安,各图茍免,恐非朝廷之福,亦岂陛下所愿哉?”[4]738与此同时,苏轼提出官方监察机构要与民声民意相一致,共同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性:“臣自幼小所记,及闻长老之谈,皆谓台谏所言,常随天下公议,公议所与,台谏亦与之,公议所击,台谏亦击之。”[4]740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执政者尊重公议,重视台谏,变法才不会偏离为民的初心,改革才可能成为万民拥护和参与的社会发展动力。

  注 释

  [1]〔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

  [2]〔元〕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

  [3]郭正忠:《宋代食盐政策的历史变迁》,《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1期。

  [4]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

  [5]〔宋〕苏轼:《东坡乐府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

  [6]孔凡礼:《苏轼年谱》,中华书局1998年版。

  [7]〔明〕冯琦等:《经济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8]〔清〕王文诰:《苏文忠公诗编注集成总案》,巴蜀书社1985年版。

  [9]张志烈等主编:《苏轼全集校注》,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0]朋万九:《东坡乌台诗案》,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

  [11]〔明〕曹学佺:《蜀中广记》,《钦定四库全书》卷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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