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有三《易》,如《周禮·春官》云:“(大卜)掌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其經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連山》《歸藏》已經佚失,唯有《周易》流傳於世,近年又有秦簡《歸藏》重見天日。《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肆)》之《筮法》是一部戰國時代的易學書籍,書中記載了一些筮占理論和筮占卦例。我們研究發現《筮法》與戰國卜筮簡屬於同一筮法系統,此筮法系統不同于《周易》及《歸藏》,而是屬於《連山》筮法系統(詳見另文《楚簡筮法探源》,待刊)。《筮法》與《周易》雖屬於不同的筮法系統,然八經卦和六十四别卦是二者共同的易學基礎和淵源,二元陰陽觀念是二者共同的思想基礎。因此,要運用一些本之于《周易》的方法來研究《筮法》。《筮法》中不但以二元陰陽觀念爲思想基礎,同時遵循陰陽對應原則。我們將從分析陰陽思想的角度入手,利用陰陽對應原則對《筮法》中的筮占理論和筮占卦例進行系統分析和解讀。
一、 筮占理論中的陰陽對應關係
《筮法》中記載了一些筮占理論,如卦、爻與天干、地支的對應關係,乾坤陰陽與一月中時日的對應關係等。這些筮占理論不但藴涵陰陽思想,大多按照陰陽關係相互對應,即陰與陰對應,陽與陽對應,對應十分嚴整。(一) 乾坤與陰陽的對應關係
第二節《得》云:
作於陽,入於陰,亦得,其失十三。(一三~一五)
此節中提到了“陰”、“陽”,説明《筮法》中具有“陰”、“陽”觀念。整理者注釋指出:“卦例之右兑出於乾卦之上,即‘作於陽’,左兑入於坤卦之下,即‘入於陰’。”由此可知,《筮法》中乾爲陽、坤爲陰,與《周易·繫辭下》云:“乾,陽物也;坤,陰物也”相一致。
(二) 男女與陰陽的對應關係
第二十六節《祟》云:
夫天之道,男勝女,衆勝寡。(五一)
《筮法》中常以男代表陽卦,以女代表陰卦,如第二節《得》云:“三男同女,乃得”;“三女同男,乃得。”《周易》中乾坤、天地、男女、陰陽相互對應。“男勝女”,指卦象中陽勝陰,同時包含天勝地等思想。《周易·繫辭上》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與“男勝女”的思想一脈相承。
“衆勝寡”之“衆、寡”指四位卦中陰卦、陽卦之多少。陰卦多,此卦象爲陰;陽卦多,此卦象爲陽。
“天之道”是天地之間的大道理,這裏指《筮法》中的筮占之道。
(三) 天干與卦的陰陽對應關係
第二十五節《天干與卦》云:
《天干與卦》表中列舉了八經卦與十天干之間的對應關係。這種對應關係是按照陰陽關係對應的,四陽卦與陽天干對應,四陰卦與陰天干對應。
八經卦中,乾、坎、艮、震爲陽卦;巽、離、坤、兑爲陰卦。《周易·説卦》云:“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謂之中男。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謂之少男。兑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孔穎達《正義》云:“此一節説乾坤六子,明父子之道。”其中乾、震、坎、艮爲父、爲子,爲陽卦;巽、離、坤、兑爲母、爲女,爲陰卦。這是按照後天八卦次序劃分的陽卦、陰卦。《欽定協紀辨方書·本原一·後天八卦方位》引邵雍云:“乾統三男於東北,坤統三女於西南,乾、坎、艮、震爲陽,巽、離、坤、兑爲陰。”
十天干中五爲陽,五爲陰。《欽定協紀辨方書·本原一·十二支》引蔡邕《獨斷》云:“干,幹也。其名有十,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是也。”又《周易·繫辭上》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孔穎達《正義》云:“此言天地陰陽奇偶之數也。”奇數爲天數,爲陽;偶數爲地數,爲陰。十天干中甲、丙、戊、庚、壬之序數爲奇數,爲陽天干;乙、丁、己、辛、癸之序數爲偶數,爲陰天干。又《欽定協紀辨方書·義例一·歲德》云:“甲、丙、戊、庚、壬,五陽。”
《天干與卦》表中四陽卦乾、艮、勞(坎)、震與陽天干甲壬、丙、戊、庚對應;四陰卦坤、兑、離、巽與陰天干乙癸、丁、己、辛對應。陰陽關係對應嚴整。整理者以西漢京房“納甲説”注釋云:“《京氏易傳》卷下有京房‘納甲’説云‘分天地、乾坤之象,益之以甲、乙,壬、癸;震、巽之象配庚、辛,坎、離之象配戊、己,艮、兑之象配丙、丁。’此處簡文對應與之相同。”西漢京房“納甲説”應該是受到了《筮法》陰陽思想的影響和啟發。
(四) 地支與卦的陰陽對應關係
第二十七節《地支與卦》云:
(五二~五七)
《地支與卦》表中列舉了“乾坤六子”與十二地支的對應關係。三陽卦與陽地支對應,三陰卦與陰地支對應。西漢時期産生的“納甲筮法”亦有類似的説法。清代《欽定協紀辨方書·本原一·六辰》云:“六陽辰四陽卦納之,六陰辰四陰卦納之。”
《欽定協紀辨方書·本原一·十二支》引蔡邕《獨斷》云:“支,枝也。其名一十有二,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是也。”十二地支中子、寅、辰、午、申、戌之序數爲奇數,爲陽;丑、卯、巳、未、酉、亥之序數爲偶數,爲陰。《欽定協紀辨方書·本原一·六辰》云:“子、寅、辰、午、申、戌爲陽,丑、卯、巳、未、酉、亥爲陰。”
據上文所引《周易·説卦》“乾坤六子”中,坎、艮、震,爲陽卦,巽、離、兑,爲陰卦。
《地支與卦》表中三陽卦震、勞(坎)、艮與陽地支子午、寅申、辰戌對應;三陰卦巽、離、兑與陰地支丑未、卯酉、巳亥對應,陰陽關係對應嚴整。
(五) 地支與爻的陰陽對應關係
第二十八節《地支與爻》云:
(五二~五七)
《地支與爻》表中列舉了六個數字爻與十二地支的對應關係。陽爻與陽地支對應,陰爻與陰地支的對應。
六個數字爻中“一”表示“七”。奇數爲陽爻,偶數爲陰爻。
《地支與爻》表中三陽爻九、一(七)、五分别與陽地支子午、寅申、辰戌對應;三陰爻八、六、四分别與陰地支“丑未”、“卯酉”、“巳亥”對應,陰陽關係對應嚴整。
(六) 乾坤與“月夕”、“月朝”陰陽對應關係
第二十二節《乾坤運轉》云:
整理者注釋認爲這是乾坤以十日爲周期在卦位四隅上的運動,因此命名此節爲“乾坤運轉”。程浩先生等學者對此提出了不同的理解。
我們認爲此節講的是乾、坤與“月夕”、“月朝”之間的陰陽對應關係以及乾坤陰陽在“月朝”十日之内此消彼長的變化過程。其中乾、坤與“月夕”、“月朝”之間的對應關係亦見於第三節《享》和第十四節《貞丈夫女子》。
“凡乾,月夕吉;坤,月朝吉”,整理者注釋指出“月夕”爲一月之下旬;“月朝”爲一月之上旬。第十四節《貞丈夫女子》云:“月夕,乾之萃”;“月朝,坤之萃”。古人認爲每月裏的月相有圓缺變化,陰陽也隨之變化。由此可知,“月夕”是每月裏的乾陽萃聚之日;“月朝”是每月裏的坤陰萃聚之日。一月之中,“月夕”爲陽,乾爲陽,陽與陽對應。因此,“凡乾,月夕吉”,乾在“月夕”十日吉利;“月朝”爲陰,坤爲陰,陰與陰對應。“坤,月朝吉”,坤在“月朝”十日吉利。
“坤,晦之日,逆乾以長巽。入月五日,豫巽,乾坤長艮”,此二句講的是乾坤陰陽在“月朝”十日之内此消彼長的變化過程。
從這兩句的句式結構看,句式相同,内容相對,爲並列句式。“晦之日”,是每月裏最後一日。“入月五日”,指初五日。“長巽”、“長艮”,增長之巽陰、增長之艮陽。
“豫巽”,即“餘巽”,“長巽”已有五日,巽陰已然盛多。乾陽、坤陰在一定時限範圍内消長變化,終須歸於平衡和諧。“長巽”五日,“餘巽”之時,坤陰增長式微,艮陽助乾陽增長。“乾坤長艮”,此句與前一句“(坤)逆乾以長巽”句式相同,有所省略,據前一句補充完整應爲“乾(逆)坤(以)長艮”,乾陽以增長之艮陽逆迎坤陰。“長艮”從初五至“旬”,亦持續五日,這一過程爲乾陽增長。由於乾陽之增長,與坤陰逐漸平衡,坤陰隨之變弱。
“月朝”爲“坤萃”之日,於一月中爲陰,與坤對應。“月朝”十日内的乾陽、坤陰消長變化分爲“長巽”、“長艮”兩個過程。這兩個過程中坤陰經歷了由弱變强和由强變弱兩種變化。這種陰陽變化過程體現了萬事萬物盛極則衰而又生生不息的道理。
到了“旬”,即初十日,“乾坤乃各返其所”,乾坤重新返回到初始的陰陽平衡狀態。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筮法》中藴涵深刻的陰陽思想,並且存在陽勝陰的觀念。《筮法》中《天干與卦》《地支與卦》《地支與爻》《乾坤運轉》等内容是解讀卦象、解釋占辭的重要理論。卦、爻與天干、地支以及“月夕”、“月朝”與乾、坤之間的陰陽關係對應嚴整,陽與陽對應,陰與陰對應。通過陰陽對應關係的分析,加深了對筮占理論的理解。解讀卦象、解釋占辭,也應從陰陽對應關係角度入手。
二、 陰陽思想與卦象解讀
《筮法》陰陽關係對應原則是陽與陽對應,陰與陰對應。《筮法》中的筮占卦例同樣遵循這樣的陰陽對應原則。《筮法》筮占卦例中記載了57個“兩卦並列”的雙重卦。所謂“兩卦並列”的雙重卦,就是一個數字卦形式上由兩個重卦(别卦)並列在一起組成,暫稱之爲“雙重卦”,如戰國卜筮簡中的數字卦都是雙重卦,商周時代的考古材料中亦屢見其例。雙重卦形式上兩個重卦並列在一起表示卦象,實際上是四個三爻卦(經卦)按照“四位”排列。
《筮法》雙重卦卦象中存在陰陽思想,具有陰陽屬性。占辭中常以“男”、“女”表示三爻卦的陰陽,“男”爲陽卦,“女”爲陰卦。陽卦多,此卦象爲陽;陰卦多,此卦象爲陰。卦象的陰陽屬性決定筮占結果的陰陽和吉凶,對於解讀卦象,解釋占辭也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筮法》中的卦例有爲人而筮占的,也有爲事而筮占的。
(一) 爲人筮占的卦例
爲人筮占的卦例中,占卜主體的陰陽男女非常重要。占卜主體與卦象陰陽關係對應一致時,筮占結果爲吉;反之,則凶。有的卦例,雖然没有明確説明筮占主體,通過分析占辭内容,也可以知曉筮占主體。
1. 第六節《娶妻》
凡娶妻,三女同男,吉。(一四、一五)
凡娶妻,三男同女,凶。(一六、一七)
《娶妻》筮問所娶之妻對於丈夫或婆家之吉凶,《左傳·僖公四年》載有晉獻公欲以驪姬爲夫人之筮,彼此相類。筮占主體爲妻,妻爲陰。
前一卦象爲“三女同男”,“三女”指三陰卦離、坤、兑;“男”指陽卦艮。第二十六節《祟》云:“夫天之道,男勝女,衆勝寡。”卦象中三陰、一陽,陰衆、陽寡,此卦象爲陰,于“妻”爲“吉”。且内卦艮、兑相對,少男、少女陰陽和諧,有夫妻之象。
後一卦象爲“三男同女”,“三男”指三陽卦乾、坎、艮;“女”指陰卦巽。三陽、一陰,卦象爲陽,于“妻”爲“凶”。“三男同女”,以一女配三男,所娶之妻恐爲不祥之兆。
2. 第七节《讎》
少淆,讎。數出,乃亦讎。(二一、二二)
整理者將“讎”讀爲售賣之“售”,此説不可從。《讎》前一節爲“娶妻”,後一節爲“見”,且占辭中“妻夫相見”爲“讎”,“讎”當與婚娶有關。
此爲“三男同女”之卦,占卜結果爲“讎”,此筮應爲吉,占卜主體應爲男,且“讎”與“夫妻相見”之象有關,與前一節《娶妻》相對,《讎》應是筮問丈夫是否與妻子長爲逑匹,筮占主體爲丈夫,爲陽。丈夫能否與妻子白頭偕老是當時女子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如《詩經》中《邶風·谷風》《衛風·氓》《王風·中谷有蓷》等篇都描寫了慘遭丈夫遺棄的女子。
前一卦象爲“三男同女”,“三男”指三陽卦乾、艮、震,“女”指陰卦兑。“三男同女”,即三陽與一陰,卦象爲陽,筮占主體爲陽,因此“讎”。
第六節《娶妻》後一卦象爲“三男同女”,此節《讎》前一卦象亦爲“三男同女”。卦象雖相似,吉凶結果却迥然不同,這是由於筮占主體不同而形成的。《娶妻》筮占主體是妻子,得“三男同女”卦象,一女配三男之意,寓意妻子不賢,因此“凶”。《讎》筮占主體是丈夫,“三男同女”卦象,寓意丈夫僅配一女,夫妻長爲逑匹,因此“讎”。
後一卦例中“少淆”或“數出”均爲三陽、一陰之卦象,因此“乃亦讎”。
3. 第八節《見》
凡見,三女同男,男見。(一、二)
凡見,三男同女,女見。(三、四)
前一卦象爲“三女同男”,“三女”指卦象中陰卦二巽、一坤,“男”指陽卦坎。三陰、一陽,卦象爲陰,此卦象利於女子見男。因此,占辭云“男見”,男子可被見,屬被動句式。如是男女之間泛泛而見,應不必求神問卜,似指男女爲婚娶而見。
後一卦象爲“三男同女”,“三男”指三陽卦乾、震、艮,“女”指陰卦離。三陽、一陰,卦象爲陽。男女相見,于男爲吉。因此,“女見”,女子可被見。
4. 第十四節《貞丈夫女子》
凡貞丈夫,(二四、二五)
月夕,乾之(二六、二七)
萃,乃屯(純)吉,(二八、二九)
凡貞女子,(二四、二五)
月朝,坤之(二六、二七)
萃,乃吉,亡(二八、二九)
此節凡八個卦例,前四卦例爲丈夫而筮。第一例中,三乾、一艮,四陽;第二例中,三乾、一坤,三陽、一陰;第三例中,二乾、一震、一坤,三陽、一陰;第四例中,二乾、一艮、一坤,三陽、一陰。這四個卦象皆爲陽。
“丈夫”指男子。占辭中“凡貞丈夫”,爲男子筮問,筮占主體爲陽。
“月夕,乾之萃”,月夕之日是乾陽萃聚之日。“月夕”是一月中之陽日。
“純吉”,整理者注釋訓“純”爲“皆”,不可從。《爾雅·釋詁上》云“純,大也”,“純吉”即大吉,爲占斷之語。《周易》中作“元吉”(《坤卦·六五》)、“大吉”(《鼎卦·上九》);甲骨卜辭中作“弘吉”,如《合集》14002正。
前四卦例是説,凡爲男子筮占,而得到乾陽卦象,此男子在月終乾陽萃聚十日之中,皆爲大吉,不論春夏秋冬。筮占主體、卦象、時間,均陽與陽對應,乃大吉。
後四卦例爲女子而占,筮占主體爲陰。
第五例中,三坤、一巽;第六例中,三坤、一離;第七例中,三坤、一兑;第八例中,三坤、一艮。這四個卦象均爲陰。
“月朝,坤之萃”,月朝十日爲坤陰萃聚之日。“月朝”于一月爲陰。
後四卦例是説,凡爲女子筮占,而得此坤陰卦象,此女子在月初坤陰萃聚十日中,皆爲吉利,無論春夏秋冬。筮占主體、卦象、時間皆爲陰,陰與陰對應,亦吉利。
(二) 爲事筮占的卦例
有些卦例爲某些事情而筮占,但筮占主體不明確,占卜結果往往並非簡單的吉與凶,此時卦象的陰陽決定筮占結果的陰陽,也就是説卦象的陰陽對應筮占結果的陰陽。
1. 第三節《享》
凡享,月朝屯(純)牝,乃饗。(一、二)
月夕屯(純)牡,乃亦饗。(三、四)
前一卦象三坤、一巽,坤、巽皆爲陰卦,此爲坤陰卦象。“月朝純牝”,牝爲雌,爲陰。卦象爲陰,決定祭品犧牲爲陰。占辭是説,凡是享祀,筮占得此坤陰卦象,須于月初坤陰十日中進獻陰性“純牝”之犧牲,神才饗用。
後一卦象三乾、一艮卦象,乾、艮皆爲陽卦,此卦象爲乾陽卦象。“月夕純牡”,牡爲雄,爲陽。卦象爲陽,決定祭品犧牲爲陽。占辭是説,筮占得此乾陽卦象,須于月終乾陽十日中進獻陽性“純牡”之犧牲,神亦饗用。
何謂“純牝”、“純牡”?整理者注釋云:“‘純牝’、‘純牡’,無雜色的犧牲。或云‘純’訓‘皆’,亦通。”
“純”訓“皆”,習見于新蔡葛陵楚簡中,如:
就禱門、户屯(純)一牂。(乙一.28)
《享》中祭祀之神可能有多位,祭品之犧牲可能有多種。不論犧牲之種類數量,或皆爲牝,或皆爲牡。卦象之陰陽決定犧牲之陰陽牝牡,與毛色無涉。
何謂“月朝”、“月夕”?整理者注釋指出“月朝”爲每月上旬,“月夕”爲每月下旬。第十四節《貞丈夫女子》云:“月朝,坤之萃”;“月夕,乾之萃”。“月朝”爲月初坤陰萃聚的十日;“月夕”爲月終乾陽萃聚的十日。筮占所得卦象之陰陽還要決定祭祀之日的陰陽。
2. 第十六節《戰》
凡是,内勝外。(二四、二五)
凡是,外勝内。(二六、二七)
整理者注釋云:“内、外,指戰争中我方、敵方。一説據《詩·魚麗》序鄭箋:‘内,謂諸夏也;外謂夷狄也。’”此節是卜筮戰争雙方的勝負情况,“内”、“外”應泛指敵對雙方,而非特指諸夏與夷狄。
前一卦例,下卦(内卦)爲二離,上卦(外卦)爲二坎。“内勝外”之“内”、“外”分别對應下卦、上卦,如第二十九節《爻象》:
“凡爻,如大如小,作於上,外有吝;作於下,内有吝。”(六一)
離卦、坎卦可以有兩種卦象寓意: (1) 據《周易·説卦》“乾坤六子”云,離爲中女,坎爲中男,中男、中女上下相對,有夫妻之象,然此爲“戰”,這種分析顯然是不妥的。(2) 《周易·説卦》云“離爲火”,“坎爲水”。下卦之二離對外卦之二坎,象徵戰争中敵我雙方勢如水火。此種分析較爲貼切。《黄帝内經素問·陰陽應象大論》云:“水爲陰,火爲陽。”如前文所述,在《筮法》陰陽思想中,陽勝陰。“内勝外”指下卦之離火勝外卦之坎水。
後一卦例,下卦爲二坎,上卦爲二離。坎水爲陰,離火爲陽。“外勝内”,指卦象中二離勝二坎。
整理者在第二十四節《卦位圖、人身圖》注釋云:“坎卦屬火在南方,而離卦屬水在北方,與《説卦》第五章相悖。”此“坎卦屬火”、“離卦屬水”之説與本文内容相關,有必要澄清其正謬。現將相關内容移録如下:
(1) 第十一節《雨旱》注釋云:“據下文卦位圖,本卦例上方兑在西方,屬金,巽在東南,屬木,是‘金木相見在上’卦象,下方艮在東北,屬水,坎在南方,屬火,是‘水火相見在下’卦象。”
(2) 第二十一節《四季吉凶》注釋云:“此節以震巽應春在東,坎應夏在南,兑應秋在西,艮離應冬在北,與下文《卦位圖》一致。”
(3) 第二十四節《卦位圖、人身圖》云:
南方也,火也,赤色也。(四九~五三)
西方也,金也,白色。(四二)
北方也,水也,黑色也。(四九~五三)
(4) 第二十四節“卦位圖”後注釋云:“與依《説卦》所繪卦位圖比較,正於坎、離相反。”
對於以上整理者的説法,有二點不同意見:
首先,對材料(2)中“坎在南”之説不敢苟同。其一,第二十一節《四季吉凶》中“乾坤六子”諸卦與四季吉存在吉凶對應關係,但無法解釋這種對應關係的依據原則。僅憑坎卦在夏季大吉,不能斷定“坎在南”。其二,材料(4)中認爲第二十四節之“卦位圖”與“後天八卦方位”不同,從而認定坎在南、離在北。實際上,“後天八卦方位”是按照下北上南、右西左東的方向來排列的,與今天的地圖正好相反。“卦位圖”没有明確標出上下兩個方向何爲南、何爲北。根據“卦位圖”也不能斷定“坎在南”、“離在北”。
其次,即使假設“坎卦在南、離卦在北”之説成立,也不能判斷得出“勞(坎)卦屬火、離卦屬水”的結論。上引材料(3)中,“南方也,火也”和“北方也,水也”中“火”、“水”是指五行中之“火”、“水”,與離卦之“火”、坎卦之“水”根本没有關係。上引材料(1)中也是整理者將八卦與四方、五行相配,得出“坎屬火”之説。這是將五行之“水”、“火”與八經卦坎、離之“水”、“火”混淆了。
整理者注釋“勞(坎)卦屬火”、“離卦屬水”之説没有根據,與第十六節《戰》中卦象與占辭中的陰陽對應關係也是相悖的。《筮法》與《周易》同爲易學類書籍,雖然筮占方法互有短長,但應有共同的易學基礎和源頭,這共同的易學基础和源头就是八經卦和六十四别卦。清華簡中《筮法》之後的内容即爲《别卦》。《筮法》與《周易》在“離”、“坎”卦象寓意上不會産生如此之大的差異。經過檢驗,這也是不成立的。
3. 第十七節《成》
凡成,同,乃成。(二八、二九)
成,講和,與前節“戰”相對。古書中有“行成”一語,如: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云:“爲楚師既敗而懼,使子人九行成于晉。”
整理者注釋云:“前一卦例,合觀其左右,中心四爻皆爲‘五’,‘同’爲成和之象。後一卦例,中心四爻或‘六’或‘一’,‘不同’爲不成之象。”
占辭中“同”字,既有相同之意,又有和諧之意。前一卦例,上卦中一乾、一兑,一陽、一陰;下卦中一離、一艮,一陰、一陽。占辭中“同”首先應指上卦中一陽、一陰對下卦中一陰、一陽,雙方既勢均力敵而又陰陽和諧;其次,指“中心四爻皆爲‘五’”,第二十九節《爻象》云:“五(象)爲兵”,雙方兵力旗鼓相當,只好講和。
後一卦例,上卦中一震、一坎,二陽;下卦中一兑、一離,二陰。上卦之二陽勝下卦之二陰,外勝内之象。雙方實力既“不同”,陰陽又不和諧,“乃不成”,不會講和。
4. 第十九節《志事 軍旅》
凡筮志事,而見同次於四位之中,乃曰争之,且相惡也。(三二~三四)
如筮軍旅,乃曰不和,且不相用命。(三五、三六)
整理者注釋云:“‘四位’指右上、右下、左上、左下四卦。‘見同次於四位之中’,疑指此四卦之此爻彼此相同者,如前一卦例次爻皆爲陰爻,後一卦例次爻皆爲陽爻。”整理者之説至確。
“次”指三爻卦的中間之爻。“見同次於四位之中”,意思是説四個卦的中間一爻均相同。只有兩種情况如此: (1) 四個卦分别爲四陽卦,乾、坎、艮、震,如前一卦例;(2) 四個卦分别爲四陰卦,巽、離、坤、兑,如後一卦例。這是説筮占“志事”或“軍旅”時得到四陽卦或四陰卦的卦象,是不吉利的,如筮問“志事”,則與人有争執,且産生矛盾;如筮問“軍旅”,則將士不團結,没有人出力賣命。此節兩個卦例説明《筮法》陰陽思想中存在同性相斥的觀念。
三、 小 結
清華簡《筮法》中藴涵着深刻的陰陽思想,大部分筮占理論與卦例均遵循陰陽關係對應原則,這爲《筮法》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方法和途徑。《筮法》與《周易》雖爲不同的筮法系統,然二者均以八經卦和六十四别卦爲易學基礎,陰陽二元觀念是二者共同的基礎。《筮法》對八經卦陰卦、陽卦的劃分及八經卦的卦象寓意均與《周易·易傳》的相關内容基本上一致。
《筮法》中的陰陽思想相對來説還是較爲簡單樸素的,但對後來《周易》在西漢時期的發展以及“卦氣説”、“納甲説”等學説的産生均有一定的啟發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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