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诗词 散文 小说 杂文 校园 文苑 历史 人物 人生 生活 幽默 美文 资源中心小说阅读归一云思

苏州地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时间:2023/11/9 作者: 钟山风雨 热度: 13255
姚福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和成功。1978年初冬,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农民因当年遭遇特大旱灾严重缺粮而自发地采取了包干到户的做法,很快在全国引起广泛反响,各地纷纷效仿。农村出现的这种“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引起一些人议论纷纷,却得到邓小平支持。1980年4月和5月,邓小平两次就农村政策问题同中央负责人谈话,提出农村政策要继续放宽,土地承包给个人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同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文件,首次突破多年来把包产到户等同于分田单干和资本主义的观念,肯定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没有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在中央的肯定下,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双包”责任制(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统一称之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广,成为农村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随后也成为新时期我国农村长期稳定实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和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

  苏州地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推进时间过程来看,酝酿探索似“十月怀胎”,全面推行像“一朝分娩”。与全省、全国大部分地区相比较,苏州起步探索、试点的时间不算晚,中间观察、比较、鉴别、筛选和反复的过程比较长,大约经历了3年多,因而最终普遍实行的时间比省内、国内大多数地区晚了约半年到一年左右;从责任制形式演变过程来看,主要经历了由不联产到联产、由联产到组到联产到劳,再到家庭承包、包干分配的几种形式阶段;从整体改革进程来看,又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个别自发试行阶段

  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上存在的“一大二公”(即组织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滋生了农业生产上的“大呼隆”、评工计分上的“大概分”、农村分配上的“大锅饭”,平均主义泛滥,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水平长期徘徊不前,难以走出困境。苏州地区虽然自然条件较好,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分配水平相对较高,但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对人民公社体制下长期以来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也极为不满,个别胆子稍大的基层干部,尊重群众意愿,暗地里试行旨在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新的劳动生产管理和按劳计酬分配制度。如:

  昆山县周市公社渔业大队,1972年以来就暗暗地将全大队劳力划分成渔业、农业、副业三个作业组,实行专业承包、“五定一奖”责任制,生产很有起色,社员分配从1971年的人均86.8元上升到1979年的341.45元,相当于当年苏州地区农民人均分配额的一倍多。

  吴江县七都公社吴溇大队,1978年初悄悄试行按亩定产、超产奖励的劳动管理办法,把农田划分到作业组实行联产承包,年终成为全公社唯一社员集体分配收入超历史的生产大队。

  吴县光福公社陈华大队,原先生产和分配水平都比较低。1978年冬起实行“专业分工、五统五定、联产到组、责任到劳、等量劳动、等额奖赔”的生产责任制后,取得显著效果。1979年粮食增产幅度在全公社最大;1980年粮食因灾出现全公社普遍减产,但其减产幅度为全公社最小,在全公社27个大队中其名次由原来的22位上升到第4位,多种经营收入增长42%,社员分配水平增长43.3%,1000多亩荒山变成成片的桑园、果园、苗圃;两年多来山区建设成果,相当于建国后30年的总和。

  受到当时本地乃至全国大的政策环境的影响,苏州地区这种自发试行的单位还不是很多,试行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也没有得到及时的肯定和推广,相反还引起了一些非议和争议。

  组织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阶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促进了人们的思想逐步解放。受七都吴溇大队自发实行分组联产责任制初获成功的启示,1978年底,吴江县委在全县选择6个生产队进行分组联产计酬试点,成为苏州地区第一个正式组织试点的县。至1979年2月吴江全县5000余个生产队中共有1100个生产队实行了分组联产,坚持到年终结算兑现的有183个生产队。

  1979年5月,苏州地委针对全区农业生产增长迟缓、社员收入增长不快、林牧副渔在农业总产值中占比仍维持建国初期的低水平状态,在召开的阳澄淀泖地区商品粮基地建设座谈会上提出,要在大力提高科学种田、大搞多种经营的同时,以建立责任制、落实“按劳分配”政策为重点,大力改善经营管理,下决心在两三年内抓出较大成效来。从此,苏州农村也同全国各地一样,积极酝酿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形式。这一阶段,从地区到大队各级的基本态度是:在坚持因地制宜和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各种形式都允许试验,不作统一规定。

  刚开始阶段,比较普遍的形式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其基本的办法是,将农作物生产管理中某段劳作交给社员或作业组承包,按质按量完成的可得到相应的工分,由此改变以往“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做法。但这种方式仍只联系劳动量,与最终的农作物产量并不挂钩。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农业的生产责任制,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按工分分配的前提下,实行按定额计工分、按劳动时间评工记分和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等三种形式。此后,苏州地区较为普遍地采用了包工到组、联系产量计算工分报酬的办法,不联产的小段包工做法渐被遗弃。就包工到组、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具体形式来看,各地因地制宜,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农副工三业分开,农业大组联产承包”和“三业分开,农业分组承包”这两种。少数地方还在尝试着“包工、联产到劳”的做法。一些粮棉混作区,开始将粮食生产联产到组,棉花、油料生产联产到劳。如沙洲县兆丰公社同丰大队第一生产队,1980年实行联产到劳责任制,有39个劳动力承包棉花。这一年恰遇棉田遭灾,还是有29个劳动力超过了承包定产指标,大灾之年夺得了棉花好收成,与上年相比,皮棉亩产由90.8斤上升到128.9斤,社员人均分配水平由123元上升到196元。个别地方试探着改变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实行“农副业分组综合承包”,基层干部群众称之为“明分组暗分队(生产队)”。还有极少数生产队干脆搞起了“包产到户”,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生产队的粮棉油等大田作物种植,年终按完成定产指标情况计算各户所得报酬。

  稳定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阶段

  由于农业生产责任制还是个新生事物,各地的形式和做法又多种多样,有些因工作方法简单化或制度设计不够科学规范而推行效果不尽理想,引发了干群间的矛盾,尤其是围绕着各种责任制形式的孰优孰劣、包干到户姓“社”姓“资”等敏感问题,从各级干部到社员群众“议论很多,思想上有些动荡”。1980年9月初地委召开县委书记会议,11月中旬又召开全区农村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全面回顾总结一年多来全区探索试行多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经验,对下一步责任制的推进和完善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以统一各方面思想认识,促进工作深入发展。《纪要》提出:“目前,我区农业上的生产责任制,基本上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两种形式。从实践结果来看,后一种形式要比前一种优越得多”,“我们提倡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形式,并分别不同的生产项目和不同的劳动方式,宜组到组,宜户到户,宜劳到劳”,“至于包产到户的形式,不适合我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群众也没有这种要求,所以不宜采用”。对于“不宜采用”的理由,地委认为:“现在有一些生产长期上不去、群众生活十分贫困的地方搞包产到户,那是克服困难的一种临时措施,现在暂时的退,是为了今后更好地进。根据我们苏州地区的情况,包产到户显然是不合适的,分田到户更是不允许的。我们苏州地区,水路交通比较发达,农业机械化程度和生产水平都比较高,农副工综合发展已达到一定水平,社员分配人均160多元。现在全区人民公社三级经济的固定资产有13.5亿元,公共积累6亿多元,集体家底比较雄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搞包产到户,不难想象,势必会降低耕作水平,影响农副工的全面发展,挫伤干部群众进行农村全面建设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分田单干了。我们苏州地区今后应当是向更高级的专业化方向发展,而决不是离开现有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条件去搞包产到户。对极少数大田作物已经包产到户的,要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他们改过来。”

  就在这时,中共中央发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即1980年中央75号文件),首次肯定了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在苏州地区引起了较大反响,要求改变责任制形式的呼声多了起来,吴江震泽公社新民大队1队、金家坝公社锦旗大队4队等一些地方在1980年底又私下对大田作物搞起了联产到劳或到户。省委、省政府对“包产到户”仍持谨慎态度,在1981年2月4日下发的《全省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至于个别队已经搞了单干性质的包产到户的,也不要硬纠,今后通过做好工作,在适当的时候,再把他们组织到集体生产中来”;地区各级领导也强调苏州情况特殊,不属于中央75号文件讲的“三靠”(即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地区。因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比较、筛选,目光渐渐集中到了联产承包上。地委在2月下旬《批转地委农工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座谈会纪要》中提出:要逐步向“统一经营,三业分开,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方向发展,提倡在大田粮食作物上搞大组联产计酬责任制,不搞分组联产,不搞分田单干,不搞大田包产到户。同年8月,地委农工部制定了《苏州地区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试行条例》,对所倡导的这种责任制提出了规范性意见。到1981年底,全区5.3万个生产队中,实行农业联产责任制的生产队发展到3.79万个,其中实行联产到劳的生产队逐步增加到了1.42万个,但占大头的形式还是大组联产。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1982年中央1号文件),充分肯定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反映了亿万农民要求按照中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来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2月中旬,地委在吴江县召开现场会,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研究的主要议题是如何稳定苏州地区占主导形式的“三业分开、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改进和完善实施中存在的“三业不分开、项目不齐全、承包不合理、统包不恰当、手续不完备”等问题。会后,地委组织6个工作组、2.6万名干部分两批帮助5.3万个生产队完善生产责任制。到上半年全区农业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比例,由1980年底的71%上升到81%。而在这同时,全国和江苏绝大部分地区在中央1号文件精神鼓舞下,以“大包干”为基本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包干在省内的淮北地区全面推开,苏中大部分和苏南一部分地区的步伐也逐步加快。1982年夏季统计,全省有61.9%的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已成为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中的主要形式。

  1982年夏熟全区获大丰收,年成好是一个因素,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也是一个因素。于是一些地方基层干部群众又在酝酿着深化生产责任制改革。“有少数社队夏收夏种分了一批田,双抢大忙中又分了一批田,秋收秋种还在分田。”为此,地委提出:“对当前有些地方盲目要求改变生产责任制形式的偏向,我们要站出来讲话,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要向干部社员讲清楚:第一,今年夏熟增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能单纯按照增产幅度的大小来断定哪种责任制好,哪种责任制不好……第二,中央对农业生产责任制强调总结、完善、稳定的方针,从苏州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生产责任制的大变动时期已经过去,现在应该保持相对稳定,逐步加以改进完善……我们应该继续按照今年春天吴江会议上讲的‘不在形式上多争论,要在完善上下功夫。第三,现行的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即使有些队确实需要调整,也要等到生产周期终了,经过干部社员认真讨论,在秋收前有组织、有领导、有准备地进行调整。”由于地委态度明确,并作了限制,这一阶段“大包干”责任制在全区范围内未能推行开来。至这年8月中旬,全区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生产队共占82%,其中大组联产40%左右,分组联产10%左右,联产到劳31%左右,真正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不足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阶段

  以三业分开、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区虽然相对稳定了近两年时间,但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并无凝固,在深刻领会1982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十二大精神(中共十二大对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并逐步加以完善)、认真总结前几年探索实践的经验教训、剖析比较现有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启发下,在让广大农民早日获取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强烈意愿驱动下,全区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渐趋统一,责任制的形式逐步集中,苏州农民同全国农民一样,终于找到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最佳实现形式——统分结合、包干分配。

  被苏州农村干部群众称为“包干分配”、在外地一般称之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这种责任制,实际上就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雏形,就是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生产队将集体土地、农林牧副渔生产项目承包到户,由农民自主生产经营,落实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并用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年终按合同结算兑现,农民形象地概括为“保证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苏州地区率先组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是常熟和太仓。1982年9月上旬,常熟县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要求,通过干部培训和典型示范,由点到面,分批推进,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由原来的220个发展到2059个,占总队数的26.5%。太仓县各级领导亲自动手,全面宣传发动,选队试点,面上推进,到9月中旬全县3963个生产队中,丈量土地、划分责任田的占8.5%。在先行地区的带动影响下,这年秋收秋种结束后,全区出现“上上下下谈承包,村村队队忙划田”的一片繁忙景象,势如破竹,一气呵成。至1982年末,全区49370个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分配),占生产队总数54262个的91%,其中昆山、沙洲、江阴县实行比例达95%以上;已划田队数占实行包干分配队数的84.2%,其中无锡县100%,沙洲、江阴、太仓县达90%以上;继续实行联产到劳、联产到组、小段包干的生产队,分别只占总队数的3.5%、2%、3.5%。至此,经历了“过分强调经济发达地区的特殊性,把该分的不敢分下去,影响了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这一段曲折,比外地稍稍来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苏州农村终于站住了脚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区普遍推行初期,“领导落后于群众,认识落后于现实”的状况已经有所改变,但干部群众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仍有一些同志对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性质及其深远意义还认识不清,怀疑这种责任制形式到底是集体还是单干、是姓“社”还是姓“资”、是前进还是后退,有的甚至发出“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质疑声;同时由于工作经验不足、推进时间过快,在承包土地划分和承包合同签订这两个重要环节上还存在较多问题,有的合同没有签订,有的“三田”没有划好,有的土地划得过于零散,有的人口、劳力错划漏划等。尤其在划分承包土地这一基础性工作上,承包初期苏州普遍实行“三田”制,即劳划责任田、人划口粮田、猪划饲料田,“三田”归算到户,以户划田,要求所划分土地做到有利于统一布局、连片种植、耕灌方便、水旱叉开。实施划田时,不少地方指导滞后,农民中的平均划田思想又占了上风,多数生产队采取了好田差田、近田远田、高田低田大家都分一点的办法,结果使不少农户的承包田划得比较零散。如:沙洲县泗港公社善港大队一队一户社员承包的1.96亩耕地,共划了18个地方;太仓县牌楼公社夹石大队三队有块1.2亩的田块,由全队106人平分。

  针对上述问题,1983年初,全市(这年3月起苏州实行地市合并、市管县新体制)回过头来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了认真的补课。首先是学习领会198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这个文件首次把各地农村实行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正式概括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刻认识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从而更加主动、积极地做好完善工作。同时组织认真制定、修改承包合同,举行签订仪式,明确发包集体组织与承包农户的责、权、利;开展整顿社队财务工作,妥善处理了错、悬、呆账,解决集体财务中普遍存在的乱、散、低问题。8月份开始,各地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点到面进行调整零散承包地,调整面占生产队总数的32%、承包农户总数的23.7%,共调整土地49.2万亩;市委还宣布,调整后的承包大田和水面一般5到10年不变,经济林木可20年不变,还可以颁发土地承包权证,以鼓励农民从长计议,对责任田投劳投资。随着完善工作告一段落,至1983年秋冬,苏州地区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量的概念和质的角度看,都真正建立起来了,成为苏州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责任编辑:巫勇)
赞(0)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

    参与评论

    0 条评论
    ×

    欢迎登录归一原创文学网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