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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民魂为民国首都南京筹措建设经费

时间:2023/11/9 作者: 钟山风雨 热度: 13382
陈海懿

  1927年4月蒋介石定都南京,南京作为中华民国的首都就进入了建设时期。但首都建设的经费问题一直困扰着历任市长,首任市长刘纪文就曾回忆,“当筹办之始,并无市政经费,亦无办公地址”,只是从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领到了三千元开办费,并在旧贡院处寻得几间遗留房屋,就简单成立了南京市政厅。第二任市长何民魂接任之后,终其任期一直为筹措首都建设经费而努力,殊为不易。

  南京市第二任市长何民魂

  何民魂,字啼红,江苏松江(今属上海)人,1927年6月任江苏省政府委员,9月初担任南京市市长,1928年7月卸任,后出任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过南京文化大学校长。20世纪30年代何氏和新桂系、冯玉祥、龙云均有联系,是倒蒋派人士。何氏虽是江浙地区人物,但却有着深厚的桂系背景,早在护国战争时期与新桂系联系密切,得到了李宗仁、白崇禧的支持,故当“1927年桂系兵力到达长江时,桂系遂极力举荐何氏充任南京市长”。

  何民魂一上台就宣布要大力推进南京的市政建设,“倘因陋就简补葺敷衍,则旧日之办市政者尽足了之。我全市市民复何赖有此市政府,中央政府又何用设此市政府”,因此“须有一种彻底改革之精神”,促进南京市政的发展,使南京符合作为首都的气派。但当时的南京财政情况实在不容乐观,根据1937年的统计,民国十六年度南京的市财政收支情况为收入924920.55元,支出941690.12元,每个月的收入还不到八万元。何民魂也认识到“政务之焦点在建设,故经费之最重要者为建设费。依照改造南京全部计划需费之巨,逾二千万,即按计划分期逐步实行,亦断非区区全市每月数万元之收入所能济”。所以,何民魂从就任南京市长开始就为首都建设经费积极奔走,一直为其奔波至离任。

  初次争取: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上的经费筹措

  鉴于南京财政的短缺,何民魂上台之初即以经费原因将土地局卫生局停顿,同时编算全市总预算,整理市产,以期实现在南京市内部的开源节流,增加首都建设经费。

  1928年2月2日到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即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该会议是为解决党务问题而召开,但何民魂还是利用可以借助中央力量为首都建设筹措经费的机会,向二届四中全会提交了提案,提出了“三个提议与一个保底”。在提案中,何民魂依据的是南京作为“首都”,经费应由地方承担,同时南京又作为地方城市,应该得到中央资助,利用南京的“特殊”来为首都建设筹集建设经费。

  何氏首先提出世界各国建设首都有由地方筹措经费的先例,故应“由各省带征市政建设费,如田赋照征起额每亩带征银五分,关税照正税带征一成”。其次,何氏主张南京特别市应当办理位于其区域内之各捐税,即应将江宁认捐局、江宁邮包税局、下关税局等十三个有关税收的局所业务归南京特别市办理。再次,何氏针对国民政府“续募江海关二五附加税和国库券,总额为四千万元”,请求于其中先行划拨二三百万元,以供国都建设。最后,为防止以上三个提议都被拒绝,何氏提出了国府在补助六万元之外,“由财政部每月加拨十四万元”,从而“综计月拨二十万元”以使“市民稍食建设之利”。但结果却由于提议或不合实际,或没有法规依据,或使国府财政感到为难,或二届四中全会不讨论首都建设之故,都是只停留于“草案”的境地。

  继续努力:

  修订《特别市组织法》与获取舆论支持

  国家与地方的财政划分一直是民国以来的重要问题,国地收支直接影响到国家与地方的收支,关系到国家的中央实力与各地方经济实力的增减,中央与地方针对国地收支划分进行过多次较量。1927年国民党定都南京之后,第一任财政部长谷应芬在7月份就制定了《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标准》,初步确定了国地收入的统一标准。属于国家收入的有盐务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厘金及邮包税、矿税、印花税、国有营业收入和禁烟罚款等11项,并拟定未来收入税目还有7项。属于地方的收入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商税、船捐、房捐、屠宰税、渔业税和其他之杂税杂捐等10项,并拟定未来收入6项。但国家与地方收入的划分只能在国民党实际控制的区域实施,即使在这些区域,一些特殊地域仍然可以变动该标准。何民魂就利用了南京特别市的特殊地位,在国家税目收入与地方税目收入之间进行运作,意图将南京市区域内的国家税目收入也纳入南京市的地方收入之内。这其中的关键步骤就是修订《特别市组织法》。

  前任市长刘纪文时期制定的《南京特别市暂行条例》,并没有充分突出南京作为特别市的地位。故何氏于1928年6月提议国民政府修订《特别市组织法》,其中增加了关键一条,即“第六条:特别市区域内之国家行政事务,中央不直接办理时,得委托特别市办理之”。这样何氏就可以藉此而办理南京特别市辖区内的一些中央捐税。

  同时,有众多国民党元老支持首都建设经费由各省分摊的建议,吴稚晖在南京市党务指导委员会演说中就有“各省以三百万元建筑中央党部、国民政府之语”,而叶楚伧在市政演讲时亦云“建设首都应以国家与各省之财力行之”。故而,何氏利用修订后的《特别市组织法》与全国财政会议在南京召开的契机,以及各方对首都建设经费筹措的支持,再次为寻求首都建设经费来源而积极努力。

  全力一搏: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与筹集经费

  1928年7月,全国财政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分为“财务行政组”与“国用组”两组进行提案的讨论,何氏向两组分别提交了一个提案。在“财务行政组”,何氏提交了“市内国家税由市代办案”,提出“财部划分国地税,系以盐务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厘金及邮包税、矿税、印花税、国有营业收入、禁烟罚款十一项为国税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商税、船捐、房捐、屠宰捐、渔业税、其他之杂税杂捐十项为地方税。……对于市内之国家税自应依中央颁布之特别市组织法第六条之规定予以一并接收代办”。

  “国用组”的提案是“首都建筑经费应由中央及各省负担案”。在该案中,何氏提出“原有北平各使馆等闻定十八年一月即将南迁……是中央党部国民政府以及各大部院必须在此三数月内计划建筑,而市内六大干路亦必须在此三数月内开始动工方可免洪荒草昧之象”,且“首都为全国所有,凡属省区无不休戚相关荣辱与共,均当同负建设责任”。

  民国时期的著名市政专家董修甲也撰文指出,南京定为首都之后自当大规模建设,而此建设经费若单由南京特别市市民承担,“自非其力所能及”,而且“首都为全国首都、全国国民共有之首都”,故而建设首都非南京一市之责任,“不应专赖南京特别市也”。并赞同此次财政会议中的首都建设经费由各省分担之提案,“为建设首都筹款之唯一公平办法”。

  何氏此次精心准备的经费筹措提案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市内国家税由市代办案”得到通过,“首都建筑经费应由中央及各省负担案”得到广泛响应,并成为此后南京市争取建设经费的基础之一。

  全国财政会议后不久,何氏即于1928年7月14日被免职,而由刘纪文再次接任。何民魂为筹措首都建设经费的积极成果主要是在全国财政会议上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与回复,并为刘纪文的继续努力打下了一个良好基础。

  (责任编辑:武学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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