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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无照驾驶同样受处罚

时间:2023/11/9 作者: 读书文摘 热度: 21084
李开周

  1928年,北平市政府出台《交通守则》:“若须在北平市内驾驶汽车,须持有驾驶执照,无执照者罚银十元,已领执照而驾车时不携带者罚银四元。”没有驾照就上路,罚你10块大洋;有驾照却不带驾照,罰你4块大洋。

  1932年,汉口市政府出台《市街交通管理规则》:“汽车及汽力脚踏车司机应向公安局登记,并考验合格,发给执照,方可驾车。无司机执照者罚银十元,已领执照而驾车时不携带者罚银三元,借用他人执照者罚银五元,另将该执照吊销。”

  汽力脚踏车就是摩托,无论开汽车还是骑摩托,都要经过汉口市公安局登记,都要考取驾照,否则罚款10块大洋。如果你考了驾照,开车或者骑摩托时没有带在身上,罚3块大洋。如果你借用他人的驾照,罚5块大洋,同时将所借的驾照吊销。

  1937年春天,广州市政府出台《汽车驾驶人规则》:“汽车驾驶人须申领驾驶执照,定期审验,随身携带。未领执照而驾驶者,罚国币二十元以下;已领执照而未携带者,罚国币十五元以下;冒用他人执照或涂抹执照者,罚国币二十元以下,并没收执照;执照应审验而逾期未审验者,罚国币十五元以下。”

  这里说的国币是指国民政府在1935年通令流通的法币,刚流通时币值稳定,购买力坚挺,1元法币几乎相当于1块大洋。当时广州各大运输公司的司机平均月薪约50元法币,如果忘带驾照被警察抓到,有可能被罚去小半月的工资。

  (选自《羊城晚报》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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