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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现状的调查与反思——以新乡市太阳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现状为观察视阈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生代 热度: 16018
孟晨卓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一、当前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服刑后留下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这些孩子的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处在服刑状态,无法对其子女进行必要的监护,再加上社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等各方面的综合原因,最终导致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心理和教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据调查,在我国监狱服刑的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占在押犯总数的30%左右,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若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将会给社会安定与和谐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分析这一问题,对于促进弱势群体的健康发展,激发服刑父母安心改造的动机,逐渐缓解并消除社会公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偏见和区别对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

本次对郑州女子监狱、豫中监狱和焦南监狱服刑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共发放200份,回收200份,有效回收率100%,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受教育情况统计归纳表如下:

  服刑人员未成年人生活、受教育等情况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状况 指标 选择数 比例(%)吃住都成问题 70 35%能基本解决温饱 96 48%生活情况良好 34 17%生活现状您的爱人 76 38%您或您爱人的家人 68 34%其他人 56 28%孩子监护人的经济情况孩子现在的监护人是谁生活情况宽裕 34 17%一般 54 27%困难 112 56%能及时地得到治疗 50 25%没钱治疗或随便买点药吃 150 75%受教育情况 接受教育情况 在读书 146 73%不读书了 54 27%受救助情况 上学是否有扶助政策 有 46 23%没有 154 77%孩子生病了

(二) 国内与国外背景

国内而言,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特点被视为弱势群体,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却要承担更多的压力:缺乏父母的保护、经济上的拮据、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舆论、以及心理上的负担,都让他们承受了比同龄人更多的苦难。调查报告显示,在我国监狱服刑的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占在押犯总数的30%左右,而这些未成年子女中,半数以上都没有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他们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正在监狱中服刑,因而难于履行其应尽的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他们生活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辍学现象严重,受教育权无法保障;其次流浪和乞讨现象频发;更严重的是,这些人的犯罪率远远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

  国外而言,美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研究中主要考虑的是父母的服刑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阻碍其身心发展、恶化亲子关系等,同时美国在法律上也早已经设置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如1997年的《收养和家庭安全法案》、还有2001年美国《家庭安全与稳定促进法案》提出了“服刑人员子女指导计划”,同时 2006年美国政府又出台了《儿童与家庭服务改进法案》,进一步完善了“服刑人员子女指导计划”,并增加了“服务传递示范项目”。在中国由于服刑人员子女在法律界定上不属于国家福利机构所赡养的儿童定义,因此无法享受相应的儿童福利。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模式探索——个案分析

(一)新乡太阳村概况和发展状况:

太阳村是一个集中代养代教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由爱心救助儿童人士利用社会资产,从事非营利性儿童救助的民间公益慈善机构。新乡市太阳村有约600平方米的爱心小屋,270余平方米的餐厅,一座集文娱活动、心理疏导室、文化辅导室、电脑培训室、图书馆、太阳能浴室、供暖锅炉房以及户外篮球场、健身场于一身的建筑体系。其救助对象是父母双方在监狱服刑或者一方在服刑另一方无能力抚养且亲友无力承担扶养义务使孩子生活困窘,孩子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家族传染病史的孩子。在太阳村接到省监狱或者市监狱通知后,由服刑人员与太阳村签订合同使太阳村成为监护人,孩子进入太阳村后,其生活、教育、医疗和探视父母的费用均由太阳村负责;采取多方面合作更好的为孩子生活提供保障,与政府部门合作,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政府部门的帮助指导和监督;重视教育,让孩子在当地就近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之后,或者继续资助考高中,或者为他们联系技工学校,使其掌握一技之长。

(二)新乡太阳村救助模式的成功经验与不足

经验:太阳村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上采取了与多方合作的办法。首先与政府部门合作,得到业务主管单位新乡市妇联的帮助指导和监督;与新乡市各大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与监狱合作,密切联系,以感化和稳定在狱中服刑的父母;与新闻媒体合作,消除他们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歧视。

  不足:一:缺乏年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人员配备不足,会使孩子心理辅导不到位;二,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救助力度较小;三,太阳村慈善机构的公信力问题,作为一个慈善机构要完善好自己的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和财务审计体制,使人们更加了解太阳村的职责与功能,公信力增强会扩大宣传,吸收更多的善款保证资金链的运作。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所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方面:

大多数服刑人员在入狱后会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其未成年子女辍学的机率极高;亲情的缺失,又给他们的生活、家长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许多迷茫和困惑,孩子的认识很容易产生偏差,心理出现问题。此外,父母一方或双方入狱,单亲监护甚至隔代监护造成诸多问题,家庭教育处于缺失状态。

(二)学校教育方面:

入校学习,周围知晓的同学难免会对其产生偏见,进而疏远,使孩子本来就自卑的心理上认为集体不接受他,于是对学校产生疏远的厌恶感,很难专心的投入到学习中,不愿意融入到学校班级的大集体,孩子一旦有了邪念却无家长和老师的指引教导,稍有不慎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社会方面:

一部分人会歧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他们投以异样的眼光,导致孩子不敢与他人交往,周围的人也对他们心存芥蒂,遭到周围人的排斥和歧视,在这种环境下,他们不愿意向社会求助,逐渐自暴自弃,走向社会的边缘。我国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机构主要还是民间自发组织的慈善机构,政府在整个救助体系中不占主导地位,使得民间自发的慈善组织机构容易出现资金运转困难,难以经营下去。

四、对策与建议

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仅需要自身家庭及家庭成员的努力外,还需要来自政府的重视,社会的支持与帮助,监狱等相关机关的协调,国家法律政策的完善等。

(一)政府方面

政府在我国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和保障中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尤其要以民政部门为龙头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救助功能。在我国每年获得政府救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只有5%左右,大多数的都没有真正地获得支持和帮助,政府在服刑人员未成年救助体系中仅仅处于次要地位,国家和政府在这些社会特殊群体的救助方面存在漏洞和缺失,真正由政府为主导的救助机构还没有出现。因此,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参与到实施与监管救助工作的各种组织的活动中,主动组织建立合法有效的救助机构,把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切实纳入到社会救助体系中。第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来说,可以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的制度中,从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上给与帮助。第三,政府应明确责任,以各地政府部门为主,协调各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到救助中。民政部门承担着对低保户,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应地,民政部门也应该逐步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纳入到政府相关工作范围中。同时,加强服刑人员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推动监狱、劳教所开展亲情工作: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考虑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可以根据司法的原则,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处罚形式,以兼顾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生活等问题。监狱也应该从亲情和人性出发,考虑服刑人员与其未成年子女的亲情互动。

(二)法律方面

我国立法机关应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例如,在我国《监狱法》,《未成年保护法》等其中一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其责任主体和相关的职责分工,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各个部门一团混乱,各个部门都该管,或都不该管,可能最后造成职责的缺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因此,积极推进法律法规的落实。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对于未能实施到位的要予以惩罚。还要对一些的政策法规加以完善,使救助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切实应用到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上,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其他社会方面

呼吁社会关注,消除误解与歧视,建立全社会关爱体系。由于人们对违法犯罪的恐惧感,一些民众会对犯罪行为深恶痛绝,他们甚至会把对罪犯的不满和报复发泄到犯罪人员的子女身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会受到嘲笑,冷眼,给他们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和精神状况,导致他们渐渐产生消极心理,助长暴力倾向,仇恨社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要消除这些歧视和误解,需要运用多种传播途径开展活动,呼吁人们抵制这种思想情绪,反对对他们的歧视,从根本上改变这些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社会环境。媒体可以利用舆论导向,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媒体减少人们对犯罪及犯罪人员的恐惧,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真正了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心理问题,唤起社会关爱,建立社会关爱体制机制。面向未成年子女,发动社会形成无偿心理咨询中心,也发动部分慈善人士开展送温暖到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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