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日,A公司、B酒店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与丁某、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及资产处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013年8月18日,A公司作为甲方,B酒店作为乙方与丙方丁某、刘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甲乙方由代表王某签字并加盖两家法人公章,丙方丁某、刘某均签字按印确认。协议约定:“1.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同意以人民币42600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A项目房产以及乙方及其他股东持有的B酒店100%的股权,……。2.1在本协议签订后至2013年8月30日之前,丙方向甲乙方支付房产、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定金。”“4.2如因一方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的处分行为,不影响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的权力。3.3(1)B酒店的资产按现状进行交易,丙方不要求进行任何改造等工作。(2)股权变更前B酒店所欠税费等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3)B酒店交易时丙方不承担债务,如果出现了任何由于股权转让之前债务引起的追讨和申诉,乙方需无条件负责解决。如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需及时、无条件地予以赔偿。(4)B酒店交易时无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如因此对比丙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需及时、无条件地予以赔偿。(5)B酒店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如因此对丙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需及时、无条件地予以赔偿。(6)丙方保证乙方在B酒店有永久居住的权利。5.2因合同任意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次交易不能进行完毕的均属根本违约。各方依据“定金罚则”承担责任。甲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B酒店的经营损失以及A项目房产的销售时机损失。5.3除5.2条外,甲乙丙三方的违约行为属于一般违约。有时间规定合同一方没有按期履行的,逾期时间在60日内的,违约方应按50万元每日支付守约方的违约金。逾期时间在60日以上的属于根本违约,按照本条的上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5.4如果出现5.2条所述之违约情形,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且守约方的处理方式均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丁某、刘某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经A公司、B酒店多次催告后,丁某、刘某仍未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B酒店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且丁某、刘某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二、法律分析
合同的解释是指为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应具有的合理意思,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资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分析和阐释。合同解释的作用有三:一是确定合同是否成立。通过合同解释可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成立合同的合意。二是确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合同究竟属于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 是有名合同中的哪一类合同(比如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委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合同的类型不同,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同,甚至还会适用《合同法》以外的不同法律。三是确定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包括具体的救济权利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对合同解释进行了规定,合同解释目的是通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以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释的原则有文义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交易习惯解释原则和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又称语义解释,是通过对合同文本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含义的解释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须通过文字来表达,因此文义解释原则是合同解释的首要原则。但是文义解释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一个词句有可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含义,须结合其他合同解释原则才能合理确定词句的含义,从而正确地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整体解释原则,又称体系解释,合同的各个条款不是孤立存在的,所有的合同条款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合同解释时必须整体考虑,从各个条款及构成部分之间的总体联系上阐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及用语的真正意思。目的解释原则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可能作出多种解释时,应当采取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词句或者条款有疑义时,应参照习惯或惯例进行解释。诚实信用解释原则是指在根据其他合同解释原则对有疑义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时,要全面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避免一方当事人受到明显不公正的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对本案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协议》中涉及B酒店部分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
本案中《协议》的全称是《股权转让及资产处置框架协议》,从合同名称上看,似乎既包含甲方持有的A项目房产的资产转让,又包含B酒店的股权转让。丁某、刘某主张本案属股权转让和房产买卖两个法律关系,B酒店认为合同性质不能简单地依据协议名称加以确定,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判断,《协议》应为资产转让关系。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文义解释原则,此案《协议》涉及B酒店部分应认定为资产转让关系。首先,《协议》的转让方为A公司和B酒店,二者均不是股东,不满足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必须是股东这一主体要件。其次,《协议》第三章陈述与保证第3.3条约定“乙方(即B酒店)就B酒店的资产、债务、合同、诉讼等事项向丙方(即丁某、刘某)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1)B酒店的资产按现状进行交易,丙方不要求进行任何改造等工作。(2)股权变更前B酒店所欠税费等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3)B酒店交易时丙方不承担债务,如果出现了任何由于股权转让之前债务引起的追讨和申诉,乙方需无条件负责解决。如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需及时、无条件地予以赔偿。(4)B酒店交易时无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如因此对比丙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需及时、无条件地予以赔偿。(5)B酒店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如因此对丙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需及时、无条件地予以赔偿。(6)丙方保证乙方在B酒店有永久居住的权利”,以上约定表明B酒店的资产按现状进行交易,交易前的全部债务丁某、刘某均不承担,但可保留B酒店有永久居住的权利。可见《协议》涉及B酒店部分转让的不是股权,而是酒店的实质性经营权,即在资产交易完成后,对酒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因此,可以认定《协议》中涉及B酒店部分应是酒店资产转让,而非股权转让。第二、 丁某、刘某是否应向A公司、B酒店支付违约金?
在《协议》成立并生效后,丁某、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首笔款项。守约方随后进行了催告,并协商约定了宽限期。但宽限期届满后丁某、刘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A公司、B酒店均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本案《协议》应当解除。但丁某与刘某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争议很大,是本案应当解决的又一关键。《协议》对根本违约的约定体现在第5.2条:“因合同任意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次交易不能进行完毕的均属根本违约。各方依据定金罚则承担责任“。但是《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际支付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而本案中乙方并未实际支付定金,导致无法适用定金罚则让丁某、刘某承担违约责任。但除了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之外,《协议》还对一般违约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协议》第 5.3条约定“除5.2条外,甲乙丙三方的违约行为属于一般违约。有时间规定合同一方没有按期履行的,逾期时间在60日内的,违约方应按50万元每日支付守约方的违约金。逾期时间在60日以上的属于根本违约,按照本条的上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结合5.2、5.3条,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逾期履行在60日之内,违约方应按每日50万元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履行达60日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3000万元,若逾期履行60日以上或完全不履行时构成根本违约,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应承担1亿元的定金责任。对于以上约定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文义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解释,可以判断出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责任的真实意思是,违约方逾期履行超过60日或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承担比一般违约情形下更重的违约责任,即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应当高于3000万元。因此,本案丁某、刘某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因未支付定金而无法适用定金罚则,但两人应当向A公司、B酒店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若丁某、刘某主张约定过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应以B酒店的经营损失、A公司房产的销售时机损失及A公司房产未能销售的资金占用损失等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协议完全未履行,B酒店、A公司并未将酒店资产或房产交予丁某、刘某占有或经营之事实,并考虑到丁某、刘某的主观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酌定,以体现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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