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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合理配置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生代 热度: 22295
肖钰钺 湘潭大学 湖南湘潭 411100

一、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历史演进及职能的宪法定位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历史演进

检察机关在近代的监督职责主要是监督审判与执行判决等。建国初期借鉴苏联经验,强调全方位的“一般监督”。此后“三起三落”:1951年被列入国家机构精简名单 1960年被并入公安系统 文革时期,“监督”是敏感词汇。1975年新宪法重新设置了人民检察院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否定了其“一般监督”的定位 第一次司法改革,其重心向办理诉讼案件倾斜。监察体制改革,国家权力配置的调整冲击了检察制度,在此转型阶段,其职能定位回归于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职能的宪法定位

2018年宪法修正案调整“一府两院”国家权力框架为“一府一委两院” ,监察体制改革将原属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相关职能赋予了监察委员会,职权及人员的转隶都随之进行新的调整。追溯到新民主主义时期将最高人民检察署规定为国家检察机关 1949年改“审检合署”为“审检分离”,检察院成为了独立国家机关 自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明文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至今,宪法五次修改依然肯定其独立地位。基于此,检察机关应在改革中促进检察机关职权归位,趁势而为将职能重新定位在法律监督之上。

二、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基本类型及其运行状况

(一)传统法律监督职能

侦查监督职能是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在法律监督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务操作规范层面,都没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明确规定 二是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的方式很难发现案件中违法活动的存在 三是强制措施监督缺位,法律确立的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全程监督,明确的却只有审查批准逮捕的监督程序。

  执行监督是对刑事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加强对看守所、监狱等地的执法检察,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完善了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检察职能。

(二)新兴法律监督职能

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主要针对生效的行政裁决。但按照当前对检察职能的主流划分方式,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无法纳入“侦查、审查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的体系,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在当前检察职能体系中的位置不够明确。

  有关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只初步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细节尚未打磨。《民事诉讼法》仅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原则性规定。因此,二者均需要立法层面予以完善。

三、结构功能主义视阈下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责、能的适配

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责、能的适配置于结构功能主义之下分析,即完善检察机关的职权体系,以期其能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此同时,积极回应现实需求,以实践的薄弱点倒逼体系结构的进一步成熟。

(一)优化传统监督职能

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能是中国特有的检察制度,应继续发挥 “一体两翼”的传统优势,即确立审查逮捕工作为主体核心,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作为审查逮捕工作的两个重要羽翼,形成有机统一的侦查监督工作体系。

  诉讼监督职能应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契机不断进行优化。一是严格审查起诉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成立不同的诉讼监督机构,以分散工作压力,体现各诉讼活动的特点。

  有关执行监督职能,一是增加财产刑执行程序接受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 二是看守所等刑事执行场所发现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继续由检察机关行使 三是将监察委限制人身自由和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措施一并出入审查范围。实践层面应拓宽监督途径、丰富监督手段,更新监督方式。

(二)强化新兴监督职能

需要注意,行政监督的对象不限制在诉讼内,诉讼外的行政行为亦属于监督范围。因而,其一要重视对诉讼外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其二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抽象行政行为,也即强化事后审查。

  有关公益诉讼,其一赋予检察机关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因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受到损害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其二在行政诉讼中,必要时检察机关可应当事人申请参与其中进行结构平衡。在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化的进程中,一要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地位; 二要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三要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利。

(三)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职权界定与衔接

检察院在职务犯罪职能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之后,其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为对司法领域内的各类案件办理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存在职能转隶关系,在职能运行过程中又必然产生千丝万缕的关联,监察委员会对检察院的监督应持谦抑态度,在监督范围上应有所限制,以参与型理念和体系化手段设置和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进行制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活动进行合法性监督 (2)决定对职务犯罪案件是否批准逮捕,(3)决定对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是否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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