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2C微商发展现状概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微信这一社交平台的使用人群越加广泛,微商就在这样的情形下应运而生,并且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发展,达到了几乎全民微商的程度, 但其中各种各样的的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本文所指的微商,即商家个人通过其私人的微信朋友圈直接宣传销售商品、与买家直接进行商品交易的C2C模式微商。由于微信的使用人数众多,导致微商的市场也就越加的广大,再加上微商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首先在资金成本方面,微商几乎不需要成本,只需要找到代理的产品,不停的扩大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就能够开展自己的微商业务了,其次在人力成本方面,微商根本不需要人力资源投入,从业者一个人就可以完成,再者,微商不需要像其他行业一样朝九晚五辛勤工作,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足不出户完成商品的买卖。
通过对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信息进行比较得出,在2018年,从事微商行业的人数达到了近3000万人,与2015年的1500万相比,数额增长了整整一倍,从业者覆盖了社交网络的各个领域, 年龄从十几岁到七八十岁各个年龄段都有,商品也是五花八门,从基础的吃喝穿戴到美容美妆甚至技术服务应有尽有,由此可见微商这一行业的发展势头有多么的迅猛。
二、C2C微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夸大商品的作用和效果,过分吹捧其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如何优质等,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以达到其谋求更大利益的意图。在微商这一行业中,虚假宣传几乎是每一个从业者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必备手段。通过对朋友圈的实践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无论哪个领域的微商,其虚假宣传大致套路千篇一律。首先就是出示一些所谓的“权威”机构的检测证明,表明自己的产品如何如何优质,实则大部分都是经不起推敲、追溯的 其次就是展示一笔笔的转账记录,一笔笔的订单,伪造出一种每天轻轻松松就能日赚千元的表象,实则这些截图和记录都是利用某些软件自动生成的 还有就是秀“买家好评”和前后对比图,然而这些几乎也都是利用P图等技术伪造的。对于微商来说,广告都是以朋友圈的形式进行扩散,这一方式近乎于零成本,所以在微商这个领域,虚假宣传简直是随处可见,又缺乏监管,微商从业者对其虚假宣传的行为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从一方面也助长了微商虚假宣传这一乱象的发展。
(二)产品质量无保障,多为假冒伪劣产品
很多微商的从业人员都是通过自己的朋友圈或者亲戚朋友介绍而加入了微商这个市场,其本身对自己宣传、销售、代理的产品可能都不了解,微商大都表现为具有层级的代理关系,每个层次的微商所获得的信息肯定是不对称的,可能一些处于最下层的微商根本不知道其代理的产品是在什么地方生产的、合格与否,也不实际参与产品的生产、运输等环节,而是只负责“接单”,然后由其他层级的微商统一代发,所有的信息都来自于上家,这就导致了那些处于“高层次’的微商轻易就能够以次充好、销售三无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很多微商产品都会打出纯手工自制、纯天然无添加、拥有专利等等口号,将自己的产品夸得天上有地上无,产品没什么名气,价格却比一些同类的正规品牌的产品贵上几倍,实则根本就不符和相关的产品标准,宣称的历经多年研发却给不出任何研究机构,在专利网上也查不到任何信息。由于微商利用朋友圈交易这一特性,本身就让消费者对卖家多了一份信任,再加上微商不择手段的虚夸产品,导致很多消费者盲目相信微商,购买并使用了微商的三无产品,最终使自己的利益被损害。(三)缺乏监管机构
微信本身只是一个社交平台,然而因其用户量的广大,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有流量的地方就有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微信朋友圈就变成了一个特殊的交易市场,微商一对一的交易方式以及朋友圈的隐蔽性以及公民的信息通讯自由及隐私权等问题都导致了市场监管部门根本无法对这种交易方式进行监管,且微商从业人员不需要具备任何资质,也没有相关的注册信息,这就导致了工商部门无法对其信息进行筛选。(四)消费者维权难
1.微商交易方式隐蔽、难以取证不同于电商平台的交易,微商主要是通过朋友圈完成商品的宣传销售等一系列行为,这是基于一定信任基础上的交易。微商交易付款一般是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整个交易过程无第三方参与,隐蔽性较强,且交易没有任何担保性,一旦出现问题,发生纠纷,大部分卖家只需将买家拉黑就能够轻易逃避责任。
一般买家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在购买产品前都不会主动保留交易证据,而微商一般都是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直接达成合意,但是电子数据不容易保存,又极易被伪造或更改,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根本无法获得卖家的真实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就算保留了交易证据,维权方面也存在着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以及确定卖家真实身份或者管辖等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2. 维权成本高
微商一般都是小额交易,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以后,首先取证不易,其次维权的人力物力成本也不低,甚至可能远远超过商品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之下,大部分消费者可能就会选择不了了之,而且很多微商交易都是与熟人交易,消费者可能碍于熟人的面子问题或亲戚间的情谊选择放弃追究。
三、C2C微商相关法律规制
(一)微商从业者主体资格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前,对于微商从业者的主体资格,到底是属于商事主体还是民事主体, 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又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认定为商事主体,将其看作一般的经营者,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将其认定为民事主体,就应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微商从业者的主体资格也被予以确认,《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概念,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无疑,微商也被纳入其中,再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的经营者都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可以确定微商的主体资格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确定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极大的便利。(二)监管与法律救济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这意味着微商有了确定的监管机构,将会迎来多级机构共同管理。对于消费者的法律救济方面,《电子商务法》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该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中,对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方式、举证责任等均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三)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
电商法虽然将微商纳入了监管范围,做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基本是一些笼统的概念性的基础规定,微信的监管问题也并没有得到实际解决,而微商这一交易模式的特殊性,理应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予以确认,而不是简单将其涵盖在其中。四、结语
微商中存在的问题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或者几部法律就能够完美解决,首先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完善的微商监管体制,其次要加强普法教育,使得消费者从本源上认识到微商交易的风险性,培育和发展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因其独有的性质而深受欢迎,合理监管微商,促进微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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