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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在涉罪青少年帮扶中运用的困境及对策——以BJCY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为例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生代 热度: 14391
梅嘉浩 罗炜凯 周王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北京市海淀区 100080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随着现代少年司法理念的确立,加强犯罪少年的司法保护,成为大家的共识,同时倡导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过程,帮助犯罪少年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国内外少年立法和司法的普遍要求。在政法工作中如何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创新管理格局,成为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必须要完成的急迫任务,如何引导包括社会工作在内的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政法工作变成为急迫要求,同时也使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司法工作,拥有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笔者在并行实习期间选择了BJ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进行实习,事务所主要针对B市H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笔者在实习期间参与了机构的合适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和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实习期间发现虽然经过八年的发展,机构的服务以及趋于完善,与合作单位的关系也日渐紧密,但在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阻力。

(二)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我国针对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日益完善,姚建龙等法学家从法学的角度探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基础与必要性,姚建龙认为“中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以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为主体的少年观护体系,由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和完善的志愿者队伍,分担少年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少年司法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价值诉求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支持” 。法学界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为今后社工界的学者开展实务与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

  席小华等学者则从社会工作的角度论证了,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与少年司法的价值观高度契合,这是二者合作的基础。并且指出二者的合作是嵌入性的,社会工作通过嵌入的方式进入到司法场域中 。同时她通过数年的实务研究,探讨了司法中引入社会工作的必要性 费梅萍则通过深入的个案访谈研究提出应该针对每一个犯罪青少年制定一套专属的服务方案,让服务能够切实的帮助到案主 。

  对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困境的研究主要基于各学者在实务中的探究,席小华通过多年基于B市司法社工的实务,认为目前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行动者曾遭遇了合法性、资源性和专业性三类困境,这些困境的出现大多是基于法律和政策上的不完善以及基础研究的欠缺 。傅琦则通过参与已决少年犯人的社工实务,提出了在工作时与司法机关理念冲突等困境,使得工作的时机和内容都大打折扣 .

  通过以上的梳理发现,我国对于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在各学界的努力推动下日渐丰富,但论述和研究依然比较零碎化,没有形成研究的系统。而且我国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均是实务先行,缺乏理论的指引。除了法学界宝贵的一点研究和社会工作的基础性研究外,真正针对少年司法社工的理论研究依然匮乏。本研究亦立足于实务,总结在机构三个月的实习经历,希望发现当前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实务上的困境。

B市H区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现状

(一)服务内容

CY社工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现实需求,主要面对本区开展合适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司法帮教、被害人救助等服务。服务包括了案主从被拘留到判决的全过程,从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两个方面对案主展开服务。

  合适成年人这项服务主要是针对案主的诉讼权利开展的,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在被讯问时容易忽视自己的权利或者情绪激动,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案主被讯问时的焦虑情趣,也能够监督办案人员规范办案。

  所谓社会调查是指社工围绕涉嫌犯罪人的家庭成长情况,成长过程中的事件,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表现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药店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

  司法帮教是指对于取保候审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主,由案主对其进行个案工作,矫正其越轨行为,帮助他能够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并且能够顺利地回归社会。

  机构的服务主要围绕以上三个部分展开,据了解在本市其他同类型机构里,CY事务所属于业务水平和服务内容排在上游的机构。可以看到目前的服务体系中主要是围绕涉罪未成年人的侦查、审讯和起诉阶段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展开的。其目的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缓解其不良情绪,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和对其生长环境进行详细了解形成报告。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机构的服务内容深入到判决前的每一个环境,对案主形成了切实的帮助。从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服务都是依赖于与司法机关充分合作的前提下开展的,这也可以证明H区的司法机关能够认识到社工对于司法活动的作用,也能够协助社工正常的开展工作。

(二)社工队伍的建设

横向对比其他机构来看,CY的社工数量远多于其他机构,目前CY社工事务所共有正式社工20人,兼职社工12人,实习生20人。数量上的保障是CY能够在多地点开展多项服务的保障。社工均由法学和社会工作学历背景的人才担任,在学校期间就接触和了解了大量有关的知识,能够通过后期的实践将理论运用到工作中去服务案主。

  CY社工事务所的督导体系也是建设优秀社工队伍的重要构成。机构督导实习双督导的模式,既有资历较深的社工对刚进入司法社工领域的新社工进行实务上的督导,也有来自于海内外各大高校的教师对社工进行理论和价值伦理上的督导。机构还会定期参加团市委,检察院的组织的相关交流培训。可以说机构内的社工都可以接触到优秀的督导自愿来反思的自己的工作。

(三)合作单位的评价

笔者在实习期间就此问题对B市公安局H分局法制大队未成年人审讯中队的两名办案民警进行访谈,以求了解合作单位对机构服务的评价。

  警官Q是有着十年办案经验的女警察,可以说她见证了H区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从无到有,从单薄到丰富的过程。根据她在访谈中谈到的内容可以看出,在之前司法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社工这支专业力量介入的需要,但那时的社工才刚刚起步,针对该领域的专业力量还没有出现。

  可以说公安办案人员对于社工的作用有着高度的肯定,这种肯定是两方面的。其中既有对于他们工作帮助的肯定,也有对司法社会工作本身的肯定。从笔者的实习经历中也能够感受到公安人员与社工间的信任和欣赏,对于社工出具的司法社会调查报告也有着高度的评价。

  从C警官的表述可以看出这么几个点,第一是社会工作还没有被社会所认识,很多人都不知道社会工作为何物,更不知道社会工作的具体内容。第二是还是司法领域有社会工作这股专业力量介入的必要性。最后是社会工作介入后给司法工作带来的改变是令人欣喜的,能够大大增加办案的规范。这一方面方便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嫌疑人有了积极的帮助,保障了他们的权利也缓解了他们的情绪。

  综述可以看出,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已经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和支持。这对于一个新兴的专业来说是一个弥足珍贵的机会,能够有更多在实务中探索理论和工作方法的可能性。其次也反应出了少年司法领域社会工作介入的必要性,这种必要体现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上。对于未成年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能够保证办案人员更加客观和全面的了解当事人,对于其今后的起诉或改造都有实实在在的作用。合适成年人服务使得在程序上更加规范,能保证在审讯环节中案主的合法权益。

B市H区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困境

(一)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可度不足

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可度不足一直是各项社会工作推动的重要阻力。而由于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这种阻力在无形之中被放大了。Z社工是负责CY事务所司法社会调查的一名社工,她在谈及这个问题时说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个被拒绝的实例。

  从Z社工的实践经历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服务对象大多处于被审讯或侦查起诉阶段,他们和他们的家人大量接触的是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的职责是打击违法犯罪,可以说是“对立”的双方。再加上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可度不足,很多人不知道社会工作是干嘛的,就算社工耐心解释社工是来帮助他们的,是社会福利的一种体现。服务对象往往还是很难理解,并且很容易将对于公安人员的立场带入到与社工的相处中。

(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其中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应该进行司法社会调查有着明确的规定。2010 年,中央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需要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但不论是有关法律还是规定中都没有对进行社会调查的主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社工对案主进行社会调查就缺少了法律的支持。在本版刑诉法颁布之初,办案人员也不知道应该由何主体进行社会调查。

  在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下,社工的主动性往往难以发挥。想要介入到司法领域中往往只能通过行政力量的推动,而行政力量的推动又及其不稳定,容易受到领导意志和官僚主义的影响,使得这一必要又有效的措施难以在全国推行。

(三)社工人才流失严重

社工人才的流失存在于几乎每一个社工机构中,社工的福利及收入的现实因素使得很多社工往往难以为继,纷纷流失,而在司法社工领域这一现象尤其严重。由于司法社工的工作特点,其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比较高。以CY为例,社工需要在办案中心和看守所24小时值班,而且随时都有可能进服务。进行社会调查的社工往往一个人同时负责7-8个案子,多的时候甚至达到10个以上。在完成调查的同时,还需要书写大量的回报及评估文件,工作量巨大。而且由于接触案主的特殊性,司法社工的危险性也高于其他领域的社工。

  与这些高强度的工作相对应的是微薄的薪水,一线社工的工资大约是3000—4000元,对于生活成本高昂的B市来说,这样的收入往往是入不敷出。由此导致CY社工人才流失严重,每年平均有2-3名社工选择离职。

  社工人才的流失对于少年司法社工的开展来说有着巨大的影响。首先是一线的社工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熟悉业务,能够出色完成各项工作。

结论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发展,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以B市H区为例,该地司法机关与BJCY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建立广泛的合作,探索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可能。在数年的发展中,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嵌入式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探索出合适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司法帮教、被害人救助等一系列服务内容,为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探索了宝贵的实务经验。

  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还是面临着许多困境。首先由于社会认可度的不足,在服务进行中不容易被案主及其家人接纳,甚至还会产生抵触情绪,阻碍服务的进行。其次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其对于调查主体规定的模糊,使得社工在进行服务是缺少法律支持,难以深入和推广。最后是由于工作强度与福利待遇的不对等,使得社工人才流失严重,使得实务经验难以积累,增加服务人员切换的边际成本。

  面对所存在的困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尝试予以克服:首先是提高社工服务的专业度,区别于一般的志愿人员后,案主和社会会对社工及其服务展现出高于接触之前的接纳度其次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措施可以加快社工进入服务场所的速度以及由于合法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最后是加大对社工的保障力度对社工在社会地位,工资待遇及福利保障方面加大投入,使社工队伍的稳定性增加。

  通过本文初步的探究,对于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困境进行了初步的认识,衷心希望在今后的发展中能够克服以上困境,将社工服务更加精细化、深入化和广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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