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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疆吐鲁番厅合同之债探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生代 热度: 13927
赵璐 新疆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1

  有关清朝的时间界定,以鸦片战争为界,学术界一般把清朝基本分为:清朝前期和清朝后期,而《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档案资料从光绪三年(187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即自光绪三年(1877年)清政府再次收复吐鲁番始至清亡,遂以清末为时间界定。

  在现代民法中债的发生,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为债发生的根据。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中主要可分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由于在档案中大部分债发生原因为合同之债,其余三种类型涉及较少,所以本文在此不一一论述。

一、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也称契约之债,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的发生原因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论古今均是如此,《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之中存在最多的是契约产生的债。档案中契约文约格式基本相同,具有固定化、形式化,大部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契约中包含的要素等条件基本相似,大部分以“文约”的形式出现,同时文约还可以作为诉讼时的证据,用于证明法律关系的发生。

二、合同之债类型

(一)、借贷合同之债

清朝基层社会存在的大量有效借贷合同,借贷契约的标的以货币和实物为主,货币以白银为主,实物以粮食、牲畜为主,借粮可归还粮食也可作价归还银两,总之归还可以是银两也可以是实物,法律并无严格限制,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其中“沙易提控哒王提等抗债不还一案”,涉及借贷标的物有白银和实物。借货合同中所规定的利率,一般以《大清律例》为准:“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其中大部分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确实多为三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但仍有部分出现高利。发生借贷纠纷大多因借贷方未按时还款,或者否认借贷事实,少部分因为借贷利息高昂所致。

(二)、买卖合同之债

一般将买卖契约类型分为田宅买卖契约、奴牌买卖契约、牛马等畜产买卖契约、一般财产买卖契约,档案中除未出现因奴婢买卖契约,其他种类均有涉及。田宅买卖契约一般主要有房屋、土地买卖,但由于吐鲁番炎热的气候,蒸发量较大并且缺水,档案中出现了水地和坎儿井的买卖。吐鲁番昼夜温差大,适宜种植葡萄,所以档案中同样出现了大量葡萄园的买卖。牛马等畜产买卖契约,因吐鲁番地区缠回人数较多,缠回并不擅于农耕,所以档案中存在大量羊只,骆驼、马匹、猪等买卖,其中羊只买卖大量出现在档案之中。一般财产买卖契约,在档案中可以看到在民间社会中仍有药材、油、布匹、茶叶等生活货物和粮食的买卖契约。以上合同多因卖方交付标的物后,买方未按时给予价款或着只给付了部分价款,余下货款未给付,从而引起的纠纷。

(三)其他合同

以上两种合同为主要合同类型,且档案涉及案例也比较多,其余合同类型涉及较少,其他合同主要包括租赁、雇佣、合伙、保管。档案中出现了铺面租赁的案例,如“ 张华亭就马心乾控其抗银两一案”就提及两人因铺面租赁发生了纠纷,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但被告却未按时给付。档案中也有涉及雇佣合同,其中雇佣做工的内容有:赶车马、做木匠活、看守坎儿井、淘挖坎儿井、管账等多种多样工种。发生债的原因多为雇佣者不按时或者长时间未给付工资。档案中涉及的保管合同较少,其中保管一般为玉石和马匹等物。大多是因为将保管物转买他人,无法提交原物因此发生了保管合同之债。档案中合伙也有涉及,有合伙出资经商、还有入股分红现象,其中“汉民梁秉林就王炳辉控其霸占业产一案”提及多人拥有股份,后因账目出现问题导致分红不均产生纠纷。此种类型债发生多因造假账导致分红减少,或对出资人言明盈利后分利,结果却未给出资人分利。

  清代作民事经济活动较为丰富,笔者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基础,试图向读者展示清末遥远的边疆民事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清末基层社会一些状况,即使清代民事立法相较于行使立法较少,但并不代表民事活动没有规制,反而翻阅档案笔者发现存在于基层的民事纠纷内容十分丰富。尽管物转星移,历史长河的不断发展,但最为基本的合同之债的种类及引起纠纷的原因大同小异,并且不论古今均为债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可见古今法律制度也有共通之处。清末吐鲁番地区的合同之债虽没有现代民事立法那样完备周详,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在当时社会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维护了司法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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