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简述
(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法的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法被称为“万国共法”、“万民法”、“民族间法”和“国家间法”。早在奴隶社会,就出现了用于调节奴隶国家之间问题的条约与制度。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往往会与周边的奴隶国家产生以奴隶买卖为主的各方面的交往,为了调节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就产生了相应的双边或多边共同遵守的条约与制度。到了封建社会,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政治与军事方面的交往越来越多,也相应的出现了适应封建社会的具有国际法性质的条约与制度。但是,由于生产力不发达,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也受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国际法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发展十分缓慢,直到资本主义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
1625年,荷兰伟大的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他在书中首次完整的提出: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1643年,“三十年战争”的参战国为了结束战争,在威斯特伐利亚召开了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国际会议。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邦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这就标志着具有独立主权的近代国家产生。为了调整新的国际关系,会议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个原则是近代国际法的基础。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意味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列宁领导的苏俄提出了新的原则。即不割地、不赔款、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的罪行、废除秘密外交和废除不平等条约。1928年8月27日由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巴黎签订了《巴黎非战公约》,正式将侵略战争非法纳入国际法。
随着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的兴起,国际法产生了巨大的变化。1942年1月1日,美、英、苏、中等26国在华盛顿发表的宣言,即《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又称《二十六国宣言》,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联盟的成立。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签定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国际法的7个基本原则,1954年6月,周恩来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7个原则并行。
(二)国际法定义及主要内容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主要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次,用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的各个分支(海洋法、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上的居民、外交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法等)。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七项基本原则(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
(3)互不干涉内政;
(4)平等互利;
(5)和平共处;
二、《南京条约》签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南京条约》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又称为《中英南京条约》、《江宁条约》。(一)国内外环境
十九世纪初,英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进入机器大工业时代,急需原料产地与产品倾销地。幅员辽阔、物产丰富,但又国势日微的清王朝成为了英国的重要目标。为了扭转中英贸易的中的入超状况,英国开始向中国走私鸦片,到19世纪30年代末,鸦片的输入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鸦片的大量走私不仅使中国的白银大量外流,最为严重的是鸦片摧残了中国人民的身体与意志。面对屡禁不止的鸦片走私,1839年1月,清朝钦差大臣林则徐奉旨禁烟,并于6月3日进行了震惊中外的虎门销烟。 为了打开中国的市场,1840年6月,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二)签订的经过
1842年7月,道光皇帝决定接受英国条件议和。1842年8月4日,英国军舰抵达南京下关江面,兵临南京城下,向清政府索要赎城费300万元。清政府被迫在静海寺与英国政府议约,双方共在寺内议约四次。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代表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英国代表璞鼎查在英军旗舰“皋华丽号”正式签订中英《南京条约》。随后,美国和法国强迫清政府分别与之签定《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三)主要内容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2.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中国向英国共赔偿二千一百万西班牙银元。
4.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5.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6.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7.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中国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8. 中英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三、《南京条约》的非法性分析
《南京条约》是近代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中国社会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端。割地、赔款、五口通商、协定关税等条款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一)五口通商破坏了中国的领海主权
《南京条约》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领海主权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立法和管辖权。广州等地是中国的领土,当地港口属于中国领海,中国政府对于这些地区的人、物、事具有管辖权。英国在中国沿海港口进行贸易也在中国的管辖范围内。英国政府要求在中国港口贸易“通商无碍”,还要求驻派领事,管理贸易事宜,就是使中国政府丧失了对港口的管辖权。因此,五口通商是一项违法条款。五口通商意味着中国政府失去了对海关的管理,中国市场门户大开,成为了英国的商品倾销地。
(二)割让香港岛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
《南京条约》规定:“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国家的领土主权一般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就是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中蕴含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其二就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的完整是独立国家的重要标志。领土与国家存亡有密切关系,因为领土是国家的一部份,是形成国家的必要条件,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地域及显示出国家独有的主权的方式。领土主权则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国家可以割让或出租部分领土,并入别国或与别国合并。领土管辖权是指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发生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力。
英国使用战争手段,逼迫清政府割让土地,并在香港岛驻军和制定法律,不仅严重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还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因此,《南京条约》具有其不合法性。首先,鸦片战争本身就是一场侵略战争,非法的战争所签订的条约也就不可能具有合法性。其次,割地是对中国主权完整的严重破坏,土地主权被破坏,使国家领土不完整,则国家就不再是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最后,英国在香港岛派驻军队,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制定不同于中国的法律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挑战。割让香港岛则中国不再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对中国社会造成了极为沉重的打击。
(三)协定关税破坏了中国的关税及贸易主权
《南京条约》规定:“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国家主权是独立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关税自主是国家主权独立的标志之一,清王朝作为一个独立主权的国家,有独立自主的制定本国的关税,管理本国的海关和处理海关收支的权力。协定关税与中国的国家主权原则是相冲突的,因此协定关税是不合法的。协定关税使中国被迫的打开了大门,成为了英国的原料掠夺地与商品倾销地,实际上成为了英国殖民地。
关税与贸易主权的丧失使得中国在与英国的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丧失了主动权,这种不平等的贸易关系使得中国的白银大量外流。关税与贸易主权的丧失使得中国的资本主义遭受极大的挫折,中国资本主义起步晚、规模小,本身就无法与大机器工业的英国相竞争。英国通过协定关税,使得英国的商品成本大幅度降低,更具有竞争力。失去本国贸易保护的中国资产阶级只能艰难求生,协定关税严重影响了中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也阻碍了近代中国的发展。
(四)领事裁判权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南京条约》规定:“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 、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谕旨,誉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五口通商章程》进一步规定:“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司法主权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的重要表征,领事裁判权事实上就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践踏,破坏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因此《南京条约》是不合法的。《南京条约》规定了英人与华人在司法上的不平等,无论是英国人还是为英国人服务的中国人,都获得了豁免权,也就是说不受大清法律的约束。英国人犯罪由英国人处理,中国人犯罪由中国的法律去制裁,这就形成了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国家范围内,除了拥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任何人都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与制裁,而不是脱离中国法律的约束。英国领事用英国法律去管理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英国人,严重的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进一步加剧了中国的主权缺失。领事裁判权使的英国人在中国行事肆无忌惮,甚至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法无天,这对于中国人民的人身安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巨大的威胁,破坏了社会的秩序,使中国人民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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