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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有效参与庭审实质化改革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生代 热度: 14631
陈银斌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一、前言

围绕如何在现行制度下开展中央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5年2月以来,四川成都等地率先开展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国内众多法律专家也展开了庭审实质化研究,改革和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成功经验也不断地由试点地区推向全国,改革领域也不断深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在刑事庭审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是否有律师参与辩护,已成为庭审实质化关键的考量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律师职责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指导律师执业的基本规则。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实质的司法权力,律师通过代理行为行使无形的司法权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目的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要想充分发挥诉讼的功能达到公正高效的诉讼目的,离不开律师的帮助与引导、服务和监督,从而优化司法公正高效的程度,为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智力支持。

二、律师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作为庭审实质化的关键一方,律师从行业到个人,除了要适应庭审实质化并积极参与,更应该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为依法治国中国梦,为司法体制改革、为法律共同体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审判活动的证据开示、交叉询问、提出辩护意见与律师息息相关。可以说,律师在审判乃至整个诉讼过程的职能,是实现高效公正审判目标的必要条件。具体来说,律师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可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一,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基和核心,律师正式通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其权益,参与诉讼活动,保障程序公正,促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依法进行,并通过和诉审人员进行沟通来发表案件的法律适用观点,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创造智力条件,从而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公平,进而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监督的主体,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制约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净化司法环境。

  第三,“律师是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离不开律师的参与。检察机关将注重于律师合作,并依法接受律师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律师在司法改革的参与度。”,律师在司法改革中能有力推动建立新型诉辩关系,从而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三、困扰律师有效参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难题

第一,制度上。传统的“三难”问题虽有所好转但依然存在。

  第二,立法上。首先,检察院、法院都属于国家的公权力,而律师定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符合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但同时又将律师与普通公民列为同等地位的群体,与行使公权的控方人员地位相差甚远,这种法律上的设置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难以与代表国家、掌握公权的控方相抗衡,从而无法实现控辩双方平等的对抗关系。其次,侦查机关讯问时律师没有在场权,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诉权的实现,给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带来困难,并直接影响到律师在审判阶段辩护职能的实现。再次,《刑法》第306条如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刑辩律师在开展工作室战战兢兢,不敢越雷池半步,造成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缩手缩脚,不敢大胆调查真实情况,也影响了刑事辩护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执业水平上。虽然有一部分律师业务精通、法律素养深厚,成为推动刑事诉讼改革和发展的中坚力量,但也有一些刑事诉讼律师本身业务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对一些刑法问题不能把握立法本意,难以准确理解案件性质和刑罚适用幅度,辩护意见偏差过大;对证据规则、庭审制度等程序法基本问题理解不透彻,对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等错误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缺乏辩护技巧,不能有效抗辩,不懂盘问证人、被告人技巧,在庭审活动中十分被动;缺乏控制庭审局面能力,对庭审中出现的突发争议不知如何解决等。这种现象使刑事辩护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受限,从而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的长足发展。

四、律师有效参与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实现路径

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作为司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执业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题,但也破解了和破解着很多的难题,现阶段,律师推动庭审实质化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国家立法层面的支持,也需要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力的配合,为此,特提出以下可供选择的路径:

(一)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第一,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赋予律师独立辩护权,让辩护权行使时与侦查权、公诉权缩小差距,赋予律师更大的自由获取执业权利,特别是调查取证权。并制定对于妨害辩护权的惩处手段,加强律师权利保护,对受到非法打击报复或其他方面迫害的侵权事件,有关律师管理部门要积极提供维权服务,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

  第二,赋予辩护律师会见在场权,防止侦查权滥用。新的刑诉法已经将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检具、控告的职能统一为辩护权。借鉴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可赋予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在场权,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应废除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本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创设的一种新制度,但对此刑诉法并未进行衔接,没有规定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为过渡,值班律师制度可短期适用,但毕竟值班律师的行政从属性、人员不稳定性等特点决定了值班律师不能发挥一般辩护律师的应尽职能,难以发挥制度期望的作用。不能让制度像花瓶一样成为点缀,而要落到实处,促进刑诉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宗旨。

  第三,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权,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保障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充分行使质证权、辩论权,法官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并在评议裁判中加以考虑,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在程序上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实体上促进判决的公正权威。诉辩双方通过实质对抗,有利于发现真实、消解认知错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二)提高法律援助补贴

目前,县级以上司法局基本都有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只有少量公职律师。所以,绝大部分案件,都指定到各律师事务所,由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辩护。再有就是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己决定法律援助、免费承办部分案件。但是该问题涉及补贴问题,成都现在法律援助案件一件补贴大约是500元,有时光复印费及阅卷、会见、出庭的交通费就超出补贴费的几倍,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补贴费用,毕竟打击犯罪是国家的义务,维护正义也是国家的义务,而且尽可能避免了国家赔偿,实现社会稳定,息诉息访,于国家而言是长治久安。

(三)建立律师规培体系

一直以来律师都是师带徒的模式在传承经验和技能,因此有言说“法律是经验人的法律”,诚言,律师经验很重要,但是却与法律的规范性和确定性相悖,特别是庭审实质化的出现为“师父”们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果没有找到合适师傅的初执业律师呢?怎么保证他们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现实中多数是法律援助的死刑案件,新手代理最为重要的,关系公民生命权的死刑案件来练手貌似又有些讽刺。笔者认为律师队伍也应该参考医生规培模式,对初入门者进行规范化培养,从执业开始便进行严格的培训,采取措施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律师队伍。律师管理部门要通过组织培训班、举办业务研讨会、组织庭审观摩活动及学术交流会等方式加强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业务管理和指导,提高刑事诉讼律师的专业水平,其中特别是对于交叉询问技能,法庭质证和法庭发问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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