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从此,精准扶贫成为国家扶贫方略。为推进精准扶贫,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党的十八大后,总书记考察多次看扶贫,重要会议多次讲扶贫,要求真扶贫扶真贫,做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把扶贫开发作为关乎党和国家政治方向、根本制度和发展道路的大事,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形成了新的扶贫开发的战略思想。
一、从认识论角度分析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一)扶贫问题的历史原因
中国的扶贫问题已是存在多时,这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我国的扶贫开发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虽然通过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辉煌成就,但是,长期以来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针对性不强、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对于农村贫困居民数据统计并不准确,应该远远高于所统计的数目,因为这个数据只是根据农村住户调查样本数据推算出来的。一个推算的数据对于研究贫困居民规模和分析贫困发展趋势无法起到准确的科学指向,在具体工作中更是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性和不确定性。加之由于工作体制、制度的不完善对于“谁是贫困居民”“怎么针对性帮扶”等问题的不确定性定义和回答,降低了扶贫任务完成的有效性。(二)扶贫问题的现状
这样看似精准扶贫的背面实质上是一种粗放扶贫。长期来,由于贫困居民数据的不准确,扶贫中的低质、低效问题普遍存在,如:贫困居民数额不清,扶贫对象常由基层干部推测估算,扶贫资金“天女散花”,导致年年扶贫仍然年年贫;甚至有有些县舍不得“脱贫摘帽”,将数字弄虚作假,想要挤占国家的扶贫资源。在具体的扶贫工作中还存在着人情扶贫、关系扶贫,很容易造成应扶未扶、扶富不扶穷等社会不公平,导致滋生腐败。在这个具体的认识过程中不仅仅有理性思维还有非理性因素作用于其中,包含着工作人员的情感、基层政府的欲望和不良动机。这些因素没有推动政府对扶贫事项的客观认识反而给扶贫工作蒙上了一层面纱,成了雾里看花,水中捞月,这些不公正的做法更是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行的扶贫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不少扶贫项目粗放“漫灌”,针对性不强,更多的是在“扶农”而不是“扶贫”。以扶贫搬迁工程为例,居住在边远山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地的贫困户,是扶贫开发最难啃的“硬骨头”,移民搬迁是较好的出路,但是,因为补助资金少,所以,享受扶贫资金补助搬出来的多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户。新村扶贫、产业扶贫、劳务扶贫等项目,只有较少比例贫困农户从中受益。
二、实施精准扶贫的有效伦理对策
(一)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公平是精准扶贫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效率机制是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的物质保障。首先,完善扶贫精准识别,加强扶贫精准考核。只有精准识别和覆盖,建立年度脱贫攻坚质量报告和督察问责制度,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提高扶贫水平,保障贫困户的基本生活,使扶贫制度平稳运行。其次,改进扶贫精准管理机制,完善扶贫精准帮扶机制。对扶贫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与统一领导,立足当地资源,实现就地脱贫。尤其要综合规划、统一协调扶贫基金的管理,对扶贫基金的使用、保值、增值等具体流程进行详细设定。(二)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政府权力的合理、有效运行是其履行责任的基本前提,而政府责任的履行是有效发挥其权力的根本原因和最终目标。从精准扶贫的实践与具体层面来看,各级政府必须实现其权力的合理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的能效。其中,最重要的任务是以权力规范权力、以法定的权利规范权力。同时,必须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扶贫责任进行划分,使其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三)坚持需求与帮扶相统一
贫困人口的需求可分为基本生活需求、医疗需求和精神需求等方面。立足于贫困人口的帮扶需求,需要坚持需求与帮扶相统一,为贫困人口提供多层次的帮扶措施。一方面,积极动员,遵循多渠道帮扶的实施原则。从贫困人口的特征和需求入手,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区补充、家庭配合”的帮扶格局。另一方面,全面实施,实现经济、医疗和精神帮扶的有机结合。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合理安排扶贫项目与资金,对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进行全面救助。综上所述,原有的扶贫体制机制必须修补和完善,要解决钱和政策用在谁身上、怎么用、用得怎么样等问题。扶贫必须要有“精准度”,专项扶贫更要瞄准贫困居民,用在正确的方向上,扶贫要做雪中送炭的事,而不是形象工程。三、结语
精准扶贫是中国扶贫进行到新阶段后的新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对于贫困治理工作的指导性思想。本文将哲学中认识论的观点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用实践观和辩证法来分析精准扶贫政策的必要性以及措施和意义。局限的作为一项社会政策来进行研究的囹圄,从伦理学特有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统一,需求与帮扶相统一”等有效伦理对策,以解决我国精准扶贫实践中潜在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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