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企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重要意义
1.1 发挥政治作用的应有之义。在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制度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能源、通信、交通运输等事关国家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的经济物质基础,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需求。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国有企业是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国有企业管理过程中首先要毫不动摇的坚持党的领导,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把党的意志外化为企业的具体行动,是体现国有企业重要政治职能的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对自己执政中重要经济基础实施有效领导和管理的直接表现。1.2 提高决策水平的必然要求。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决策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因此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方向性异常重要,在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过程中,拥有着无可比拟的能够统筹全局、协调联动、整合资源的优势,同时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能够确保企业的重大决策最大程度上的科学化,引领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在党委的领导尤其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带领下取得了一系列的辉煌成就。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可追溯到至上世纪40年代,当时的中共中央东北局整理总结党管企业的经验做法并形成文件加以推广,建国后党创办大量国企,随着改革开放和国企改革,国有企业日益壮大,2018年,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上榜的有120多家,其中国企数量超过100家,国家电网、中石化和中石油分列榜单的第二、第三、第四位。
1.3 惩治贪腐问题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有效抑制贪腐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企业尤其是国企的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和环境,但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企业高管中贪腐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尤其是涉及到重要领域和行业的单位更加明显。“如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分包、 劳务外包、 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存有腐败风险和隐患”。一些工程项目成为少数人的“暴利工具”,“链条式”的腐败未彻底消灭。而国企作为重要经济支柱,掌控国家绝大多数资源,必须坚持对于贪腐现象的“零容忍”,因此必须加强监督与引导。长期以来国企党委对于加强对企业高管的监督制约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尽管部分出现对于“一把手”的监督缺位和失位情况,但仍是目前最有效的监管途径。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重要的内容便是成立成立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真正实现了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对于规范国企党委权力运行、惩治企业贪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国企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问题和现状
2.1 党委对于自身的角色定位有偏差。国企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使得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但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部分国企中党委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存在着作用发挥不明显和干预过多两种现象。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党委领导在企业重大问题上参与不够,存在着害怕工作中越位、越权的想法,不敢担当,怕出问题,所以认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干涉过多引起领导之间不和,多数情况下采取放任自然、不闻不问的态度,主动性和自觉性远远不够,使得党委作用发挥不充分不明显;二是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存在着以“个人意志”代替“组织意志”、“个人行为”替代“组织行为”的现象,部分企业党委领导认为自己参加了企业重大会议或者参与了重大活动,就代表了党组织进行决策,而忽视了是否能够准确、全面的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不能体现出集体意见,进而使得党委参与决策质量不高。2.2 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不达标。在国有企业党委参与重要决策的过程中,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很大程度取决于决策层领导的个人素质和能力,同时也是党委意志是否能够准确传达到位、落实到位的关键因素。但是在实践中发现相当部分企业的党委领导自身素质不高,能力不突出,理论功底不深厚,对于党委政策方针把握不准,对于企业发展考虑不当,致使在观察和分析问题时不全面、不客观,看待问题角度存在偏差,进而在决策时起不到良好的效果;还有部分党委领导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缺乏专业背景知识,处于“外行”的地位,直接降低了党委对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水平和标准。
2.3 违法违纪问题禁而不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下大力度持续高压提示反腐,通过一系列“打老虎”的行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和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国有企业中腐败问题、违法违纪现象仍尚未彻底解决,反腐斗争工作永远在路上。一是企业领导利用职权利益交易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国企领导干部“掩护本人或亲属子女围绕公司业务违规经商办企业,暗中搞利益输送、关联交易”。企业管理的制度机制存在缺陷,监督管理存在漏洞。二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选人用人问题不规范问题突出。在选人用人时对本应遵守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原则和企业纪律视而不见,使原则遭到破坏,纪律受到践踏,制度形同摆设。三是监督意识不强,效果不明显。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严监督和管理的认识不到位,重视“选用”轻视“管理”,依赖“自律”忽视“他律”,使得企业领导“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不能有效发挥民主作用,缺乏监管又使得权力运行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和“潜规则”的现象。
3.规范和提高国有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对策建议。
3.1 严格规范干部管理。2018年5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该《规定》是党探索推进国有企业管理机制的重要成果,也是是新时期做好企业党委领导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要保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充分发挥党委在国企选人用人过程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对企业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权,严格规范,透明公开。同时,加大对党委领导的监督力度,“要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的集体责任代替个人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促进国企业党委领导清正廉洁,规范重大问题决策行为,防止出现决策风险, 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3.2 提升领导能力素质。一要增强企业领导的政治意识,国有企业必须在经营管理中能够实现党的领导意志,企业领导须具有极高的政治敏锐性,讲政治是基本原则。二要提高驾驭企业管理运行工作的能力,不失时机的在企业发展的关键时刻提出真知灼见。三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当今时代,企业发展与壮大的源动力在于科技的创新,作为领导要不断带头增强自主创新的意识,为企业的技术攻坚、重大投资把好关。国有企业领导的能力直接决定着企业发展的质量,特别是对于党委书记而言,需要更加严格的要求,既要精通政治,又要善于经济,既要弄懂专业知识,又要具有出色的管理能力。
3.3 健全企业制度机制。企业党委要提高重大问题参与度和决策水平,必须健全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决策运行机制。在“交叉任职”的传统国企,必须坚持发扬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上会按照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具有规范的董事会的企业,党委应该按照“充分沟通、体现主张、依法决策”的原则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决策前,召开党委会进行讨论研究,对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意见建议进行集体讨论。二是监督检查机制。坚持把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实施,坚决执行上级部署,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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