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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生代 热度: 12560
曹智浩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科 湖北襄阳 441000

一、引言

农村城镇化水平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而且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有效的促进了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破坏现象也日益加剧,严重限制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突破“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给我国农村城镇化发展带来的诸多限制,目前我国提出要走一条"节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时刻重视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新型城镇化就是生态的城镇化,只有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等理论思想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才能逐步解决之前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遗留下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环境的同步发展。

二、新型农村城镇化概述

随着时代的变迁,农村城镇化被不断地赋予了新的内涵。在现代农村城镇化一般是指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向城镇聚集,导致城镇数量不断增加,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的现象。近年来,我国政府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的理念,并逐渐为大众所熟知,其相比以往的城镇化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以人为本。真正的城镇化必须围绕着人来展开,从人的生存需要展开,从人对未来的美好期望来展开。第二,新型城镇化是低碳生态的城镇化。为全面摒弃以往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发展思路,就要充分发展新能源的研究和应用。第三,新型城镇化要实现城乡统筹。通过树立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理念,最终实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行使公共权利、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公正和平等。第四,新型城镇化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在农村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必须意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造成生态破坏的城镇化就是失败的城镇化。第五,实现新型城镇化必须转化观念。为保证新型城镇化的成功,必须转化现有的发展观念,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三、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环境保护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了一门全面而系统的学科。但大部分参与我国农村城镇化的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还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是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足,部分官员受到社会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由于对国家生态环保的大战略认知不足,意识不到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导致其缺乏对环保工作有效的组织管理。其次是相关企业缺乏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承担意识,缺乏有效的排污治理措施。最后,农村居民缺乏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能力,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造成了大量资源的重复性浪费,此外也体现在农村居民在面对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现象时,并不会进行及时的制止或维权。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不高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指的是政府在制定环保法律法规或作出重大决策前,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决策,将主流意见进行组织整理,体现到相关的法律文件中。目前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低首先是相关立法不完善导致的,此外环保参与权的相关规定不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等也是限制环保公众参与得到充分落实的重要因素。

(三)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农村城镇化的环保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环境保护立法管理体系不完整,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对于环保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层次不足,难以起到协调统领整个环保法律体系的作用,其次是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存在相互重叠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最后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管理混乱,经常出现规范性文件代替正式法律的现象,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权威性的树立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环境保护执法路径不顺畅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导致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且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首先就是农村环境保护各执法部门权责划分的不明确,行政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导致其管理工作存在诸多混乱。此外,部分地区仍存在以环境为代价获取高额经济利润的项目,环保执法工作的进行受到地方人员的干扰。最后,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执法人员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四、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对策

为实现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全面的环境保护,首先就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针对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员、当地企业、农村居民环保意识严重不足的现象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案。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不仅包括制定专门的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法规,还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建立多样化的建立公众诉讼制度,确保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落实。第三,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具体来说包括制定并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标准、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制度、环境保护的法律救援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加强政府作用,全面提高现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一方面要整合现有的各类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部门,明确其权责划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避免管理的混乱;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惩罚标准,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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