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名称不统一目前,从高检院到省市检察院再到基层检察院,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名称不尽相同。如高检院内设业务机构有的叫“厅”,有的叫“局”等。在省市一级检察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有的叫“处”,有的叫“局”等。在基层检察院,更是五花缭乱,有的叫“科”,有的叫“办”,有的叫“室”等。另外一个特点是,承担相同职能的部门叫法可能也不尽相同。如承担新闻宣传的部门,省一级检察院很多都设有新闻处、宣教处等,但到市一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没有对应的相关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大多都设在办公室,甚至相当多地方检察院该部门都设在研究室或者是政工科,造成在工作对应衔接上形成一定的混乱。
(二) 设置不规范
从全国各级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来看,不但名称叫法五花八门,设置也缺乏规范性和统筹性。普遍诟病的是,绝大部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设置上存在大而全的特点,这在基层检察院体现的尤为突出,在基层院,普通都有十多个内设机构,甚至二十多个内设机构,很多内设机构都只有一至两个人,形成“官多兵少”的局面。这种机构设置具有很强的行政化的特点。每个科室都有科室长、副科室长,并都有对应的级别,对于很多政法编制只有几十个人的基层检察院来说,无疑是把办案人员都“稀释”了,非常不利于人员的集中管理和整体办案力量的发挥。在人员调配上,集中十个以上干警的活动,往往需要协调几个分管领导,甚至需要检察长来协调,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 上下不对应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已经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员会,检察职能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如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检察机关被赋予公益诉讼职能,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多地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为大力发挥运用好该项职能,设置了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或生态检察部门,但并非每一级检察院都设置了对应的部门。根据这种内设机构在设置上的分割性和不对应性,不利于检察职能的整体和有效发挥。
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把握的三个维度
(一)统一机构设置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只有统一,才能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在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改革时,必须坚持统一设置和分级对应的原则。具体而言,即统一的名称和统一的工作模式。一是在纵向上统一的机构名称。即从上到下,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应该一致,或者说相同职能的权能划分到同一部门,并形成上下对应关系。这样做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工作步调,有利于上下工作协调和联动。二是在横向上统一内设机构设置模式。即在同一地区和级别的检察院,其内设机构的设置数量应该保持一致。
(二)坚持办案导向 要保证法律规定的各项检察职权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行使,在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改革时,必须坚持优化检察权内部配置的原则。2018年5月9日,最高检机关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大会暨第一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班开班式,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强调,给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核心就是办案,就是以办案为中心。内设机构改革要有利于以办案为中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因此,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调整时,必须牢牢把握服务执法办案这条主线,科学合理划分职权。
(三)坚持公正高效
公正高效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目标导向,也是必须遵循的基本价值追求。对于公正,是我们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遵循。司法效率旨在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当前,在很多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机构臃肿、忙闲不均、人浮于事成为制约检察机关效能发挥的最大掣肘。必须改变以前那种行政化的机构设置模式,而是转向以办案为中心的设置导向。
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设想
(一)统一机构设置针对当前内设机构在叫法和设置上五花八门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上下一致。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比较分散,名称不一,如在省一级检察院以上有的部门可能分设,如公诉部门分为公诉一处、公诉二处甚至公诉三处,侦监部门分为侦监一处、侦监二处甚至侦监三处等,有的检察院则是按照职能分类进行命名。在当前捕诉合一的前提下,从上到下,应该统一命名为刑事检察部。对应公益诉讼职能,有的检察院将这块职能放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有的成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有的分散到几个部门,都应该进行统一起来。
(二)机构设置专业化
随着司法改革倡导的“以办案为中心”主旨的确立,以及案件专业化要求的逐步提高,在内设机构设置上,应尽可能按照专业化要求去设立。对于综合行政保障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多头管理、多头沟通、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出现,应尽可能实现大融合,能合则合。对于业务部门,为实现专业化和精细化分工要求,应尽可能进行细分,能分则分。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则可以分设为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随着行政检察职能的扩张,尤其是在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业务量猛增,分设后既有利于拓展该块业务,又有利于深化民事检察业务。
(三)设立诉讼监督机构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但在工作实践中,很多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由于存在案多人少等诸多问题,却往往是就案办案,不注重诉讼监督,让检察职能的发挥大打折扣。在相当部分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的案件非常少,甚至是个位数。据此,笔者认为,应该以此次司法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关改革为契机和起点,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重拾和深耕诉讼监督主责主业,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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