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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事侵权的法典地位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生代 热度: 14377
何俊萍 河南大学法学院

一、引言

侵权责任制度是一门制裁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上起着重要作用。为解决社会侵权责任问题,在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侵权责任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的商业行为和商业利益层出不穷,各种利益的法律保护边界急需明确。司法实践中商事主体、商业利益提起的侵权诉讼,不时遇到理论与立法的障碍,这时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已不能完全予以明确。为了更好的解决实践中的商事侵权责任问题,有必要对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不同作出区分和定位。这对于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立法、保护商业交易的有序和健康进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区别

商事侵权指在商事领域中,以故意或者过失的违法行为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经营者利益损害的若干具体侵权行为的集合,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主体不同

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民商事责任主体都适用统一规则。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劳动法中却规定商人应该承当较重的责任,而对弱势主体却给予了特定的保护加呵护。而且我国《民法总则》中第128条也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弱势群体予以特别规定。由此可见,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并不完全相同,最大的区别就是商事主体的盈利性。民事侵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属于普通主体。而商事侵权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商主体,即行为人具有商人身份。这是由现实中所发生的各种商事侵权行为所表征的,也是由商事侵权行为制度本身的宗旨和目的所决定的。

(二)侵害客体的不同

民事侵权的客体一般是某个具体的特定主体的权利,即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商事侵权的客体往往是某个商事主体的利益,也包括整体的交易秩序。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民事侵权的客体是权利,而商事侵权的客体是利益。与民事侵权行为法不同的是,商事侵权行为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包括现存的财产与可期待的未来的财产,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法的主要目的则是实现对受害人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三)归责原则不同

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注重保护个人的利益,遵循的是“谁的错找谁”,保护个人的权利。在民事侵权中,采取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商法是团体法,注重保护团体的整体利益,在整体利益面前往往需要单个的成员容忍自己的个人权利受限制而保护整体利益,例如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中,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通过该决议,对于那些持反对票的股东在该决议中表决权视为无效,此时持反对票的股东就需要容忍自己的个人权利受限制。因此,在商事侵权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团体的整体利益,不能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而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四)赔偿范围不同

在民事侵权中,受到侵害的往往是某个具体的特定主体的权利,其赔偿的范围是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确定,以补充赔偿原则为根本。因此,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范围往往是财产上所损失的利益,在特定情况时,被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而且损害赔偿数额没有最高金额的限制,实行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但商事侵权中,受到侵害的客体往往既包括某个商事主体的利益,也包括整体的交易秩序。为了强化对商事秩序的维护,商事侵权责任采取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此外,商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实行限额赔偿。商事侵权责任的后果,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的后果,否则将会增加商事主体的经营成本和风险,挫伤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的积极性,于经济发展不利。

三、商事侵权的法典地位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完备之前,无论是民事法律还是商事法律,均以单行法存在,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破产法》等。而有关商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则散见于这些单行的民商事法律中,只要其中涉及到商事侵权行为的,均属于商事侵权责任法的范畴。虽然《侵权责任法》在体系和内容方面有很大的创新,但是其最大的不足就是未设置“商事侵权制度”,而商事交易实践却已对商事侵权制度提出了强烈的制度需要。而今,《民法总则》已经颁布实施,民法典各分编正处在起草征求意见的阶段。在民法典的分编《侵权责任编》中是否加入商事侵权制度又成为一讨论热点问题。

  我国的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那么在重构我国的商事侵权制度时,应该顺应这一体例的要求。如果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下构建商事侵权制度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虽然从理论上分析更合理,但应该以实践的可能性为基础。在民法典颁布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之后,侵权责任编应当成为适用商事侵权的一般法,比如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适用商事侵权,但是商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商事领域中的特殊侵权,侵权责任编应当作出规定,如侵害营业、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诽谤等的侵权责任。但是,应当注意侵权责任与商事特别法中关于商事侵权的特别规范的协调问题,不能完全取代商事特别法的规定。虽然商事特别法中对于特殊侵权的规定仍然是侵权责任法中一般原理的具体化,但它实际上是针对商事领域的特殊情事所作的规定,可以起到辅助侵权责任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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