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法治观念普片增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由于绝大多数人并非受过法律的专业训练,对于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有心无力,而需要委托受过专业训练律师进行,既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必然涉及到当事人支付给律师的律师费用。律师费用主要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时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向当时人收取的一切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律师的报酬和和在办案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而律师费则主要指的是其中的报酬。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支付给律师的律师费用一般都是聘请方先行支付,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也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律师费用负担机制是纠纷解决的经济成本的分配方式,它设定了纠纷各方对纠纷解决经济成本的分担方式,影响着纠纷各方对解决结果与效益的预期。让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是人为的加大了对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降低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这样既有利于遏制侵权、违约行为,也有利于鼓励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世界范围内律师费用负担模式的种类
1.当事人各自负担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指诉讼当事人自行负担己方为诉讼而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无论案件诉讼结果如何,法院不会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其律师费,这种规则主要是美国等国家采用,我国目前也主要采取的是这种模式,自行负担模式可以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和诉讼风险意识,当事人在发动诉讼前会谨慎衡量诉讼的风险以及诉讼成本、收益等。2.败诉方负担模式
败诉方负担模式主要是指胜诉方当事人根据诉讼的结果,胜诉方所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模式。该种模式主要是将律师费归纳在诉讼费用的范畴内,而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最主要的国家有德国、英国等。败诉方负担的原则可以让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用顾虑维权成本过高,能够积极主动的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二、构建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积极意义
1.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
让违约、侵权行为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就是人为的加大了对侵权、违约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受害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成本,这样既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也有利于鼓励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成本机制中,不能仅单纯的考虑违法行为本身应负担的成本,更要考虑实现惩处违法与解决纠纷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律师费用负担机制应能够促使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时遵循效用最大化,负担机制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进而影响相关决策与行为。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最终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也是一个国家文明和法治的表现,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当事人为了启动诉讼,必须要有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的预先投入,而律师费用就占其中的大头。而绝大部分诉讼当事人不具备法律知识和司法诉讼技能而又怵于律师费要自行承担便不愿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势必助长那些违法者的气焰,使得守法者反而吃亏。建立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制度,使得当事人能够没有顾虑的聘请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用担心负担不起律师费用,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会使当事人的权利恢复到纠纷发生前的状态,确保正义的实现。2.指引当事人合理诉讼、理性诉讼,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部分诉讼当事人非理性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符合当前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能够更有效防止非理性诉讼、打击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指引当事人理性诉讼。由于有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原则的存在,会使当事人对诉讼风险进行谨慎的评估,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诉权,如果当事人非理性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在败诉的情况下,不仅要承担己方的律师费用,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因此当事人会权衡利弊,那么会极大的遏制这种行为发生,从而起到引导当事人的作用。与此同时,实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将会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进而起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作用。3.有利于诚信、守信社会风气的树立
实行败诉方承担律师用,不仅可以维护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处违法当事人,更有利于诚信、守信社会风气的树立,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如果不守信,不诚信,引发纠纷,在诉讼中败诉,他不仅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保护了诚信守信方,惩处了失信方,具有明显的指引作用。将有效遏制不诚信方肆意妄为,使社会风气、秩序大为改观,促进社会和谐。4.有利于律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作用,律师行业也将迎来新局面、新挑战。目前律师行业存在着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同业间不正当竞争的不规范等现状。实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能有效的增强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使律师在代理业务时能够尽心尽责,优胜劣汰。同时律师的合理收费,也会进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那些天价的、不合理的收费能够的到有效的遏制。这一制度的确立,能在律师行业中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使当事人在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优质高效的服务,从而提高律师的整体水平。三、建立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制度设想
1.确立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基本原则
虽然我国没有规定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但是律师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服务人员,通晓法律,熟知各种司法程序,其业务范围最主要的就是代理诉讼,是能够为当事人争取胜诉维权最适合的人选。但是众多的当事人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顾虑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维权,担心胜官司输了钱,得不偿失。目前我国只在知识产权诉讼、合同有明确约定律师费负担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据律师费的负担。笔者认为可以在诉讼案件中确立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的基本原则。2.法院审查律师费合理性,完善律师收费制度
目前我国的律师收费主要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收费和当事人协商收费。因此不同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律师收费相差巨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请求应当具有审核权和自由裁量的权利,对合理的律师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对不合理的、过度的律师费用不予支持。这样可以防止在案件中出现虚高的律师费,形成与败诉当事人过错相对应的负担机制,促进律师收费的合理健康发展。可以根据胜诉的比率确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数额的基本原则,同时综合考虑诉讼请求被支持的程度;判决赔偿与诉讼请求额的比率;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来确定败诉方具体负担的数额。3.建立律师费败诉方保险制度
实行败诉方负担律师费制度,必然会对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一些不能预测胜败的案件,其风险性尤其显著。诉讼有风险,很多案件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可以一目了然的判断案件胜败的,只有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和法庭庭审才能有个初步的判断。为此,我们可以设立律师费保险制度,使得败诉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对方的律师费由保险公司支付,转嫁这一诉讼风险。三、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不实行强制代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但是随着法院职权主义的改变,司法更专业化更强调程序公正,新法层出不穷,法律已经发展到相当纷繁复杂的地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能力显得越来越重要,将直接关系到案件胜败。事实上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甚至必要条件。律师费用问题已经是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能否获得正义的重要因素,建立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制度,降低维权成本,积极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有效的遏制无理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高律师的整体服务质量,增强国民的法治观念。因此,我们国家应当尽快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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