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工作机关的范围和种类
《条例》第三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这个规定涵盖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直接适用.直接适用《条例》的党的工作机关有4大类部门: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从中央层面来说,有中央办公厅;各省份党委设有省(区、市)委办公厅;各市有县乡党委.党委职能部门包括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外联部、政法委.党委办事机构主要包括政研室、网信办、台办、财办、外办、编办等,还有政法委、文明委等等这些议事协调机构以及他们的办事机构.党委派出机关主要是指党工委.像机关工委、高校工委、教育卫生工委等等.二是参照适用.根据《条例》,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从中央层面来说,如新中央党校,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室,两报一刊,三大干部学院.由党委直接管理但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比如,中央改革办设在中央政研室.由党委工作部门代管或者管理部门,比如文明办设在宣传部,由宣传部代管.
三是纪律检查机关适用范围.《条例》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它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党章的第八章明确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职责以及运行作出了专章的规定.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党内其他一切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一部中央党内法规对党的工作机关设立问题作出集中统一规定,造成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主体和设立程序不尽一致.《条例》专门以第二章"设立"为题,对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作出全面规定,使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设立原则
《条例》第五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这明确了党的工作机关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这三大原则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精简"是指依法设置国家机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定员定岗,国家机关之间职责要明确,层次要清楚.切实解决我们机构当中存在的职数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避免遇到问题是出现多头管理、推倭扯皮的现象.但是,精简不能简单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运行成本,提高我们政府的行政运行效能.
"统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二是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从党委和政府整体上所负担的责任出发,通盘考虑职责的具体配置和机构的具体设置,使之适应党委、政府职能的全面高效履行,并且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这样就可以切实解决党政群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效能"是指机构编制工作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编制,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党委、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
为了确保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落实落地,《条例》采用"一合一控"两种方式,"合"就是整合党政群机构的设立、削减存量.《条例》第5条第二款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要求,明确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仍由党委主管".这个规定就对应了十九大报告提出探索"双合"改革,主要在"职能相近"的机关之间开展."控"就是严控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设立、控制增量.党的工作千头万绪,在党委与部门之间设立一些议事协调机构,以加强对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这确有必要,不过也要防止过多过滥问题.鉴此,《条例》第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的事项,可以交由现有工作机关牵头协调或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解决的,不另设常设办事机构".这一规定对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设定了较高门槛要求.
(二)设立程序
《条例》第6条规定:"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这个规定似乎过于简洁,仅对设立情形、方案提出主体、审批主体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操作性看似不够.其实不是,就立规技术而言,该规定属于转致条款,遵守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致原则,点到为止即可,无须重复现有相关规定.包括党的工作机关在内的党政机关的设立程序问题,党中央、中央编委已经制定出台了有关规定,《条例》以提出"按程序"、"按规定程序"等转致要求,实现了与党中央、中央编委相关规定的对接.正因为如此,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除根据《条例》第6条规定外,还要执行党中央、中央编委的相关规定要求.三、设立中注意的要点
一是常务副职的设置.条例第7条明确:"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简单来说,就是党内许多重要的工作机关,比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往往由党委领导成员兼任机关负责人.比如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长,等等.那么在这种时候,就会配备常务副部长、常务副校长,协助部长、校长主持日常工作.二是正职领导助理和秘书长的设置.条例第7条明确:"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这里要注意,是党的工作机关而不是党的领导机关不设这些.省委是设秘书长的,但是省委办公厅就不设秘书长.此前在一些地方,为了解决领导职数、方便工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设置设秘书长职务,相当于副职领导的级别,分管某一部分工作.此次明确了以后除了中组部、中宣部等党中央的职能部门,凡是省及省以下的党的工作机关,都不许设秘书长.正职领导助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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