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诗词 散文 小说 杂文 校园 文苑 历史 人物 人生 生活 幽默 美文 资源中心小说阅读归一云思

电子证据效力存在的难点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生代 热度: 12962
邵丹桂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一)真实性难以保证

法院采纳的证据必须要具备证据能力,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一项证据所具有的特质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才有资格作为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特点区别于传统证据,比如具有不稳定性,脆弱性等,在诸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否认其真实性,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等案件.因为当事人举出的类似微信、QQ等聊天记录难以确保其真实性,因为它们会因外界因素而发生变化.

1.主体及内容真伪不确定

证据的真实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且符合客观事实,判断真实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微信、QQ等通讯工具被广为使用,我们很难举证证明与你发生民事纠纷的相对方就是该通讯工具的使用者.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随意注册账号.我们也可用手机号注册,但也不能保证用于注册的手机号是本人的,所以举证证明主体身份时陷入了困境;第二,内容真伪不确定.关于电子证据内容的真伪鉴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比如操作失误、病毒、人为的删除等都会造成电子证据的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2.法院对电子证据的态度不一致

上文提及到有关电子证据独有的诸多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不被受重视,不能够享受到和传统证据同样的待遇.最高院出台的《民诉证据若干规定》64条载明法官应客观、全面的审查证据,并应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独立的作出判断.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引入了自由心证的理念.

  实践中法官在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有一定的自由裁判权,面对同种类型的案件,由于法官的法律素养、内心确信不一样,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极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某些法官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而受到非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会排斥电子证据.法官之所以会出现不一样的态度归根究底还是对其真实性程度难以把握.

3.鉴定真伪及公证保全的技术水平各地区发展不均

实践中针对同一种电子证据,我们可以打印、拷贝、截屏等等.当事人收集此类证据时通常会忽视最原始的数据,这对其是很不利的.那么如何鉴定其所呈现的内容是真实的可以说属于技术问题,有时候需要一些专门的技术部门或专家来鉴定.现实中我国各地区的发展水平是有差距的,比如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及科技领域都比较领先,关于鉴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准确度也会较高,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则会比较弱.所以实践中东部地区在面对电子证据时,法官的态度也会比较积极一点.我国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方面还存有许多缺陷,在公证行业层面比较突出的还是技术不够完善,缺乏自主创新的取证工具.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虽然日新月异,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相较于发达国家,在我国因受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制约,在电子证据保全方面的技术还不到位,所以我国有必要尽快研发属于自己的取证分析工具.

(二)取证困难

1.取证过程易产生侵权问题

我们接触到最多的电子证据一般都是电子聊天记录,那么在取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的主体不只只是当事人双方,比如在群聊的时候,牵涉到的主体范围较多,我们要从里面筛选出有关信息,有时难免会涉及到他人的隐私,这就会造成隐私权侵权问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大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那么许多当事人会一味的为了自己的利益,采取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去获取证据,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侵犯对方的隐私.

2.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取证滞后

在取证过程当中应讲究及时性原则,这样能够收集到完整又可靠的证据.但在现实中,当事人使用手机短信、微信消息等方式的时候,一旦发生了民事纠纷,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般不会及时保存证据.等到事后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候会出现证据丢失的情况,比如删除,或者因电子设备故障等原因难以取证,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错过取证的最佳时期.

(三)传统的举证规则不适应

1."原件"理论的局限性

最佳证据规则实践中主要适用于文字材料,而电子证据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无法提交原件,但"原件观念"对于一项证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从而导致实践中适用该规则出现障碍.它最大的价值是追求真实可靠,防止证据被篡改,符合信息传递的规律,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诉讼.由于电子证据所依靠的高科技性的内质而能够精确的记录多种信息,从而可以达到对案件最真实最全面的证明,这也造成了对传统证据证明力的冲击.正所谓物极必反,人们也担心电子证据所依赖的高科技性被肆意的滥用,大量被修改的证据不能从外观上被人所发现而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从该规则的最终意义上看,它与我们对电子证据的期望是一样的,即要求原件.传统原件的意思是指信息初次固定在某载体上的原件物,只不过电子证据与其载体没有紧密的联系,它们是比较松散的附着关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解不应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原件,而应对其作扩大解释,重新定义.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局限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无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且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不能用它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我们在面对电子证据时,总是秉持着不公正的态度,认为电子证据的输出物为副本便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在案件中使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的把电子证据划归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大多数学者将其归为间接证据,因为现实中它一般呈现为复制件、副本,倘若承认此种观点就会让它的证明力大大的下降.
赞(0)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

参与评论

0 条评论
×

欢迎登录归一原创文学网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