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新小说》第1期上发表了梁启超的雄文《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文中列举了小说熏、浸、刺、提的四种功效,具体阐释了小说的社会功能,他那空谷足音“欲新一国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国之小说”①,中国古典小说研究界的学者早已耳熟能详。随后不久的1906年,作为“当时最积极的历史小说编撰者”的晚清著名谴责小说家吴趼人②,在《新小说》上又发表了《九命奇冤》以为呼应,企图实践以小说“救世”的理论主张。
这部小说描述的是清雍正五年发生在广东的一桩“七尸八命案”。具体案情是由风水问题引发,当地财主凌贵兴用火攻烟熏的方法害死另一位财主梁天来一家七尸八命。凌贵兴收买了一干官府,故梁天来屡次败诉,后通过告御状而得以伸冤。在吴趼人之前,将文献记载的此案编为文学作品的,尚有署名“安和先生”所著《一捧雪警富新书》。由于研究者对此作品的评价历来不高,如阿英认为它“故事甚佳,而文笔极拙劣也”③。孙楷第评论该书“所记词意鄙俚,往往可笑”④,所以传播流布并不广泛。经过吴趼人的改编再创作后,既保留了原来的精彩故事,又借鉴了西方叙事技法⑤,《九命奇冤》由此而获得“中国近代的一部全德的小说”美誉⑥,也因此成功实现了“警富”的初衷,发挥了小说导人向善、化民成俗的社会功能。然而,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的《九命奇冤》的文学书写,究竟对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这宗“七尸八命案”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还原,至今也还是个聚讼纷纭、没有定论的悬案。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是学术研究的正确途径。小说《九命奇冤》的本事溯源,对我们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很有必要。本文意在厘清《九命奇冤》本事涉及的文学与历史“错位”现象的同时,对这部小说的社会功能在文献考辨基础上进一步反思。
一、关于“七尸八命案”的早期文献记载
关于《九命奇冤》中“七尸八命案”本事的记载,目前所知的早期文献,有如下三种:1、1794(乾隆五十九年)欧苏笔记《霭楼逸志》⑦卷五《云开雪恨》。
2、1737年(乾隆二年)6月22日两广总督署理广东巡抚鄂弥达有关该案的题本。
3、1737年(乾隆二年)10月14日刑部尚书徐本有关该案的题本。
这些文献的发现及使用,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罗尔纲先生。他的两篇文章:《〈九命奇冤〉本事》和《〈九命奇冤〉凶犯穿腮七档案之发现》,分别刊载于1936年8月16日和12月6日天津《益世报》副刊《史学》。在第一篇文章中,罗文引用了欧苏的《霭楼逸志》卷五《云开雪恨》整则传说。《霭楼逸志》有劝善戒恶之旨,但对一些“异词”,则“无暇深辩,一以情理为准”。罗文认为“欧书虽不是考证精确的记载,但它却得自乡里故老的传闻,所以欧氏这篇《云开雪恨》,乃是我们今日所见的一篇记载这件大命案的传说的最早的著作”。文章最后部分,罗尔纲先生提及在《番禹县志》中看到了为凌家辩诬的文字:
世传梁天来七尸八命事,皆诟罪于凌贵卿,而苏古侪(珥)赠贵卿子汉亭诗曰:“九疑风雨暗崎岖,八节波涛险有余。世路合裁招隐赋,俗情催广绝交书。传闻入市人成虎,亲见张弧鬼满车。旧约耦耕堂愿筑,平田龟坼又何如!”凌后人名扬藻有答黄香石书,辨此事之诬尤详。
罗尔纲的朋友梁方仲认为,《番禹县志》里的记载,“是极值得重视的,我们目前虽得不到《粤小记》⑧及采访册,但我们从这段记载里,已经看出这个流之民间之著作的《九命奇冤》的本事的核心。”不过遗憾的是,梁方仲并没有见到他提及的《粤小记》或采访册,故而对这段辩诬之词的来龙去脉说得并不是很详细。
对吴趼人小说《九命奇冤》所涉本事,罗尔纲最后得出的结论还是比较谨慎的:
《九命奇冤》的本事,据同治《番禹县志》的记载,梁天来七尸八命事是有的。(方志中未提及刑死张凤事,按加张凤才是九命。)凌贵兴这人也是有的。惟此案世传为凌贵兴所为,而凌子有友为其赋诗辨诬,凌后人也有辩诬之举,此固有为亲者洗脱罪名的嫌疑,但凌贵兴方面是否另有他的冤情,则不可知罢了。
后来罗尔纲留心于此,在北京大学研究院所藏的乾隆朝的档案里发现了与此案相关的两件史料:“一件是乾隆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署理广东巡抚鄂弥达的题本(按这时鄂弥达以两广总督署理广东巡抚),一件是乾隆二年十月十四日刑部尚书徐本的题本。”然后节录了两个题本的内容。大意是抓到了一个抢劫三榕河下客船的匪徒穿腮七(本名何信夔),经过讯问,他又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其他三件案子,案情最重大的一点是,在梁天来案中,他“下手放火烟死多命”。在徐本的题本中,比较详细地记载了穿腮七的供词。遗憾的是,因为这两个题本主要是关于穿腮七抢劫的案情,而对于梁天来本身的案情涉及甚少。
后来的研究论著基本都采纳了罗先生的观点,较有代表性的,如张秀英《雍正朝“广东九命案”始末考》,即以《霭楼逸志》和罗先生的考证为基本内容,对此事进行了梳理。其他的文章,也不外如是。
其实早在罗尔纲之前,李文泰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在《海山诗屋诗话》卷四中谈到了这件事,被徐兆玮转录在《黄车掌录》里:
余阅《绣鞋记》小说,有感于叶主曹事。询之东莞人士,多为称冤。又《警富新书》七尸八命案,皆归罪凌上舍贵卿,迄今众口一词,似乎无可解矣。⑨
《绣鞋记》全称为《绣鞋记警贵新书》,常与《警富新书》并举,旨在劝世。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出晚清时期人们对“七尸八命案”的看法基本没变。
在罗尔纲之后,有孙楷第在《跋〈警富新书〉》一文中提到了“光绪《广州府志》卷五十四杂记二”所记载的苏珥给凌扬藻的诗,并且认为“珥,雍正乾隆间人,与凌贵卿同时。扬藻嘉庆间人,即贵卿后裔。二人必非妄语者。其为贵卿辨诬之词,俟得其书更详考之”。⑩
罗尔纲和孙楷第看来都没看到过《粤小记》,因此也就没能做进一步的研究。
二、《粤小记》里的相关记载
《粤小记》为清朝黄芝所撰。黄芝,字瑞谷,据其兄黄大干在序中说,黄芝“生平好为诗,尤长记载,于课徒之暇,博观百家,搜罗遗逸,参之经史,以订其讹,久之累成卷帙”。而黄芝著书的目的,是要与正史互相印证。黄芝的从弟黄培芳曾对该书进行编校。黄培芳乃清朝名儒,嘉庆九年副贡生,官内阁中书。“少慕古力学,为冯敏昌所器重。诗格高浑,有山水清音。钱塘戴熙亦极誉之。”他曾参加两广总督阮元组织的重修《广东通志》工作。黄培芳在壬辰初夏为《粤小记》写的跋中对该书评价较高。
先六世祖双槐公撰有《岁钞》,传播艺林,此后代有著述,曾无嗣音。从兄瑞谷先生勉承家学,辑《粤小记》一书,尤是此志也。所记虽小,而于世道人心、借一讽百之旨,时时见于言外;其中援引审订,亦足资考证。培芳曾助编校,爰识数语以质后之览者。
因为有了两人的合作,所以《粤小记》的记载,往往成为修志撰史的素材,“凡有司修志多援引以为信史”。书前有序两篇,一篇为黄芝之兄黄大干所写,另一篇则为时任广东巡抚祁 所写。祁巡抚在序中写道:“《粤小记》观之,记凡四卷,附以《粤谐》,杂书土风,间资吏治,时举以询诸牧令,有愕然诧为奇察者,岂非耳目之一助哉!”说明这位巡抚对本书的记载还是相当看重的,事实也确实如此,“清道光十五年,广州大旱,时任广州知府的潘尚楫采用《粤小记》行求雨法”。此外,巡抚本人也从中受益,他“在广州立惠济仓以备饥荒”,也是从《粤小记》记载中得到的经验。所以他不但给书写了序,还出资印行。
《粤小记》中关于此案的记录在第一卷的末尾,除了罗尔纲引用《番禹县志》里面的那一段之外,附录了凌家后人凌扬藻的《答香石弟书》,因此信涉及本案信息量大,故俱引:
子实五兄足下,承问先曾大父锡庵公被仇家诬陷事,此鹿马混淆,沉霾不白之冤,独能以事理推求之,未肯轻随众毁,足以见大君子之用心必存公是,度越寻常万万也,感荷奚似。不肖之生晚矣,幸犹闻耆旧所言,梁天来性阴狠,睚眦之迕必报,而险而健讼,恒隐挟以齮龁乡闾,时有蜣蜋子之目,谓能以土包粪,推转成丸,圆正无斜角也。故当大狱甫成,即用币交通向之。借狱事吓诈先大父汉亭公财物而不得遂者数人,相与造为谤书,恣行诬蔑。名《一捧雪警富新书》。邑钟铁桥先生撰曾大父墓表谓:“举其人其事所俱无者,谬妄驾说,以耸世听”即指此。既又思流布之速、耸动之易者,莫如杂剧传奇,乃复撰为鄙亵之摸鱼歌,使穷方委巷,妇人孺子习观而饫听之,一闻曾大父之名,无不切齿詈骂,几以为元恶大憝,古盗跖之不如者。虽贤人君子心知其非辜,而俗已狃于先入之见,谁暇为我左袒而户说以眇论乎?嗟夫,若天来者,其狡黠险毒,亘古今无与比,可谓极矣。则凡苞苴竿牍,使舞文之吏,锻炼周内以陷我曾大父于不韪者,不从可知哉!盖天来住宅与寒宗十世祖粤山公茔域逼近。嘉靖癸丑年葬,崇祯己卯年修,雍正甲辰重修,彼宅不知始自何时,而坟则百七十余年而未之有改。至是屋后又筑围墙,愈逼处此。会寒食墓祭,寒宗子姓百数十人咸在,众志不平,遂将墙砖拆毁。毁墙实讼端之始,谤书捏造,新图兆域,妄揣狂吠,今坟宅固在,登山可共见也。是毁墙之讼,出于公愤,固非曾大父一人之心,亦非从伯祖建亭公一人之心也。建亭即宗孔公。居无何,而天来有被劫之事,此由蕴利生孳,多藏厚亡,不善降殃,罹此惨酷。成案明言烟死者八人,谤书改为七尸,可见故奇其说以动听。昔昌黎伯谓:小人得祸为恒,以其所为实有以取之也。屋内建石室,郡邑数百里所未闻,则其中多藏者可知,而诲盗之垂涎亦可知。顾不纠盗源而藉以泄毁墙之恨,自知理短,众怒难犯,因置从前讦讼百数十人者不问,而直以买贼二字嫁祸吾家。又知我曾大父夙膺众望,未可厚诬,乃集矢于从伯祖建亭公,俾用商量二字及之。今观爰书如扮如演。成书质疑,雍正九年,广东巡抚鄂题奏梁天来与凌姓同村而居,先年凌应年等将天来花芋拔食,讦讼有仇;凌宗孔又因天来屋后有围墙逼近祖坟,有碍风水,将墙砖拆毁,欲令天来迁居,遂与伊叔贵卿商量买贼行劫。贵卿应允,宗孔即令仆人远祥购盗,于雍正五年九月初三夜共盗一十六人,许万昌引路,远祥出接,指明事主住屋,谢其聪、叶大伯、梁连义、刘佐穆、李来进把风,各盗路由梁光裕门首,李奇中先撬梁光裕屋门,同穿腮七即何信揆、李单眼大叔、谢其裔、许万昌、许世成二一齐入屋搜劫赃物。许万昌打伤张氏、邓氏。李奇中又至天来门首,撬开大门,各盗拥劫。事主妇女孩幼躲避石室。谢其裔、许世成二等将搜劫赃物,交与谢英华、李士贵、谢荣沾、谢荣高、刘成达接收。许万昌、谢其裔、许世成二、李奇中、穿腮七、李单眼大叔等六人因未有银钱,复攻石室,不开,随用草及拆板扇点火塞入棂口,穿腮七将旧烂衣服并文契烧烟扇入,以致某氏八人被烟身死。乡邻救援,各盗将赃分挑,奔回谢世名家俵分,各即散踪。事主报县,据练总凌聚三供出:“天来与宗孔等有仇,伊家被劫,要问宗孔才知”等语,遂拘宗孔、贵卿,讯供不承,押发监候。聚三受天来重贿,丧心移害,希图脱卸,未三十年,即殄宗绝嗣,乡邻快之。于是始讯,即赂伍伯,选巨杖械系搒掠,迫令自诬。经参令余祖荫叙供妄详,宪司疑之,下府覆勘。谤书诬臬司楼公刑死张凤以灭口,不见成案,盖实无其人也。顾又贿盗扯引,横证曲射,迄无左验。旋控大吏至制府孔公毓珣,仍右凌氏,不直天来。嗣孔公迁河道总督。雍正七年孔公卒于河道官署,足见谤书作伪,适自形其狂瞽。移狱肇庆府杨公以宁讯鞫,终不得情,狱无由上。至是凡十余鞫皆无买贼证据,杨公谓两造不必鹬蚌相持,但问官缉贼足矣。谤书遂诬捏之,以为尽行反案。天来必欲实我凌氏,不俟详核,转嗾按察司书办林演士,此亦借狱事勒索先大父财物而未饱其欲者。具呈首报掔连轇轕,幻出行贿受贿等因,后竟假此归结。先是大父汉亭公以文弱书生,未经世务,事变之来,惶扰迫切,亟欲辗转行求以脱父于难,此固人子之至情,而未及计律文之有碍也。抑知谿壑之填无极,要挟恫吓,勒诈纷乘,而反以是为深文者之得以上下其手焉。寻值抚军鄂公弥达,雍正八年巡抚,十三年升总督,而《霭楼逸志》作鄂公尔泰,可知其吠影吠声。时文端征诸苗,筑庚戌桥,封襄勤伯,陟大学士,经略西路,出巡阿尔苏等处,未尝至粤东也。率直任性,专就官役婪赃一面严加处分,而不复周详以究其所自始。又以仆人远翔、从伯祖建亭公及正盗许万昌、谢其裔、李士贵俱已监毙,许世成二、刘佐穆、谢世名俱已病故,而穿腮七、李单眼大叔、李奇中、叶大伯又脱逃未获,无从细鞫。随据南、番二县会讯,谳辞定拟具题,而我曾大父遂以应允二字受诬,遽为戎首矣,岂不冤哉?先是部覆原谓双事归单,尾大不掉,当从辨别,奈抚军鄂公矜气之隆,不加平反耳。所幸成案具存,平心读之,其文致之隙自见,余一切支离诡诞,故入我曾大父之罪而为成案所无者,皆蜣蜋子梁天来与臆造谤书之人妄生枝节以快其丑诋为之。天来无叩阍事,谤书伪造关津道路情节,且诬至尊怒天来,命下狱,后以孔公申救,乃宣天来入殿,赐监生,皆凿空为之,悖谬可杀。盖是时孔公卒于河道官署二年矣。有识者勿为其所惑也。不肖自念名实未孚,言不克信于天下,非遇大君子中正为心,必求公是,则长逝者魂魄私恨有穷期耶?惟矜而察之,昌言以表暴其事,使黑白分焉,淄渑辨焉,庶折狱者知不可恃才恃气恃公恃廉以失之枉滥。彼谮人者,亦不得肆鬼蜮以惑世诬民,其于世道人心所系,良不小矣,岂第为吾家湔雪已哉?
这封信提供的信息比较重要的可归纳为如下几条:
第一,凌家人员名字及关系。梁天来案中的“主谋”真实的名字是凌贵卿(字或号为锡庵),是该信作者凌扬藻的曾大父,亦即曾祖父。凌贵卿的儿子,也就是凌扬藻的祖父,是凌汉亭。凌宗孔字或号为凌建亭,实际的辈分比凌贵卿低一辈,和凌汉亭同辈,并且是他的从兄。凌扬藻是清代有名的儒士,生平事迹可以在《清史列传》卷七十三中见及,基于这样的文化修养,应该不会将自己先人的名字弄错,而且信中说,“所幸成案具存”,里面也有对成案的质疑和广东巡抚的题奏内容,因此可以断定这些名字及辈分关系是事实。
第二,凌、梁两家结怨始自“毁墙之讼”。
第三,梁天来家确实遭到横祸,有被劫之事。
凌扬藻的辨诬之处在于:
第一,“闻耆旧所言”,梁天来这个人的性格颠覆了《霭楼逸志》和《一捧雪警富新书》中所描写的至孝君子形象,性阴狠而健讼,“恒隐挟以齮龁乡闾”,有“蜣蜋子”的绰号,“谓能以土包粪,推转成丸,圆正无斜角也”。
第二,作者认为梁家之所以遭到横祸,原因是“蕴利生孳,多藏厚亡,不善降殃,罹此惨酷”。因为毁墙之讼在先,故而当梁家被劫后,健讼的梁天来就盯住凌贵卿和凌建亭不放,认为二人是“买贼”行凶的幕后主使,凌建亭是以“商量”获刑,凌贵卿则以“应允”获罪,而所有的一切,都是因为梁天来暗中操作。
第三,案情的发展并非是一直由凌家占据上风。一开始的时候,梁天来“即赂伍伯,选巨杖械系搒掠,迫令自诬”。也就是说,凌家在行刑逼供下曾经一度“自诬”,然而“经参令余祖荫叙供妄详,宪司疑之,下府覆勘。顾又贿盗扯引,横证曲射,迄无左验。旋控大吏至制府孔公毓珣,仍右凌氏,不直天来。嗣孔公迁河道总督,移狱肇庆府杨公以宁讯鞫,终不得情,狱无由上”。宪司怀疑这个屈打成招的案子,发回重审,梁天来又买通盗贼“扯引,横证曲射”,可惜没有相关的佐证材料,于是又上控至制府孔毓珣处,在这个时候还是对凌家有利。孔公迁河道总督后,将案子移到了肇庆府,因为案情不清,没有结案。此时梁天来买通按察司书办林演士,唆使他“具呈首报掔连轇轕,幻出行贿受贿等因”,没想到最后竟然以此结案。
第四,凌贵卿之子凌汉亭确实有行贿之举。凌扬藻认为,祖父汉亭公只是一介文弱书生,没有经过大的事变,突然间父亲被诬下狱,惶惑苦恼,于是辗转行求,想要把父亲从灾难中解救出来,也是作为一个儿子的至情,却没有顾及到这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他这样做显然事情败露了,引发了两个不良后果,一个是“谿壑之填无极,要挟恫吓,勒诈纷乘,而反以是为深文者之得以上下其手焉”,就如《水浒传》中阎婆惜对宋江所说,“公人见钱,如蝇见血”。另一方面,广东巡抚鄂弥达是个率直任性的人,凌汉亭辗转行求的事迹败露后,只对那些贪赃的官役严加处分,却没有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复查。凌汉亭的行为起了反作用。
第五,关于谤书。凌扬藻认为《一捧雪警富新书》成书的原因是“借狱事吓诈先大父汉亭公财物而不得遂者数人,相与造为谤书,恣行诬蔑”;与此同时,梁天来一伙编撰了“鄙亵之摸鱼歌”,因为这些作品流布迅速,还很容易动人情感,正适合那些“穷方委巷,妇人孺子习观而饫听之”,效果惊人,以致于人们“一闻曾大父之名,无不切齿詈骂,几以为元恶大憝,古盗跖之不如者”。
同时这封信里针对《霭楼逸志》和《一捧雪警富新书》里的情节提出了三点质疑。
一是墓地。信中详细记载了自凌家十世祖粤山公的墓地修自崇祯己卯年,雍正甲辰年(即雍正二年)进行了重修,两家的争端也起自凌家的墓地与梁家的围墙。凌扬藻说,墓地据写信时已有一百七十余年历史,而梁家住宅不知始于何时,后来梁家在屋后筑上了围墙,这样墙和墓地就靠得很近了“会寒食墓祭,寒宗子姓百数十人咸在,众志不平,遂将墙砖拆毁”;而《警富新书》则“新图兆域”,将墓地和梁家的位置进行了“捏造”,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今坟宅固在,登山可共见也”。
二是关于鄂尔泰其人。《霭楼逸志》中写道,“上命赐(梁天来,引者注)以监生,方宣入殿。准其词,钦命巡抚鄂尔泰往勘其案。”凌扬藻在信中指出,题奏此案的广东巡抚是鄂弥达,而鄂尔泰(“文端”为谥号)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一直到结案,“未尝至粤东也”。鄂尔泰,字毅庵。“雍正元年迁江苏布政使,三年八月授广西巡抚改云南巡抚。四年十月迁云贵总督,六年改云广总督,七年封三等男,十月加少保。雍正九年七月召京,十年正月授保和殿大学士……乾隆继位复大学士,二年晋封三等伯,四年晋太保,十年三月晋太傅,四月卒。”鄂尔泰在雍正六年曾担任过云广总督,这里的“广”是指“广西”。关于设置两广总督事,在清朝多有变化。顺治元年,设置广东总督,兼辖广西。顺治四年,始设两广总督。顺治十八年分设广东、广西总督。康熙三年,又改为两广总督。至雍正元年,两广总督复分设为广东、广西总督,雍正二年再度合并为两广总督。雍正七年,云贵总督兼辖广西,改为云广总督,两广总督改为广东总督,雍正十二年云广总督免辖广西,广西与广东仍合并为两广总督,直至清末。从现有史料看,鄂尔泰没在广东任过职,也就是说鄂尔泰终生未任两广总督职,也没有当过广东巡抚,甚至没有去过广东。而在乾隆二年六月,两广总督为鄂弥达。鄂弥达,雍正“八年迁广东巡抚。十年二月授广东总督”。鄂弥达任广东巡抚时间为雍正八年五月至雍正十年十二月,与凌扬藻信中“雍正九年,广东巡抚鄂题奏”的说法吻合。
三是关于孔毓珣的情况。孔毓珣是孔子六十六世孙,“雍正元年八月迁广西总督仍兼广西巡抚,二年四月改两广总督。五年二月任广东总督,七年三月任南河总督。雍正八年四月卒。”孔毓珣雍正八年即死在任上,《霭楼逸志》中记载,天来上京告状,“孔公时为大司马,闻之申救”。《一捧雪警富新书》更是记载由孔毓珣担任钦差大臣处理此事。这些处理显然是与史实不符的。故而罗尔纲在《〈九命奇冤〉本事》中说:“吾于世所传梁天来叩阍上控,清世宗为此案特派钦差大臣来广东查办等情节,都不见于官书及所记人物的家传,这些,大概都是后人附加的了。”
关于《一捧雪警富新书》的作者,署名为“安和先生”,有研究者考证作者真实姓名为钟铁桥,学术界也基本同意这个说法,但是这封信表明,钟铁桥曾给凌贵卿写过墓表,缘于这层关系,笔者推断,《一捧雪警富新书》的作者不应该是钟铁桥,当另有其人。这个问题目前也只能存疑,有待时贤继续考证。
综合上述种种文献,关于“七尸八命案”能确认的基本事实是:
梁天来与凌贵卿确有其人。因梁天来家的围墙离凌姓祖坟较近,因此,凌姓人拆了梁家墙砖,引起诉讼。穿腮七即何信揆雍正五年九月初一到熟人谢世名家落脚,并于九月初三夜到梁天来家行劫,穿腮七放火烟死八命。凌宗孔和凌贵卿没有在行劫现场出现。梁天来状告凌宗孔与凌贵卿为主谋,指控他们买通穿腮七等人行凶。雍正九年,由广东巡抚鄂弥达题奏结案,凌宗孔及凌贵卿都死于此案。凶犯穿腮七潜逃,至乾隆二年因再次犯案才被缉拿,并归入梁天来案从重处理。
余论
李渔在《闲情偶寄》中认为,文士之笔和武人之刀一样可杀人,且文士之笔杀人的力量更大,“其快其凶更加百倍”。自古以来确实有不少文士将文字作为杀人之工具,借作品来泄私愤,“后世刻薄之流,以此意倒行逆施,借此文报仇泄怨。心之所喜者,处以生旦之位,意之所怒者,变以净丑之形,且举千百年未闻之丑行,幻设而加于一人之身,使梨园习而传之,几为定案”。三人成虎,百口莫辩,后果不堪设想,“虽有孝子慈孙,不能改也”。
对于今天的读者而言,小说对历史的改写与重写已经是司空见惯了。而关于小说是再现论还是表现论,是“大要不敢尽违其实”,还是“事之所无,理之必有”,历来是中外小说创作与社会生活关系争论的一个焦点。具体到“七尸八命案”中,综合种种材料,虽然还有凌贵卿是否为主使这最后一个问题没有解决,但可以肯定的是,反观《霭楼逸志》里的“云开雪恨”这则记载和《一捧雪警富新书》中的主犯人名、辈分,作案的时间及天来叩阍、钦差办案等情节确实与史实悖谬,虚构成分较多,从这个角度讲,《霭楼逸志》里的记载和《一捧雪警富新书》无疑存在以笔杀人的嫌疑,而《九命奇冤》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如果真如凌扬藻所言,那么《一捧雪警富新书》和《九命奇冤》就可以称得上是“谤书”了。如此,历史的吊诡之处就显现出来:对于一般的读者而言,二书确乎有劝善惩恶的效用。如此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悖论:杀人与救人可能共存于一体之中,只不过杀掉的是古人,救起的是现代人。面对着如此境遇,在真相不能十分明了的情况下,一则期待能发现更多的史料使这一公案真正《云开雪恨》;另一方面,从事舞文弄墨之事的作家,在落笔之前,是否应该对文字多存几分敬畏之心?诚如凌家后人凌扬藻的《答香石弟书》所感慨的“流布之速、耸动之易者,莫如杂剧传奇”。因为越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小说,对本事的遮蔽功能也就愈加强大。诚然,我们没有理由要求文学必须拘泥于历史,小说这种文体更是允许虚构的,尤其是通俗小说。曹胜高认为明清时期的作家在创作时,“相对于史,通俗小说的差别在于是否‘真’;相对于经,通俗小说的价值在于是否合乎教化。如果事真,那就当被视为‘史’,不应当受到排斥;即便事‘赝’,如果理‘真’而合乎‘经’,那通俗小说同样可以如经学那样担负起教化、鉴戒的作用”。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但作为一个有着一定社会影响的历史事件,在将其进行演绎时,还是应该尽量做到“大要不敢尽违其实”,正如《三国演义》属于历史小说,其距离《三国志》的史实就不能太离谱的道理一样。同样,《聊斋志异》中“谈狐说鬼”,其虚构成分即使再浓厚些,也不会引起读者太多非议。《九命奇冤》的文学书写,对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这宗“七尸八命案”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扭曲变形,恰恰是这种文学与历史的“错位”现象,使得这部小说的社会功能出现了如前所述的悖论:救赎世人的同时可能付出歪曲真相、厚污古人的道德代价。我们当然不排除上引凌氏后人那封信可能存在为先人辨诬的心态,但更应注意“小说家者言”的夸饰成分,既然“七尸八命案”本事存在两方面的文献可资参考,那么作为研究者就不能偏执于一辞,至少应有兼听则明的态度。此外,对于小说如何改写历史、如何利用小说的社会功能去劝善惩恶而不是混淆视听,也应该是今天的研究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具有普适意义的问题。
注释:
① 梁启超《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黄霖、韩同文选注《中国历代小说论著选》,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页。
② 黄霖《吴趼人的小说论》,《明清小说研究》1986年第1期。
③ 阿英《晚清小说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54页。
④⑩ 孙楷第《跋〈警富新书〉》,载《沧州后集》,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76、177页。
⑤ 关于这一问题,研究较为深入的是[加拿大]吉尔伯特《〈九命奇冤〉中的时间——西方影响和中国传统》,见[捷克]米列娜编伍晓明译《从传统到现代——19-20世纪转折时期的中国小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133页。
⑥ 胡适《五十年来中国之文学》,载《胡适文集·3》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6页。
⑦ 该书收入李龙潜等点校《明清广东稀见笔记七种》,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⑧ 该书收入林子雄点校《清代广东笔记五种》,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⑨ 徐兆玮《徐兆玮杂著七种》之《黄车掌录》,凤凰出版社2014年版,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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