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雅坤,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飞航建材经销处负责人,通辽市原副市长许亚林的亲姐姐。
2019年3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判处许雅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有误,依法提出抗诉。经审理,包头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被告人许雅坤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0万元。至此,被告人许雅坤的量刑增加,罚金翻了13倍。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透过许亚林案不难看出,弟弟贪腐,亲姐姐一路相伴,如此亲情,令人反思。
弟弟系内蒙古迄今涉案罪名最多的落马官员
许亚林,2013年3月升任至通辽市副市长,3年后落马,接受调查。在担任通辽市副市长之前,他曾在通辽第七中学任校团委书记、教师,1989年12月调入通辽市团市委后开始步入仕途,历任团市委副书记、胜利乡乡长、大林镇党委书记、科尔沁区副区长、库伦旗旗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
自2001年至2015年,许亚林通过向下属和同事打招呼、明示或暗示发表倾向性意见,为请托人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低价购地、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少缴土地出让金、返还土地出让金、购买厂房等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34名行贿人100余次送予的款物合计4000余万元;为请托人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国有资产公司借公款3.97亿元,收受5名借款人送予的款物合计1000余万元;为请托人修改集体决定的政府扶持资金数额,收受受益人送予的现金30万元等。
许亚林被查处后,那些被他当成敛财工具的亲人、朋友、同事和下属也一个个地被牵连。许雅坤作为其亲姐姐也在其列,并且是唯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亲属。
弟弟贪腐,亲姐姐一路相伴
2000年底,35歲的许亚林担任了通辽市大林镇党委书记,在行贿人的请托和推动下,开始了收受贿赂行为。时间久了,收受的现金和其他财物多到让许亚林无法安放,此时的许亚林逐渐将目光聚焦到爱他、护他的长姐许雅坤身上。许雅坤比许亚林大8岁,自幼与许亚林姐弟情深。眼看弟弟平步青云,许雅坤既兴奋又自豪,对弟弟自是有求必应。
欲望像洪水,一旦放任就会一泻千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许亚林变成了“搂钱的耙子”,许雅坤变成了“装钱的匣子”,许亚林的受贿、贪污行为一发不可收拾。按照收钱的“套路”,许亚林答应收钱后,许雅坤先是帮助收受财物或者提供资金账户进行投资、入股、经商,之后再配合许亚林所指定的实施掩饰、隐瞒财物的人,办理出借、银行转账等行为,帮助许亚林管理、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为掩盖犯罪,许亚林与许雅坤商定,许雅坤以飞航建材经销处负责人的身份,出面经营建材,为许亚林实施犯罪打幌子。许雅坤从2001年至2015年为许亚林掩饰、隐瞒巨额财物7000余万元。据统计,在许亚林贪腐的15年间,许雅坤保管巨额现金4起;顶名房屋所有权人1起;顶名入股股东2起;顶名债权人3起;银行划拨转账对外借款2起;银行划拨转账用于炒股1起。
一审判决与检察机关指控分歧较大
2019年3月27日的一审判决,将许雅坤与许亚林共同受贿的205.48万元房产改变定性后,认定许雅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许雅坤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然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许雅坤掩饰、隐瞒7518万元财产的事实,一审法院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理由,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许亚林收受房屋过程中,许雅坤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亦无法证实许亚林收受该房屋后与许雅坤共同占有,及许雅坤具有独自索取收受该房屋的事实。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许雅坤代替许亚林保管的19.5亩土地的卖地款及代许亚林掩饰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一套,在生效判决中均未被判定为许亚林的犯罪所得;指控许雅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在许亚林生效判决中均无对应的上游犯罪事实,指控许雅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掩饰、隐瞒,依据不足。三是认为许亚林自身拥有大量家庭合法财产,无法排除许雅坤代许亚林保管的财物中存在来源合法的部分,故许雅坤的行为均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依法抗诉挖出攻守同盟背后的真相
205.48万元的房产究竟怎么回事?案卷显示,许雅坤曾陪同许亚林到现场看过商铺,2009年底,许雅坤与行贿人公司办理了虚假购房手续,将商铺登记在本人名下。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书证、证言和许雅坤供述,证实许雅坤主观上明知许亚林为收受行贿人的房屋,安排其办理虚假手续来抵顶房款并将房屋办至其名下;客观上也未使用行贿人所欠其本人的水泥款来抵顶房款,而是为了规避侦查,办理了虚假的抵顶手续。一审法院未认定许雅坤与许亚林共同构成受贿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未认定许雅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卷时发现,许亚林受贿所得钱款与家庭合法财产相互混杂,加之许亚林得知时任通辽市市长张国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便开始大量转移财产,与许雅坤等人订立攻守同盟,指使许雅坤发动全家,为其财产进行代为保管,并协助其转移,企图搞乱司法机关视线、制造财产合法假象。案发后,许亚林多次供述姐姐许雅坤仅是代其保管财物,从未与之说明财物的来源、探讨掩饰方式及隐瞒过程;许雅坤坚持供述自认许亚林身居重位可能存在较常人更多的挣钱机会,代其保管巨额财物时未多想,未商量细节,只是按照指示行事。
针对以上证据情况,两级检察机关着重审查除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书证。许亚林、许雅坤在收受、保管、转移财产过程中,环节多、参与的证人多、留有的书证多,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再分析许亚林、许雅坤的供述,会发现很难自圆其说。如2012年,许雅坤按照许亚林的指示,将代其保管的5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行贿人及代许亚林洗钱的李某(已另案处理)银行账户上,李某再按照许亚林的指示将代替其保管的1000万元和这500万元又统一转账进入许雅坤二女儿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后将钱入股通辽市一家化工公司。该公司为其二女儿出具了1500万元的股权证明书。这足以证实许雅坤为许亚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过程。
检察机关经审查,确认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下游犯罪没有对应的上游犯罪、下游犯罪认定的金额大于上游犯罪的数额不符合逻辑的事实属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许雅坤的掩饰、隐瞒行为有明确的、已查证属实、已成立的上游犯罪为定罪前提。
根据已生效判决书,许亚林案的涉案金额远远超过检察机关起诉许雅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指控金额。1983年至2015年,许亚林的家庭净收入共累计230万元,许亚林不能证明其股权、债权、房产、车辆的来源独立于合法收入,上述各项财产在经营管理后,间接获得的所有财产性收益,所增值的部分都应认定为犯罪所得收益。被告人许雅坤明知许亚林有与其职务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许亚林进行投资、入股、经商、出借、银行转账等,帮其转移、转换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性质及来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审法院认为,许雅坤明知许亚林是国家工作人员,协助许亚林转移巨额与许亚林职业及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社会管理秩序,亦包括金融管理秩序。且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符合洗钱罪中特指的上游犯罪,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许雅坤的犯罪动机、犯罪事实、犯罪目的、损害的客体,更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许雅坤的刑事责任。
包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二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许雅坤协助许亚林转移巨额财物的犯罪事实,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尽管判决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抗诉罪名存在分歧,但量刑适当,检察机关对此表示认可。(資料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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