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从轻、减轻处分,免予处分的含义与适用情形均有明确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一)项规定的主动交代,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实践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因“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等,被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项规定重在强调“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实践中,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因“能够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且大部分问题组织尚不掌握”等,被予以从轻处理。
第(三)项规定中,“同案人”主要指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其他人”,主要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
第(四)项规定中,“主动挽回损失”,主要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主要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要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己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五)项规定,强调的是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包括退还违纪所得的情形。实践中,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建华因“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等,被予以从轻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对免予处分也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这其中,适用的违纪党员仅限于构成违纪且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党员违纪情节和性质严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则不能对其免予处分。(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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