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这一年,中央对黑恶势力可谓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去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开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变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新情况新动向,专项斗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
而在今年2月19日召开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部署扫黑除恶第二年工作任务中强调,要加快出台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法律政策文件,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从200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到如今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从未停歇。这一次,党和国家扫除黑恶势力的决心也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扫黑除恶走向常态化
从去年起,扫黑除恶的案例一直在披露。比如,湖北黄冈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汪治怀与黑老大称兄道弟的事儿刷新了大家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知,“护黑局长”被双开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而这只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轮督导成效的一个缩影。据新华社报道,第一轮10个中央督导组进驻期间,10个省市打掉涉黑组织96个,查扣涉案资产50余亿元,有1386人投案自首,推动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791起,党纪政务处分572人。
根据部署,2019年,中央将组织开展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并力争在上半年实现督导全覆盖。
事实上,我国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境外黑社会势力就开始对中国渗透。在我国历次的严打中,涉黑犯罪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
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决定从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我国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
同年,公安部成立了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001年4月,中央召开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延长到2003年4月,并且将其并入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
但自2004年起,公安部门改变了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专项打击”的办法。这一年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决定,起始于2000年的全国性的“严打”斗争结束,而“将严打的方针贯穿于日常各项打击犯罪的工作中”。
2005年,中央明确了打黑除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即决不能让黑恶势力在我国内地发展坐大,决不能让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立足扎根。这个总目标和要求是一项长期的硬任务,一刻也不能放松。打黑斗争形成常态化,公安部门要求对黑恶势力的打击要时刻保持高压态势。
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中央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并设立全国“打黑办”。
随后,全国多地开展大规模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列为政法工作常态,并逐步建立“打黑除恶”长效机制。
直到2018年6月20日,在北京召开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一一全国扫黑办主任会议。原来的“打黑办”变身“扫黑办”。在公开报道中,这是全国“扫黑办”主任的首次开会。同时,“打黑办”和“扫黑办”的差别也不仅仅是在字面儿上,前者的主任是公安部副部长,而后者的主任则是中央政法委秘书长。
黑恶势力更隐蔽
“现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方面的期待值越来越高,但黑恶势力的存在恰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绝不能让黑恶势力的存在成为一块“短板”。
“打黑除恶”升级成为“扫黑除恶”,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
但黑恶势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组织形式、犯罪手法和领域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态势,黑恶势力活动逐渐趋于隐蔽,也给扫黑加大了难度。
比如,早期黑恶势力,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殺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最基本的犯罪形式。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黑恶势力已经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组织头目也已转向“幕后”;从暴力转向“软暴力”,比如言语恐吓、跟踪骚扰等;从采砂、建筑等行业,转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利放贷平台等领域。如近几年盛行的校园贷、现金贷等,有的由黑恶势力操控,进行“软暴力”催债,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
去年年末,广东深圳警方还破获了全国首宗网络涉黑恶犯罪集团案。这个犯罪集团通过招录大量“恶意差评师”,在电商平台搜索目标网店作为敲诈勒索对象,共敲诈勒索各电商平台网店近200家7900余单,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涉及全国多个省市。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去年底全国扫黑办第四次主任会议上就曾特别提到,黑恶势力的一个“变种”方式:从传统行业领域向网络等新兴行业领域延伸触角,以新兴牟利方式作掩护,隐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重点打击“保护伞”与基层腐败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保护伞”一直是助长黑恶势力蔓延、猖獗的重要因素,也一直是我国打黑除恶专项工作的重点对象。
例如,2014年公开审理,引起社会关注的刘汉案。四川民营企业汉龙集团董事局原主席刘汉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一审被判处死刑。而刘汉在“保护伞”的庇护下,还曾担任政协委员等职务。
去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曾公开曝光了五起涉黑涉恶的“保护伞”案例。这五起“扫黑除恶”斗争中的“保护伞”案件,或涉及乡村干部,或涉及公安干警。或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鱼肉乡里,或是为犯罪分子代言说情、徇私枉法,桩桩件件,触目惊心。
这些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的曝光透露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我国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向纵深推进,涉黑涉恶的腐败分子同样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将涉黑涉恶的“保护伞”与犯罪行为一同查办,一同打击,就如同一边治标,一边治本,双管齐下,意义深远。
《通知》再次强调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结合,规定“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事实上,在涉黑的腐败领域,基层腐败一直都是社会的“毒瘤”。
从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讲,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更大。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通知》要求,要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扫黑”就要有一把强大的“扫帚”,这就是调动多部门形成扫除的合力。而党和国家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形成强大合力,将更加有效地扫除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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