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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唐朝县令有多忙吗?

时间:2023/11/9 作者: 畅谈 热度: 12307
刘玉峰

  

  中国古代从秦汉到明清,县制一直是国家最基层权力机构,保持了长期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体现出相当高的制度文明成就。继秦汉之后,县制在唐朝尤其是唐前期发展到了更加完备的水平,可视为整个帝制时代县制的代表。

  怎一个“细”字了得!

  唐王朝制定有完备的国家行政法典一一《唐六典》。这部法典对“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作了详细规定。此外,唐王朝的法律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也有对县令职责的明确规定。

  根据《唐六典》和唐朝法律的有关记载,县制官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社会管理职责。包括思想教化、安养百姓、发展经济、重视农业、访贫问寒、审理诉讼冤屈、宣扬尊卑观念、维护等级秩序和伦理、了解掌握百姓家庭生活状况和社会发展状况等。

  户等确立和登记职责。县制官司要根据各家各户资产的多少,确立为九个等级,并登记在册。这个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目的是根据户等高低征收资产税一一“户税”,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九等户等由“县司注定,州司覆之”,即由县级官司具体确立和登记,再由州制官司负责审核。

  人口资源调查职责。具体来说,县制官司要调查掌握治内各家各户人口的组成、年龄状况、健康状况及其变化,特别是户内男性人口(因为男性人口是国家赋役的承担者)。所有这些工作,都要由县令“过貌形状”和“亲自注定”,即亲自过目审阅,调查核实,做到如实掌握,保障国家的赋役征发并做到赋役负担的相对均平。

  推行均田制的职责。唐朝土地制度主要是均田制,即按人口分配土地。每年十月至十二月,县令要在村干部(里正)编制好的簿历账册基础上,按照均田制的规定,亲自主持完成土地的“回收”和“授给”,及时进行均田土地的收授和调节,并做好登记工作,切实推行好国家土地制度。

  国家赋役征发和司法诉讼职责。“至于课役之先后,诉讼之曲直,必尽其情理”。“课役”即赋役。课役征发之“先后”,即要“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至于司法诉讼之曲直是非,县制官司的审判处理也必须合乎情理。

  除此之外,诸如籍帐、交通、仓库等等工作,虽有专门的僚佐负责,但县令也负有综领之职。

  由此可见,唐朝一个县官的职责是十分繁重、具体的,覆盖行政、民政、司法与治安、经济与财政、籍帐编制与社会管理、教育与教化等等。也不难看出,王朝国家政令政务与各项制度最终能够落实于基层社会,依托的正是县制官司的具体实施。只有县制官司认真履行了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才能够实现社会基层治理,进而实现国家治理。

  对于县制官司职能的这种重要作用,古人有精到的总结一一“郡县治,则天下安”。

  既要通“经史”,也要知“时务”

  唐朝非常重视县令的选任,采取了许多制度化规定和具体操作。

  县令的选授由尚书省吏部(后来改归礼部)负责,权归中央。负责选授的长官要认真负责,否则就会被处罚,如开元四年(716年),卢从愿、李朝隐担任礼部侍郎,一次性选任县令200余人,因过多过滥被贬为刺史。

  贞观三年(629年),唐太宗诏令五品以上官举荐县令人选,后来,高级官员举荐也成为县令选任的一种方式。同时也规定,根据所举荐县令任职期间的政绩优劣,对举荐官员进行褒贬。若所举荐县令在任期间贪赃枉法,名不副实,则要追究举荐官员的法律责任,治其荐人失察之罪,加强举荐工作的严肃和问责。

  武则天时期,国家科举考试还曾专设“县令举”一科,专门选拔县令,诗人卢藏用就经此科考试出任济阳县县令。县令举的选拔甚为严格,除考儒家经典,还通过考“时务策”进行施政见解的考察。应试者不但要精熟儒家经典,还要熟悉朝廷典章制度和法令法规,熟悉国家大政方针和施政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并能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否则,是难以通过考试而出任县令的。

  县令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执政能力,在唐朝至为重要。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年)敕令“年少未经事者,不得作县亲民”,明确规定缺乏实际工作历练的年少者,不得出任县令。

  为防止腐败,唐朝规定县令不得任职于本土,必须赴任他乡,回避本籍;规定县令亲属不得在同一县衙任职,防止县令通过乡里同籍和人际关系形成地域关系网而滋生腐败行为。

  唐王朝重视对县令的政治训导,皇帝经常颁布《戒州县牧守诏》《劝奖县令诏》《诫县令敕》《县令箴》之类的诏敕,作为县令执政的指导性文件。这类政治训导对强化县令的思想教育和勤政廉政意识,具有明显的督导促进作用。

  唐朝干部也要定期、不定期考核

  唐朝官员“凡居官,以年为考”,有定期“考课”(考核)制度,称为“常考”。县令的常考也实行一年一考。每年年终,先由县令具录自己当年的“功过行能”,实际是“自我鉴定”,再由上一级的州司官员具体负责,当众宣读其“自我鉴定”,也当众议定其政绩优劣。考核议定的结果,由州司长吏写出“考课簿”,定出自“上上”至“下下”的九个等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上报给尚书省吏部,再由吏部考功司存档和审查核实,最终确定县令當年的考核等级。

  县令经“四考”,即经过连续四年的考核,是为“考满”,要根据总成绩的优劣等级由吏部决定其升降与褒贬,形成县令每四年一考满,每四年一选任,任期一般为四年的制度,即所谓“四考为限”。当然,这一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县令任期也可调整为三年或者五年。

  县令考核特别注重户口增多和生产发展两个方面,规定“州县人,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其考核等级提高一等,否则就降低一等。开元四年(716年),玄宗颁敕“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平均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内”,政绩优异的县令考核等级最低为“上下”等级,予以政策性大力鼓励。

  常考之外,对于县令的考核还有“巡考”。巡考又分定期巡考和不定期巡考两种。

  定期巡考由上一级的州司或都督府负责,对县令工作每年一巡视督查,并将巡考结果作为县令升降的依据。如果发现“善恶殊尤者,随即奏闻”,即巡考发现政绩特别优异或特别拙劣的县令,要上奏皇帝加以褒奖或惩罚。

  不定期巡考由朝廷派出高级别官员以特使身份进行巡查考核,如贞观年间的“黜陟大使”,开元年间的“采访处置使”,就是考核包括县令在内的所有地方官员的政绩善恶。这种不定期的巡考往往比定期巡考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有利于震慑腐败行为,清明政治。

  唐朝县制政务错失实行长官问责制,即主要问责县令,其他僚佐受连带处罚,以保障县制官司的廉洁清正。法律还规定,县令就任后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县境,也不得在非节假日内宴会宾客和游玩观光,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责。

  总之,唐朝县令职责重,问责严,压力大,真正做好一个县令,推行好一县之政务工作,实大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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