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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保护环境

时间:2023/11/9 作者: 畅谈 热度: 13160
赵汗青

  

  数千年来,古人一直非常看重环境的保护。古代不少典籍记载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比如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夏天不能乱打渔;秋天只有鸟兽长大后才能捕杀等。在战国时期的秦国,还出现了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一一《田律》。

  后来的各代封建帝王,逐渐完善了这些制度,对当时的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设虞、衡等官职保护山川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等保护山川的职位。相传我国最早的虞官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据《尚书》和《史记》的记载: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确切,则我国设虞官的历史就有四千多年了。虞、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

  先秦时期,虞衡的职责,《周礼》记载比较详细,当时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之分。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護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滥伐。林衡则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山林,执行禁令,调拨守护山林的人员,督察他们的行为,赏优罚劣。泽虞与山虞类似,泽虞下属的川衡,与林衡组织结构非常类似,只不过川衡管川泽鱼鳌,林衡管山林草木而己。

  如果说先秦的虞衡职责主要是管理与保护山林川泽,那么,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一些其他任务。比如,据《旧唐书》记载:虞部兼管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须,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归纳起来,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一为京城街道绿化;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五项之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内的工作。

  明清时期,设虞衡清吏司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规定:“冬春之交,罝(ju,捕鸟兽的网)罛(gu,捕鱼的网)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名胜古迹禁止樵牧,同时要备办鸟兽之肉、皮革等以供祭祀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可见,当时的虞衡还增加了物质供应方面的任务,不过虞衡保护环境的性质没有改变。

  《礼记》规定春天不能捕幼虫幼兽

  除了设置官职保护环境,历朝历代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诏条与法令。

  据先秦古籍记载,早在夏朝便规定春天不能砍树,夏天不能乱捕鱼,即所谓的“禹禁”。禹禁是否真产生于夏朝,有待确证,但此类禁令产生于先秦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多种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证。

  在《国语》中,有一个里革“断罟匡君”的故事。有一年夏季,鲁宣公为了取乐在泗水张网捕鱼,鲁国太史里革知道了这一消息后非常愤怒,不仅撕毁了鲁宣公的渔网,还大骂鲁宣公贪得无厌。鲁宣公从谏如流,还表扬了里革,认为“吾过而里革匡吾,不亦善乎”。

  古代记载典章制度的《礼记》,有很多篇章也是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比如《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每一季以及每个月的具体规定,如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砍树,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还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即在规定的季节中,禁止随便进山砍树,禁止割水草烧灰,禁止打鸟狩猎,禁止捕捞鱼鳖。否则皆为“害时”之举。

  秦朝的《田律》是最早的“环保法”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环境法令,最早和最典型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田律》。在《田律》中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也就是说,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而且《田律》中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办法。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下了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

  上世纪九十年代,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发掘敦煌悬泉置遗址时,发现了一份“四时月令诏条”。这份“四时月令诏条”,是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条。月令五十条,分属十二个月,写明每月该干的事和不该干的事,所涉事项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有很多是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

  到了宋朝,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赵匡胤下这道保护命令时,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在这种情况下还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古代的保护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一般都比较具体,确实起到过保护环境的作用。

  唐朝革除滥捕乱猎珍禽歪风

  除了帝王颁布的诏书、法令等文件,还有很多古代学者在著作中也提到了环境保护的观点。

  早在春秋时期,齐相管仲就十分注意保护山林川泽,他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菜,不可以为天下王”,把环境保护提升到了政权稳定的高度。他在《管子·八观》又说:“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国虽充盈,金玉虽多,宫室必有度;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财而成也。”总之,管仲保护环境的观念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细则。

  战国时的荀子也有一段著名的保护言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

  事实上,他们所说的并不是危言耸听,在历史上,确实发生过因为“宫室无度”而造成的环境危机。

  公元7世纪以后,我国曾出现过几次较大的破坏环境的事件。其中一次是唐朝刮起一股滥捕乱猎珍禽的歪风,起因是韦后和安乐公主用多种禽毛羽皮做裙子和衣服,使得百官效法,争相制作奇装异服,一时间江岭珍禽几乎被捕绝。

  公元712年,李隆基即位,是为唐玄宗,玄宗努力革除病端,刷新政治。他听从宰相姚崇和宋環的建议,命令将宫中所有的奇装异服一律送至殿庭,当众付之一炬,并不许朝官吏民再穿锦绣珠翠之服,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野生资源的事件才告解决。

  明朝永乐年间(1403年-1425年),土豪劣绅勾结奸商以贩卖旧木和供应造办为名,盗伐五台山山林。伐木者“千百成群,弊山罗野,斧斤如雨,喊声震天”,砍尽五台山上的林木,又将魔爪伸向深山,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树林被砍光,九成以上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后来,经过数年的打击盗林的治理活动,才使得五台山保留了郁郁葱葱的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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