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还要靠子女
早在北魏时期,政府为保证老年人有儿女养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缓期执行刑罚,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更有甚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犯人一些不太严重的罪行。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唐代的家庭养老做得很好。当时,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的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即“色养”。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丈夫休妻的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妻子休掉。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政府也办养老院
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梁武帝命令设立“孤独园”,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及以上,这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养老的一个黄金时期。
北宋末期,政府在各地设立公墓,以安葬穷人,这也是古代国营公墓的开端。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惠民和剂局。刚开始,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后来,干脆免费,全部由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于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孤独园”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或是周边地区,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等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需要帮助的老者主动寻求救助。
到了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1532年),在北京地区,政府还免费提供衣服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国家花钱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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