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遇到人情,应该如何判
◎吴 钩
南宋嘉定十二年(1219年),青年吴汝求到官府控告继母王氏侵吞了他父亲的财产。这本是一件案情明晰的家产分割案,却让法官为难了。
原来,吴汝求七岁时,生母去世,父亲迎娶了王氏为继室,而王氏正是看上了吴汝求父亲的经济实力才答应嫁给他的。婚后,王氏仗着丈夫对自己的宠爱,提出了很多过分的要求,不仅要求把吴家很多财产纳入自己名下,还要求以她的名义新购置田产、房产。吴汝求的父亲当时也不差钱,于是大笔一挥,全部答应了—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这个决定会为儿子的将来埋下隐患。几年后,吴汝求的父亲去世,王氏便带着她名下的全部家产改嫁了他人,吴汝求一下子从公子哥变成了流浪儿。吴汝求无奈,只好将继母王氏告上了法庭。
按照宋朝法律,百姓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独立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王氏改嫁他人、带走自己的全部财产,完全合法,原告吴汝求必败诉无疑。但是,这么判决的话对吴汝求并不公道,因为王氏当初蓄谋侵占吴家财产也是事实。如果法官依照吴汝求的诉求,判令王氏归还吴家财产,则是对法律条文的罔顾,因为王氏带走的田产、房产都在她的名下,王氏非抢非偷,理应拥有这笔家产。
到底应该怎么判呢?法官着实伤了一番脑筋,毕竟在宋朝,“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这两者还真不好兼顾。但这名法官接下来的做法不得不让人心服口服。
他通过手中的证据证实,王氏鼓动吴汝求的父亲以她名义购置的产业多达47处,实在有居心不良的嫌疑,而且改嫁后没有留给吴汝求一处,实在过分。所以,法官觉得判案应该“揆之条法,酌之人情”,就算王氏有证据证明财产都是自己的,法律也应考虑其出发点和当下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官最后判定:王氏将丈夫生前给她购置的产业中的一部分给予吴汝求永久使用,这就解决了吴汝求目前的生活需求;但所有权仍归王氏,吴汝求不得典卖物业。如此,王氏的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而母子的情分也得以兼顾,吴汝求也达到了自己居有定所的目的。
这一判决结果无论在现在社会是否行得通,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所展示出来的仲裁技巧堪称高明。
如今社会中类似的财产纠纷也有很多,虽然法律已经很健全了,但仍有不少人企图钻法律的空子、侵占他人财产,这时就需要法官将依法办案与严查财产来源是否合法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不过,类似吴汝求父亲的当事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其等纠纷出来后闹到法庭,不如提高自我财产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编 辑/夏 涵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