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辱母杀人案”该不该这样判
◎王超伟
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明朝首都发生了一起轰动的案件——“崔鉴案”,堪称明代版“辱母杀人案”。那一年,崔鉴还只是一名13岁的学生,在学校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悲摧的是,他有个很不让人省心的老爸,老爸不仅对崔鉴的老妈王氏不好,还把一个姓魏的娼妓娶进门,一起欺负王氏,王氏每天都生活得战战兢兢。
有一天,崔鉴的老爸有事外出,崔鉴也上学去了,家里只剩下魏氏和王氏,平日里就互不待见的两个女人又掐起架来。令魏氏没想到的是,一贯闷不出声的王氏居然敢出言反驳自己,魏氏顿时怒不可遏,一巴掌扇到了王氏脸上。这一幕正好被从学校回来的崔鉴看见了,他无法忍受魏氏羞辱老妈,立刻找了一把刀,向魏氏刺去,魏氏当场毙命。
事发后,崔鉴非常慌张,他匆匆将杀人凶器藏到窗户下,随即拔腿便跑。跑了几里地之后,崔鉴冷静了下来,有些后悔自己太冲动:自己把魏氏杀死了,母亲作为在场人怎能脱得了关系,自己杀人本是为母雪耻,但倘若母亲因自己而入狱,那自己岂不是陷母亲于危难?
想明白了这些,崔鉴便不再逃跑,而是返回自首。可惜此时,崔鉴的老爸坚持认为是王氏杀死了魏氏,已经将王氏抓起来扭送到了官府。崔鉴看到被绑得结结实实的母亲,心头激荡,大喊:“杀人者,我也。母何罪!”
崔鉴这一声大喊虽然成功吸引了众人的注意力,却没几个人相信,纷纷说一个13岁的小孩怎么可能杀人呢。见众人满脸疑惑,崔鉴表示,人确实是我杀的,我还把凶器藏到了窗户下面,不信你们可以去查。接着,办案人员来到了崔鉴所说的地方,竟然真的找到了带血的凶器。大家这才相信崔鉴所言不虚,连忙捆了崔鉴,把王氏给放了。
崔鉴确实是因为救母心切才闯下祸事,究竟应该怎么判决呢?审判官一时没有头绪,只好呈给嘉靖来判。嘉靖也有些头大,认为这是一起由家庭矛盾引发的凶杀案,凶手直接把人给捅死了,显然是故意杀人,不判是不行的;可凶手的杀人动机是为了保护母亲,判得太重也不太好。思来想去,嘉靖决定将这件事交给刑部尚书闻渊来处理。
接到命令后,闻渊立即召集了一批手下商议对策,结果将崔鉴无罪释放。
闻渊等人的依据是:明朝以孝治国,崔鉴虽然杀了人,却是出于为长期受辱的母亲出气的心理;至于死去的魏氏,她长期欺负崔鉴的生母,致使崔鉴忍无可忍也是本案的关键起因。所以闻渊等人觉得,既然死者魏氏的做法引发的民愤大,不如把崔鉴放了,顺应民情,也符合明朝以孝治国的大趋势。嘉靖觉得言之有理,批准了对崔鉴的判罚。
崔鉴被无罪释放之后,曾参与此案的某官员还对崔鉴推崇至极,著文赞之。然而仔细想想,这起案件的判决显然有其时代的局限性:就算崔鉴的出发点是好的,也不应枉顾其杀人的残酷现实。倘若每件案子都只看杀人动机是否良好,那么法律的约束效力从何谈起?毕竟谁都没有权力决定别人的生死,案件中的魏氏即便再有错,崔鉴也不应用行凶来解决。
与如今类似于“山东辱母案”的案件相比,显然靠单一的德治模式也是不可行的,长此以往,对法律的威严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打击。毕竟,法律和道德不能混为一谈,二者是有严格区分的。
编 辑/夏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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