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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的看过来,监委来了对你影响有多大

时间:2023/11/9 作者: 新城乡 热度: 15317
文宗

  当下,监委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影响力之巨,大家或多或少都体会得到。但也有个别基层人员认为,监委改革这么“高大上”,与我这样的“小角色”有何干?也有人说,以前纪委监察局就在打虎拍蝇,改革前后又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这次监委改革,影响最直接的就是这些“不太关心的人”。别不信,闲话少说,直接上案例!

  案例一:留置不分编内外,临时工也不例外

  “我原以为自己既不是党员,也不是正式工作人员,只是一个‘临时的协管员,私下截留点钱花……今天这样的结果,我很后悔。”这是浙江省龙游县社阳乡国土站24岁的协管员翁腾羽在接受监察调查时的“心声”。

  这个自以为“没人管”的年轻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农户超面积罚款,和未经审批对分管片区农户超面积建房行为进行处罚,共收取农户交纳现金102122元,侵吞供个人消费。

  2017年11月2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翁腾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该案件是一起‘特殊的贪污案件,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全省第一起对编外人员使用监察留置措施的案件。”龙游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留置不分编内外,这充分体现了反腐败工作在党统一领导下,全面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解读:浙江省在监察委改革试点中,将监察对象由六类扩大到七类,具体增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临时工就在其中。

  点评:“临时工”不应是背锅的专属,也不该是逃避监督的盲区。

  案例二:非党员的村干部,“钻”不了“空子”了

  非党员村组基层干部出现的廉洁问题,过去一直是纪委监察的“死角”,但这个问题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得以破局。

  “你不是党员,但我们监委成立以后,你作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也属于我们监管的对象。”2017年12月14日,湖南洪江市监察委员会挂牌后第三天,洪江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易铁坚就带着办案人员约谈安江镇高阳村(原雪腊溪村)村主任贺某,对贺某涉嫌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进行初步调查。第二天,洪江市监委决定对该村主任进行政务立案。

  办案人员黄钊告诉记者,从2016年4月份开始,洪江市纪委就陆续接到了安江镇高阳村的村民信访材料。当时他们虽然进行了调查了解,但因为贺某不是党员,所以他们“无从下手”,不能进行立案。“当时心里很窝火,也十分愧疚。”黄钊说,回访时他都不敢去看村民的眼睛。现在终于可以放下这个大石头了。

  解读:《监察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管漏洞得到有效修复,权力的笼子将越织越密。

  点评:非党员村干部有权又“任性”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案例三:工作玩忽职守,现在监委“有请”

  可还记得年初的“城管抽梯”案?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企业违规安装户外广告,遂责令拆除。但工人还在楼顶时,执法人员竟将梯子扣走,导致一名工人下楼时不慎坠亡。

  值得关注的是接下来的处理程序——当地以涉嫌玩忽职守将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已全面介入调查,将严格依法依规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解读:为什么是玩忽职守?按律师说法,搬走梯子的执法队员,虽然按相关规定进行执法,但他们应该能预见到楼上施工人员无法下楼且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应以涉嫌玩忽职守而采取强制措施。

  为什么是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而不是检察机关?根据国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之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职能,都整合到了监察委。

  点评:乱作为、不作为的人员要小心了,闯祸后就直接去监察委喝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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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山西临汾市三维集团违规倾倒工业废渣案件中,洪洞县环保局副局长王新森,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副书记刘俊刚、赵城镇环境监察中队队长范晓震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采取留置措施。

  案例四:老板不是党员,一样可留置

  “民营企业主周某为承建电白区黄岭镇相关工程项目等事项,向黄岭镇党委书记冯水龙行贿被留置调查……”广东省茂名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的民营企业主郭某某、李某某和周某3人进行留置调查。

  “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我市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不仅涵盖党员领导干部等公职人员,还包括涉嫌行贿的企业老板。这既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又落实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茂名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表示。

  解读:监察委改革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两规”措施只能对党员采用,遇到涉案的非党员的民营企业老板或“双非”人员,多是采用协助调查的名义,或者借助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律手段。改革后,监察机关对这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强制措施了。

  点评:法治化不仅意味着反腐力度强度的提升,对此类嫌疑人也多了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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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非党员私营企业主外,监委对腐败案件中的共犯和行贿性质“双非”(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执行留置。例如,房山区监委在对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于某之子虽与其涉嫌共同贪污,但属“双非”人员,为了防止其逃匿、串供和销证,房山区监委遂立即对其子开展立案调查,并采取了留置措施。

  新法甫出,各地都在积极调试、落地、细化。如《监察法》的监察范围之一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山西省纪委监委就认为,如果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僵硬地理解成领导层人员,容易出现监察空白。除管理人员外,国有企业中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承办人员,比如会计、出纳、库管、采购、销售以及负责合同审核、招投标评审、质量审核等方面业务的人员,也应纳入监察对象范围。这些都是改革前容易被“遗忘”的角落。

  简言之,监察委改革就是“三全”:把公权力全兜住,把涉公人员全覆盖,把涉腐对象全包罗。以前管的没管的,现在都一起管了。特别是对基层行权,更是填空白、补死角、锁裙边,编织监督天网。所以说,这次改革从监察范圍和对象来说,上与下,对“下”的影响更大;大与小,对“小”的冲击更大。

  不因“大小”而异,不因身份而不同,这就是全面从严的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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