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最近发布的人口数据,2017年出生人口比有关部门的最低预测减少了300万人。人口学家惊呼:“出生人口下降比预料来得更早,也更迅猛。”
我们曾经将人口当作社会发展的累赘与负担,然而,一个国家(地区)如果生育率一直低迷不振,将会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所以,今天在许多低生育率的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激励生育的政策。有媒体报道说,我国也正在調查研究鼓励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财政激励措施。
实际上,给生育孩子的家庭(至少给予贫困家庭)发放补贴,早在800年前,宋朝政府就已经这么做了——南宋绍兴八年(1138),高宗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这便是南宋政府的“胎养令”。
那么,怎么样的家庭可以获得生育补贴?政府补贴的标准又如何呢?
当时的法令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宋朝政府按居民财产多寡,将乡村户划为五等,坊郭户划为十等。乡村第五等户,是“家业钱”只有三四十贯以下的农村下户;城市第七等户以下,家产通常不足十几贯钱。它们都被纳入了国家救济的范围。
救济的标准是生下孩子后,政府给每户每胎补贴4贯“奶粉钱”,大约值1200元人民币。这笔支出来自“免役宽剩钱”,是由地方政府征收并留存备用的一项财政收入。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宋朝贫民生育补贴,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
“胎养令”施行三年后,由于地方政府的“免役宽剩钱”有限,入不敷出。一位叫王洋的地方官建议朝廷,将给予产妇之家的货币补贴调整为粮食补贴,每户每胎给米一斛,并将救济的对象扩大到乡村第三等户以下。因为靠“免役宽剩钱”难以长久维持,而各州县的义仓储粮甚多,并且仓粮用尽了也比较容易补充,“实可经久”。同时,王洋还建议,对妻子有身孕的农民免除一年杂色差役。
宋高宗接到报告后,批准了免除孕妇丈夫徭役的提议,又批示说:“愚民无知,迫于贫困,不能育,故生子而杀之。官给钱物,使之有以育,则不忍杀矣。联为民父母,但欲民蕃衍,岂惜小费也?”宋高宗让户部发放生育补贴,即由中央政府负担起国民胎养的财政支出。绍兴十三年,又下诏免除生育之家的丁税。
到了绍兴十五年,胎养补贴又改为由常平仓、义仓联合发粮。而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之后,又改为同时发送钱米:“诏,应福建路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余路州军依此施行。”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朝廷又重申旧令:“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仍令有司月给钱米收养。”
总而言之,南宋政府的“胎养令”中,凡贫困家庭妻子怀孕五个月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州县政府登记,申请政府救济。政府的救济包括: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减税,以及发放生育补贴。尽管南宋早已消亡,但直到今日,一些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依然和当时南宋时的不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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