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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滕大尹鬼断家私》中看明代妾的家庭地位

时间:2023/11/9 作者: 安徽文学·下半月 热度: 20322
张倩湄

  广西艺术学院人文学院

一、前言

在明代的家庭关系中,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少家庭的丈夫除了正妻以外,也有一定数目的妾。妾,在中国古代是女奴的称呼,《说文解字》“妾”字条,“妾字入辛部”释曰:“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辛女。”而在《白虎通义》中对妾的解释则是:“妾,接也,以时接见也。”从上述对“妾”字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妻和妾虽然都是丈夫的伴侣,但和“与夫齐体”的正妻相比,妾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在明代白话短篇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以下简称《滕》)中,讲述了一位太守的妾和她所生的庶子与太守的嫡子争夺遗产的故事。本文将从这本小说的内容出发,结合相关史料,从研究概况、妾的来源、纳妾制度和妾的财产权这四个方面对明代妾的家庭地位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背景介绍和研究概况

小说《滕》的故事发生在明朝永乐年间的顺天府香河县,香河县在现在的河北省中部,属廊坊市。[1]该县有一位倪太守,太守在明清时期是知府的别称,属于绅缙阶层。同时这位倪太守的家境也十分殷实,拥有良田美宅,可以说是既有身份又有钱财。倪太守早年丧妻,在七十九岁时又娶了一位年方十七的小妾梅氏,之后在争遗产的故事中,梅氏一直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从小说中梅氏的经历,也可以看出明代家庭中妾的地位和当时的纳妾制度。关于妾的研究,应当属于中国家庭史研究的范畴,余新忠所著的《中国家庭史》第四卷中就以“特殊的婚姻”为名介绍了明清的纳妾情况①;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的“不正规的家族成员”一章中从法律的角度对妾的家庭地位进行了探讨②;美国学者白凯所著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在该书的第七章重点探讨了妾的财产权利③;陈宝良在《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一文中则重点探讨了明代家庭中妻与妾的差异和妻妾关系④;陈昱良在《从明人墓志看官民违规纳妾问题》一文中,从明人墓志中出发总结和分析了明代的纳妾情况和纳妾制度⑤。

  从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对明代妾的家庭地位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而小说《滕》也引发了笔者对于明代纳妾制度和妾的地位的思考,下面笔者就以《滕》的情节为脉络,探讨一下明朝时期妾的家庭地位。

三、明代妾的来源

在小说《滕》中,梅氏的父亲是府学秀才,她因父母双亡跟外婆一同居住,小说中梅氏也曾自述是儒门之女。可以说梅氏虽非大富大贵的人家,但也是家世清白,同时梅氏的父亲作为秀才也算是跨入了士大夫阶层。而倪太守的原配也已经去世,那么为什么小说中梅氏嫁给倪太守只能做妾呢?要解释这个问题,首先要探讨一下明代妾的主要来源。

  中国自古就有“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的说法,这里所说的“奔”指的是私奔,即没有经过正式聘娶就嫁人的女子称之为妾。而滋贺秀三将妾定义为:“尽管是作为闺房伴侣陪嫁的,并且一般认为在日常生活方面具有作为家族一员的地位;但是却是没有取得所谓宗族观念秩序之家中地位的女性。”⑥但是用陪嫁来概括妾的来源是不够全面的,大多数娶妾行为还具有买卖的性质。在明清时期,妾更多的可能是通过买娶的方式获得的。⑦而在明代的扬州还有人以买童女抚养然后卖给他人作妾为生的,俗称“养瘦马”,从張岱《陶庵梦忆》的记载:“扬州人日饮食于瘦马之身者数十百人。”⑧中可以看出,在明代的扬州这种买卖行为已经形成产业。除以上的渠道外,在现实的明代生活中纳妾还有一些其他来源,例如纳婢女为妾等。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妾的来源有私奔、陪嫁和买卖等渠道,而小说《滕》中梅氏的嫁娶过程就体现了买娶的特征。倪府管庄向梅氏的外婆提出倪太守要纳梅氏为妾时就说“嫁得成时,丰衣足食,自不须说;连你老人家年常衣服、茶、米,都是我家照顾;临终还得个好断送,只怕你老人家没福。”从这段话可以看出这桩婚姻从女方家长的角度来说,目的是换取富庶的生活。同时小说中提到了“讲定财礼”,但未提妝奁,从这一点也体现了买娶的特点。梅氏虽为儒门之后,但父母双亡,家境应比较穷困,外婆选择让她做妾也可以理解,所以既然是买娶,梅氏以妾的身份嫁给倪太守就十分正常。

  其次可以从倪太守娶梅氏的目的来解释梅氏过门后的身份,倪太守在最初让管庄去打听梅氏的时候就表明是要娶梅氏为妾,这也反映了明代男性娶妻和纳妾目的的不同,李渔对此就曾表示:“买姬妾如治园圃,结子之花亦种,不结子之花亦种;成荫之树亦栽,不成荫之树亦载,以其原为娱情而设,所重在耳目,则口腹有时而轻,不能顾名兼顾实也。”⑨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明代男性娶妻是为了实际的收益,而纳妾则是为了“娱情”,小说《滕》中的倪太守是因为梅氏年轻漂亮而想娶她,完全是“娱情”的目的。

  最后还可以用维持家庭内部和谐的理由来解释倪太守纳妾而不娶妻的做法,倪太守已有一子,所以即使梅氏出身儒门又生下一个儿子,倪太守也不能将她扶正。明代管志道对于娶妻还是纳妾就说过:“从四十外丧偶,而家有冢妇,但纳妾,勿纳妻。盖妻后冢妇而进,非极孝顺之子妇,难谐也。从六十外丧偶,而旁无侍妾,但纳婢,勿纳妾。盖妾以少艾而入,非极贞极烈之天性,难驯也。”⑩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明代士大夫对于上了年纪的鳏夫再娶妻是持反对态度的,甚至认为纳婢就可以了,因为婢妾的身份地位比妾低,更有利于原有家庭内部的和谐。明人赵民献也曾表达过同样观点,他说:“有不幸丧妻,壮年无子者,自当续娶。苟年踰四十,又有子息,第令一二婢侍巾栉足矣。断不可再娶也。”1①而小说《滕》中倪太守的长子善继夫妇也因府内上下叫梅氏“小奶奶”而不满,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倪太守在七十九岁高龄,又有一子的情况下,无论是外部舆论还是家庭内部环境都不允许他再娶妻,而是倾向让他纳婢妾。但小说中倪太守最终还是纳了梅氏为妾,而妾已是当时他能给梅氏的最高家庭身份了,这与倪太守对梅氏喜爱和梅氏的出身应当也有一定关系。

四、明代纳妾的制度

虽然娶妾古代称为买卖,有买娶的性质,与娶妻有差异,但也是有一定的礼仪程序和制度的,从小说《滕》中就可以看出这点,小说中倪太守纳梅氏为妾时有“行聘”和“做亲”的过程,这说明了明代纳妾也需要嫁娶之仪。特别是在扬州金陵两地,娶妻之礼与结婚的礼仪也没有什么大的差别,也需要有鼓乐、花轿、傧相、纸烛、拜堂、撒帐等程序。1②而在《陶庵梦忆》中也有相关记载:“娶妻者……本家出一红单,上写彩缎若干,金花若干,财礼若干,布匹若干,用笔蘸墨,送客点阅。客批财礼及缎匹如其意,则肃客归。归未抵寓,而鼓乐盘担、红绿羊酒在其门久矣。不一刻,而礼币、糕果俱齐,鼓乐导之去。去未半里,而花轿花灯、擎炮火把、山人傧相、纸烛供果牲醴之属,门前环侍。厨子挑一担至,则蔬果、汤点、花棚糖饼、桌围坐褥、酒壶杯著、龙虎寿星、撒帐牵红、小唱弦索之类,又毕备矣。不待复命,亦不待主人命,而花轿与亲送轿一时俱到矣。新人拜堂,亲送上席,小唱鼓吹,喧阗热闹。”1③从这段描述可以看出,当时在扬州地区纳妾的礼仪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并非原来人们认为的随意和简单。

  同时明代纳妾时也需要有婚书,例如在明万历丙申刊本《万书萃宝》中就记载了一通纳妾婚书:“△里某境△人有亲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境△人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黑(罢)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的系亲生自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从这则婚书可以看出纳妾的买卖性质,虽然称之为婚书,但实际上是卖契,婚书中立婚书者称为“银主”,而不提主婚,这也体现了与娶妻婚书的差异。在小说《滕》中,虽然对纳妾礼仪的细节没有进行过多描写,但也看出了有行聘和典礼的过程,更提到了倪太守和梅氏是三天后回到府里的,因为倪太守是在庄上纳梅氏为妾的,而梅氏原本就住在此处,所以料想他们应该是在三朝回门之后才回的府里,这也符合传统的婚嫁礼仪。

  此外明代对于纳妾也有一定规定和制度,除了与娶妻结婚的律法类似的部分,明朝对纳妾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大明律》中对于民人纳妾就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妻,违者笞四十。”1④同时明朝还规定“禁义父不得收义女为妾”和“禁品官不得娶娼及良家女为妾”,1⑤而小说《滕》中倪太守纳梅氏为妾的情节也基本符合明代的这些规定,梅氏虽是良家女,但倪太守是罢官之后纳的妾,不存在违律的情况。至于“四十无子而娶”的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可以说是非常灵活的,从明代墓志中就发现了大量违律纳妾的情况,这也说明这在当时是一种普遍现象。1⑥

五、明代家庭中妾的财产权

小说《滕》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两兄弟争家产的情节,倪太守为了让长子放松警惕,假意立下遗嘱将家产留给长子,只让长子在他去世以后给庶子一间屋和几十亩田即可。但其实倪太守已经将一万两白银和一千两黄金埋在了宅子里一偏旧小屋内,并将这个信息裱在一幅行乐图后面留给了梅氏,并嘱咐梅氏以后遇到贤明官员时拿着这幅行乐图去诉理,争夺理应属于梅氏母子的家产。最后梅氏母子通过县令滕大尹鬼断家私,取得了白银,而滕大尹通过装神弄鬼也得到了一坛金子。虽然在这个故事中,梅氏所主张的财产要求都是以自己儿子的名义提出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把梅氏母子的利益看成是一个整体,因为在明代无论是寡妻还是寡妾,如果无子的话,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只具有监护性质:“即代表其亡夫来维持其财产的完整,以传承给她必须过继的未来的嗣子。”1⑥而这个监护的权利也因妻妾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所以根据小说《滕》的故事我们也可以对明代家庭中妾的财产权进行一下讨论。

  明朝时期妾的财产权主要由两点决定:是否再醮和是否生子。在小说《滕》中也可以看到倪太守是在梅氏发大誓不再改嫁之后才将行乐图交给梅氏的,所以说如果妾改嫁,那么原有家庭的财产与改嫁后的妾是没有关系的。但如果妾选择守节但无子的话,她虽然不具备个人的财产继承权的,但她可以得到政府对贞洁寡妇的旌表,在宋代时政府是不表彰为亡夫守节的寡妾的,而从元代开始,守节寡妾也被列入了国家对贞洁烈妇的表彰中,在明代也是如此。而从一些地方志的还可以看到寡妾守节的故事,其情节与贞洁寡妇故事的情节十分类似,这也表明家庭中如果没有寡妻,寡妾也可以扮演同样的角色。1⑦同时在明代家庭中守节的寡妾还有终身在家被扶养的资格,无论是夫家还是娘家都不能强迫其改嫁。1⑧在小说《滕》中也可以看到,倪太守的长子曾屡次教妻子劝梅氏改嫁,又找了媒人给梅氏说媒,但因为梅氏誓死不从,所以最后也就罢了。从小说中的这个情节也可以看出在明代寡妾是有守节的自由的,任何人不能强迫其改嫁。

  而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寡妾有子又坚持守节,小说《滕》中的梅氏就是这样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寡妾的财产权就与她所生的庶子存在一种捆绑关系,在小说《滕》中所分的家产名义上也是庶子善述所有,但因为在明代无论妻妾都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所以这些庶子得到的财产也可以理解为给他的母亲提供了生活的保证。至于庶子的财产权,从汉代以来的原则就是兄弟各自得到的份额应该是完全均等的,即所谓的兄弟均分,明清时代的立法更规定了“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1⑨小说《滕》中庶子善述曾说过“家私不论尊卑”,而嫡子善继听说知县要来过问家私时更心虚地给亲族众人送钱打点,从这两点来看善继仅分给善述破屋薄田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因有倪太守的亲笔分关,而让善继稍有理由,但当时的大原则应当还是嫡庶子均分。所以在家产兄弟均分,不论嫡庶的原则下,生育儿子的妾可以通过自己儿子的身份得到一定的家庭财产权。

六、结语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明朝时期妾的主要来源是通过买娶的方式获得的,这也决定了纳妾具有一定的买卖性质。虽然如此明代纳妾仍旧需要一些礼仪程序,甚至在有些地区纳妾的礼仪与娶妻的礼仪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同时纳妾需要有婚书,婚书的内容也体现妾与丈夫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而在丈夫去世之后,妾的身份反而有所提升,因为明朝政府通过对寡妾守节的旌表变相让妾的身份得到了肯定,甚至在家中没有主母的情况下,有些寡妾还可以扮演妻的角色。而妾在丈夫死后如果没有改嫁,在家庭中享有被终身扶养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逼迫寡妾改嫁或买卖寡妾。同时如果妾有生育过儿子,那么她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就可以通过她的儿子得到一定的实现。所以在明代,妾的家庭地位比正妻低,又比婢妾要高,并不像有些学者认为的极端低下,同时妾的家庭地位也由许多其他因素决定,例如与丈夫和正室的关系、丈夫死后是否守节和有无生子等,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总的来说,从小说《滕》中来看,妾在明代家庭中还是拥有一定的地位的,特别是在没有正室的情况下,而如果妾在夫死后选择守节则更能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同,同时如果妾有生育儿子,那么她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将得到进一步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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