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诗词 散文 小说 杂文 校园 文苑 历史 人物 人生 生活 幽默 美文 资源中心小说阅读归一云思

从《纪效新书》看戚继光的“连坐制”

时间:2023/11/9 作者: 安徽文学·下半月 热度: 10898
摘 要:《纪效新书》(十八卷)是明代民族英雄戚继光的一部兵书。书中记录了戚继光的军事思想,从中可以看出,戚继光依赖严厉的“连坐制”来治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临阵连坐、法令禁约连坐以及守备连坐等。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不难发现“连坐制”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

  关键词:纪效新书 连坐制 溯源

  一、前言

  戚继光,字元敬、号南塘、晚号孟渚,是明朝抗倭名将、优秀的军事家。作为明代最优秀的将领之一,戚氏曾袭职任登州卫指挥佥事,戍守蓟门;后又升都指挥佥事,备倭山东;改任浙江都指挥佥事,升为参将,先后管辖宁波、绍兴、台州,以及台、金、严三郡兵马,抗击倭寇;召援福建,以战功擢总兵官;应诏北上,担任神机营副将;再出任蓟辽总理,专练兵马;继而为镇守蓟州、永平、山海等处总兵官,凭借卓著战功升任左都督,加太子太保,录功加少保。辗转南北,戎马倥偬之余,戚氏还创作了几部兵书,其中尤以《纪效新书》和《练兵实纪》为代表。

  《纪效新书》历来被视为明代军事领域最杰出的兵法作品,具体包括卷首与正文十八卷。卷首包括《任临观请创立兵营公移》《新任台金严请任事公移》《纪效或问》三篇。正文共十八卷:即第一卷束伍篇、第二卷操令篇、第三卷阵令篇、第四卷谕兵篇、第五卷法禁篇、第六卷比较篇、第七卷行营篇、第八卷操练篇、第九卷出征篇、第十卷长兵篇、第十一卷牌筅篇、第十二卷短兵篇、第十三卷射法篇、第十四卷拳经篇、第十五卷诸器篇、第十六卷旌旗篇、第十七卷守哨篇及第十八卷水兵篇。

  传统兵书往往注重理论阐述而忽视实用价值,《纪效新书》却大不相同,注重实用、易于操作,正如其《自叙》中所说:“夫曰‘纪效,所以明非口耳空言;曰‘新书,所以明其出于法而不泥于法,合时措之宜也。”[1]从其有名的“鸳鸯阵”就窥见一斑,就地取材使用别人不用的毛竹、长短兵有机配合等无不体现着实用型。另外,书中还记录了戚氏对火器的改造,如“快枪”,是北方最为普通的兵器,但燃放复杂,不能瞄准,性能远比鸟铳差。由于北方人习惯用它,戚氏才没有更换,而是进行了全面改造。以前做工十分粗劣,有诸多不足,如枪筒短、壁薄、膛不直、口不圆、铅子不合口等。戚继光加大了枪筒长度,以两尺为准,加上装的木柄共长六尺五寸。枪膛用钻钻成,光直口圆,大小一致;用药、药线有定数,事先准备停当。敌远则作为火器,敌近则用作冷兵器。书中连干粮的制作都记录得非常详细。《纪效新书》口语性较强,正如纪晓岚所说:“其词率如口语,不复润饰”(《四库全书总目·纪效新书》),其语言学价值详见笔者论文《<纪效新书>军事词语研究》。[2]

  二、《纪效新书》“连坐制”的表现

  抗倭英雄戚继光之所以能荡平倭寇、保一方平安,主要还是依靠其严明的军纪。严明的军纪离不开赏罚分明有功必赏,赏能够提高士兵的积极性;有过必罚,罚才能保证军队将领的威严。赏罚要公平、公正才能达到其预计的效果,一视同仁方能服众,这一点戚继光做得非常好,“凡赏罚,军中要柄,若该赏处,就是平时要害我的冤家,有功也是赏,有患难也是扶持看顾;若犯军令,就是我的亲子侄,也要依法施行,决不干预恩仇。”(《纪效新书》卷四)

  有过必罚,除了罚犯错者本人,还惩罚与之相关的人,即通常所说的“连坐制”。连坐,是指一人犯错其身边的亲属邻里等连带受罚,具体到戚继光的治军上,就是一人犯错,同伍、同队的士兵受到牵连。戚氏的“连坐制”不仅适用于士兵,也适用于大小领导,如临阵时一人先退,斩其甲长等。纵览《纪效新书》,我们发现其连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对敌临阵上,如《纪效新书》卷三《临阵连坐军法篇》:“凡每甲,一人当先,八人不救,致令阵亡者,八人俱斩。”又如:“凡当先者,一甲被围,二甲不救;一队被围,本哨各队不救;一哨被围,别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军法斩其哨队甲长。”可见,临阵时当救不救则要受到惩罚,这是为勇于当先者提供更多保障,从而鼓励人们奋勇杀敌。同时,不当退的时候却又私自后退,其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其后果不亚于不救当先者,对此戚继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凡一人对敌先退,斩其甲长。若甲长不退而兵退,阵亡,甲长从厚优恤,馀兵斩首。若甲长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斩其队长。”

  其次体现在法令禁约上,如卷五:“逃去奸盗等事,不诘首,专罪队长与同队甲兵。”该部兵书的卷五部分是专门谈法令紧约,也是戚继光治军严明的最突出的体现。其中,对逃跑、作奸犯科等都有具体约束。又如:“凡责成之例,不拘平时临阵,凡违误迟玩、畏避退缩、器钝事犯等项,每甲三人以上,连坐甲长;每队一甲以上,连坐队长;每哨一队以上,连坐哨长;五分以上,连坐领兵官哨官。”当然,其连坐制与各司其职是并行的,并不能因为连坐制而忽视各自的责任,如卷五:“凡器械不鲜明,专罪哨长;号令不明,专罪把总;武艺不精习,专罪哨官。”

  最后表现在防守上,如卷十七:“凡一厂内一人不至,或夜归私家,连坐垛长,各打二十棍;本犯割耳;同垛同厂连坐。遇贼攻打城池之时而不到者,本犯军法示众,垛长割耳,同垛、同厂捆打。”又如:“凡旗厂器械、矢石、火铳、三鼓之类一件不完者,本犯捆打,坐连同垛同厂。五垛以上,本官俱捆打。卫城五铺以上,所城二铺以上,掌印官旗、本管官捆打。临贼攻城之时以致缺少、及放及分不如法者,本犯军法示众,照前连坐者,皆割耳。”又如:“夜惊者,治其所由,同厂、同垛、本管官旗连坐。”

  三、“连坐制”探析

  连坐制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孔传:“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耻累也。”所谓“孥戮”,即如果“不用命”的话除了惩罚本人外,还要罪及其子。同時,户籍制度中的“什伍制”又将连坐的范围扩展到周边的人家。“什伍”是一种户籍编制,十家为什,五家为伍。同伍、同什之中,一家犯错,其他人家就要受到牵连。这就使得邻里之间相互监督,若有作奸犯科的其他人家就得举报,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

  什伍连坐可以上溯到商鞅变法,《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3]可见,一家有罪,其余各家连带受到处罚,不告发奸恶的被处拦腰斩断,告发奸恶的与斩敌首级的同样受赏,隐藏奸恶的人与投降敌人受到同样的惩罚。

  这一连坐制在秦朝得到了廣泛的实施,如《秦律杂抄》:“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4]其中,“敖童”一词各家说法不一,《睡虎地楚墓竹简》平装本释为“成童”,而黄留珠却认为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豪奴,享有国家授田,为国家出赋役,可以担任官府的少吏”。[5]“敖童”的具体解释虽有不同,但都是指应该为国家出赋役的人。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实行的是连坐制,即隐匿应该出赋役的人或假冒残疾等,“典、老”这些基层领导要缴纳做铠甲的罚金,同伍的其他每户要缴纳做一副盾牌的罚金、并被流放。赀甲盾是秦代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连坐制的具体体现,根据所犯过错的大小分为不同的级别,有“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一甲一盾、赀二甲、赀二甲一盾、赀三甲”等。

  除了有连坐的传统外,戚继光实行严酷的连坐制还有当时的时代背景。明初为了巩固江山,就实行了严酷的连坐制度,有名的“胡蓝案”就连坐被杀数万人,《明史》卷94《刑法二》:“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户籍的什伍制是为了维护稳定,明朝的株连是为了巩固江山,戚继光在治军中实行连坐制也同样是出于实际的需要,并起到了明显的效果。通过连坐约束了士兵,士兵不敢随意后退、不敢逃走、不敢作奸犯科等。通过连坐控制了军队中各级官吏,各伍长、队长、哨长等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还承担着其属下犯错的连带责任。通过连坐保证了各项禁令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军队的威严。

  参考文献

  [1] (明)戚继光.纪效新书(18卷本)[M].曹文明,吕颖慧,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01.

  [2] 金双平.《纪效新书》军事词语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9.

  [3]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2230.

  [4] 睡虎地楚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楚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143.

  [5] 黄留珠.秦简“敖童”解[J].历史研究,1997(5).
赞(0)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

参与评论

0 条评论
×

欢迎登录归一原创文学网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