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坠落,尽是黄昏
——论《黄昏里的男孩》
◎刘伟平
本文对余华《黄昏里的男孩》中中年施虐者果农孙福以及黄昏男孩的形象进行阐释,分析了教育仪式(私刑)作为成人社会规范对于儿童童年的伤害,提出施虐、受虐的合一性集中年形象于一身的生活悲剧,探究了中年生恶的动因以及童年之殇对儿童未来健康成长的干涉。
一、“教育”—私刑
余华小说《黄昏里的男孩》发表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此时正是余华创作的转型期和作品的迸发期。《黄昏里的男孩》塑造了两个鲜活的形象。其一为孙福,一个中年家庭破碎的单身汉,以在公交站旁驻卖水果为生。其二,无家可归的瘦弱小男孩。果农孙福在公交站旁售卖水果,一个黑亮的眼睛透过路上扬起的灰尘注视着他面前的新鲜水果。孙福像驱赶苍蝇一样驱赶着恼人小男孩,他知道男孩买不起水果,也就没资格吃。不经意间,孙福发现男孩偷了自己的苹果,于是他放下手中的生意,追赶男孩。孙福抓到男孩后,打落了男孩手中的苹果,掐着男孩的脖子不让他下咽,并大声呵斥让男孩吐出口中的苹果。随后孙福折断了男孩的一根手指,原因是据从前的规矩,要斩掉偷东西的手,而自己大发慈悲只折断男孩一根手指。这只是孙福教育男孩的第一步,随后孙福将男孩绑在果摊前,并强迫男孩逢人便大喊:“我是小偷”。也就是说,孙福不仅对男孩的肉体施虐,对男孩的尊严和精神也进行了虐待。最后,太阳西落黄昏氤起,孙福撤了摊位将奄奄一息的男孩留在了公路旁。余华并没有交代男孩最后的死活,但是不吝笔墨地铺写了男孩的痛苦和无助,他的痛苦虽然源于自己的“偷”取行为,但是执行者孙福扩大了罪与罚之间的等价关系,以重罚克制轻恶,实际上是在满足自己权力压制的欲望。古代社会私刑普遍存在,并为社会日常逻辑所纳入。等级社会中存在等级链条,掌权者制定体现并维护本阶级利益的秩序关系,以强制性的实力威慑社会成员遵循。此时的秩序遵守强制性更多的体现在肉体刑罚上。诸如斩首、凌迟、分尸、腰斩等延长受刑人痛苦的方法,这种对于痛苦的预设,规训着人们合序行事。现代社会依靠预先制定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罪刑相当等理念精神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显然,本文中孙福对于小男孩的行为,一体现了私刑的滥用;二体现了罚大余罪,不满足现代法治的要求。
二、儿童形象
余华在文中塑造了一个瘦弱不堪,食不果腹、衣不遮体的孩童形象。在儿童眼中的世界是没有经过社会渲染的,是世界本来的模样。世界没有太多的规则需要遵守,所以在饥渴难耐的情况下,他希望果农孙福可以免费给他个苹果吃。在孙福拒绝的情况下,小男孩选择偷苹果吃,这是食物对于生命个体本能的诱惑。但这些并不是余华想要展现的,作者极力刻画的是文中小男孩受虐的情节。这也是本文写作目的之一,儿童受虐。这其中不乏作者的童年经验,在余华的其他著作中我们得知,他生活于严父的管束之下。他的童年是在外科大夫父亲的医院中度过的,所以血腥与死亡是刻在他的记忆中的,这对于余华后期的写作影响很大。基于上述分析,可得知,余华塑造的孩童形象自然有童年的生活经历,或者承载着童年的经验之殇。基于心理学角度分析,一个人的童年经历,会很大程度决定一个人的性格。童年中有过多的灰色和黑色,往往会导致孩童后期成长中过于自闭、保守、孤寂。严重的会形成交际障碍和反社会人格缺陷,目前诸多恶性刑事案件的犯罪人都呈现出童年之殇的特点,典型的如药家鑫、马加爵等。他们在童年时缺乏健康阳光的生活,于是在人设上就呈现出自我保护意识强烈,变态自尊心观点等,最终导致形成错误的价值观以及处事方式。此外,作家余华通过对中年性恶和童年受虐的对比写作,也体现出作者关于儿童的社会地位的认知。儿童不仅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同时也是社会应当予以关注和照顾的对象。但在文中作家通过小男孩的被教育式的受虐,中年的施虐,路人的冷漠围观,构建了一幅令人窒息的训诫仪式。作家没有直接表明对于儿童的同情抑或对于中年的批判,这样一种零度介入的写作方式,余华将评价权交付读者。但是基于作家的写作期待,读者自然会有相应审美态度。
综上所述,《黄昏的男孩》总体的行文基调是灰色而绝望的,作家在文章最后似乎对中年性恶原因做出了解释,他其实也是生活中的受虐者。早年丧子,人到中年妻子离其而去,默默承担着生活给他的痛苦和绝望。试想黄昏下池塘边的父亲面对冰冷的自己骨肉的尸体,黄昏下的丈夫看着相守多年妻子弃其而去。这两个场景分别毁灭了作为父亲以及作为丈夫的中年形象,最后只剩下兴奋施虐的没有温度和情感的恶人形象。与此同时,也是经历了人性之恶绝望残喘的黄昏的男孩,从这一天开始他的世界可能再没有日出,满眼全是濒近落日与黑夜的黄昏。
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571158
刘伟平(1992—),女,汉族,黑龙江黑河人,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当代文学。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