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人文学院)
一、释 “发”
此字出于 《光和六年 (一八三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最后一行,此篇原文作:“光和六年九月己酉 [朔][十]日戊午,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中部督邮掾治所檄曰:[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岁,[田]税禾当为百二下石。持丧葬皇宗事以 (已),张、昔今强夺取 [田]八石,比晓,张、昔不还田。民自言,辞如牒。张、昔何缘强夺建田?檄到,监部吏役摄张、昔,实核 [田]所,畀付弹处罪法,明附证验,正处言。何叩头死罪死罪。奉桉檄辄径到仇重亭部,考问张、昔,讯建父升辞,皆曰:升罗,张、昔县民。前不处年中,升娨取张同产兄宗女姃为妻,产女替,替弟建,建弟颜,颜女弟条。昔则张弟男。宗病物故,丧尸在堂。后 [姃]复物故。宗无男有余财,田八石种。替、建 [皆]尚幼小。张、升、昔供丧葬宗讫,升还罗,张、昔自垦食宗田。首核张为宗弟,建为姃敌男,张、建自俱为口分田。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畀还建。张、昔今年所 [畀]建田六石,当分税张、建、昔等。自相和从,无复证调,尽力实核。辞有 [后]情,续解复言。何诚惶 [诚]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诣在所。九月其廿六日若.。”
就词义文意而言,《广雅·释诂三》:“发,开也。”《战国策·齐策四》:“齐王使使者问赵威后,书未发,威后问使者曰:‘岁亦无恙耶?’” “发”指打开。里耶秦简J1⑧152背: “四月甲寅日中,佐处以来。欣发。处手。”其后注释[四]:“欣,人名。发,拆阅文书。”里耶秦简中多处出现此种用法的 “发”,睡虎地秦简、居延汉简和张家山汉简也都出现这种用法的 “发”。这些文例中的“发”指由某个机关或个人在某个时间将公文打开、审阅。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第5号简第11行当释为:“九月,其廿六日发”,意指九月二十六日开启此公文。第8号简第7行应释为:“十月十一日发”,意为十月十一日拆阅此公文。这显然是收到封检的人在打开公文并审阅之后,随笔在封检上署明自己拆阅的日期。
“发”在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用在日期的后面。而在里耶秦简中则主要用在人名的后面,比如J1⑨981背:“九月庚午旦,佐壬以来。扁发。壬手。”J1⑧152背:“四月甲寅日中,佐处以来。欣发。”其中 “扁”和 “欣”都是人名。“发”前还可以是机关名或官职,例如J1⑨1正面:“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 [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其中 “金布”是职官名。再如J1⑧155正面:“廷主户发。”“主户”是官职名。而上文各句中的 “发”都指拆阅公文。
有学者认为以上诸文例中的 “发”是发出的意思,指将公文邮递出去;我们认为 “发”指打开公文并审阅。理由是:第一,从行文格式和不同的书写风格判断,第5号简正面第11行的 “其廿六日发”和第8号简第7行的 “十月十一日发”都处在公文左下角,都使用草体,书写简率,而其上文则使用隶书,书写工整,明显不为同一人笔迹,应是不同的两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写上去的,若“发”指发出,则一个人即可写就,亦无必要变换字体。第二,发出公文秦汉时期有专门术语,一般用 “起”“起府”“下”等词。例如居延新简 (甲渠侯官)EPF22·482: “起鉼庭燧第卅六燧长王阳留檄。”居延新简 (甲渠侯官)EPF22·459:“建武三年六月戊辰起府。”“起府”一句另起一行,写于左下,表明该文书于建武三年六月戊辰日发出。“起”和 “起府”多用于平行级别的机构之间,指公文被送出、将公文向外传达。“下”表明上下级关系,指上级向下级传达公文。如 《王杖十简》第2行至第3行:“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宫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第三,“发”前面的日期是收到公函的日期;而成文和最初发出公文或书信的日期多数作为 “首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全文之始,即公文的起始要标明书写的年、月、日,以及当月的朔日。公文末尾 “发”字前的日期不可能指公文撰写并发出的日期,所以 “发”不是发出的意思。
二、秦汉公文的收发管理制度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在全国修驰道,建立以国都咸阳为中心的驿站网,制订邮驿律令,规定公文封检捆扎泥封的方式,设置档案机构及其保管官员。汉代邮驿律令继承秦朝,并规定五里一短亭,十里一长亭,三十里置驿。邮驿除了一小部分用于为普通百姓提供信件和物资的转运之外,主要用于承担国家政务信息的上传下达和军事情报乃至军用物资的传递和营运。前文 《光和六年 (一八三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中提到的 “督邮掾”就是监督邮书传递的官职。中国古代的书信实际上包括公牍和私函两大类,前者是行政机构在运作过程中所使用的公务文书,包括臣下向皇帝的陈言进词、官府往来书信、各级政府机构之间下发和上报的所有政令、法律条例、文告、请示以及情况汇报等相关文书;后者指私人之间的各种书信。公牍文书 (简称公文)分为下行公文、上行公文、平行公文三种,公文用文字来传递和记载信息,是政府机构之间传达政令、交换信息的最主要载体,是管理公务、临民治事的工具。
秦时公文的分类详细、用语固定,不但设立了传送公文的专职机构—邮,还制订了规范文书传送的法律— 《行书律》,并设有专门保管往来文书的机构—书府,形成以文字为媒介的行政文书制度和以行政文书为媒介的郡县管理系统。汉代的公文制度则更为完善,诸如文书的拟制、传递、封装、收发等运行系统已经严格化、规范化。下文就秦汉公文收发管理制度成熟的表现,略谈一二:
第一,公牍文书成文遵循固定的行文格式和用语习惯,发送时加检密封,并加封泥盖印以保密。
《光和六年 (一八三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此公文第一行是 “首称”,交代成文时间及发文者,其格式为某年月日某某敢言之;第二行至第九行是 “正文”,详述事情原委,因是上行文书,故有 “叩头死罪死罪”等结语;第十一行是 “文题”,即用一句话概括正文内容。而签收的人将开启时间或审阅者等信息签署在公牍左下角。
公文定稿并缮写好之后,须在公牍上加一板 (叫做 “检”),在 “检”上写寄信人 (或机关)和收信人 (或机关)的姓名 (或名称)、地址、主题等,然后将两板合好捆扎,在打结的地方涂上粘土,盖上阴文印章。比如 《光和六年(一八三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简牍的背面有方形和米字形线条,应该就是捆绑的痕迹。
第二,公文的传递及答复要及时,公文收到之后应签署、登记。
发出公文或收到公文要进行详细登记,《秦律十八种·行书律》中有如下规定: “行传书、爰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书延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这说明传送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复。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第269至270号简:“发致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非乏事也,及书己具,留弗行,行书而留过旬,皆盈一日罚金二两。”这是有关公文延误的法律条文。里耶秦简J1⑧156:“四月丙午朔癸丑,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书到言,署金布发。它如律令。欣手。”其中的 “书到言”就是县廷要求少内接到文书后,给以答复,及时告知县廷文书已经收到。
即便在作为档案存留的文书中,也要标明文书收到与发出的时间,如里耶秦简J1⑧133背:“八月癸巳,迁陵守丞从告司空主:听书行事。起行司空。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行手。”详细记录了收发文书的时间。抄写文书的官吏和文书的拆看人也要在文书的末尾注明。如里耶秦简J1⑨981背:“九月庚午旦,佐壬以来。扁发。壬手。”表明开启文书的是 “扁”,手抄备份件的是“壬”。从简文内容看,应是公文档案登记性质的文档,再如里耶秦简J1⑧152背:“四月甲寅日中,佐处以来。欣发。”只有收文日期、送件人、开启人等简单信息,可见是对所收公文的登记。
第三,重视对档案的收藏、保管。
现已出土的简牍文献许多是官署保存的政府文书。当时各级政府将收到的文书誊抄存档,将外发的文书抄写备份,将往来公文作为政府档案存留。里耶古井所见的行政文书大多数是迁陵县署留作存档的原件和副本,其中作为档案存留的副本,都在文书末尾注明抄手的名字,如J1⑨l正:“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这是由儋誊写的副本。
公文在形成和流转过程中产生了 “正本”“副本”“存本”等不同的形式。“正本”是根据定稿制成的最初签发的正式文件,格式规范并盖有发文机关的印章或负责人的亲笔签署,正本文书一般都曾进入行政传递程序,有不同官吏经手的痕迹,有签收或发送文书的记录。“副本”是根据正本誊抄的文本,包括最高统治者向全国郡、县各级政府群发的诏书、法令及作为资料保存于官署的文书档案,在形式和内容上与相应的正本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存本”是指发文机构在文件的正本制作完成后,誊抄一份留存以备查考的文本,是副本的一种。正本和副本都可能出现 “某发”字样,正本中的 “某发”出现在文末,其笔迹和书体常与正文不同;副本中的 “某发”出现在行文中,其字体与同篇的其他文字相同,且其后常加 “某手”表示副本是某某誊抄。从公文的封发形式看,正本一般加检、用封泥密封以保密,副本通常不用。总之,将公文存档保管,使得各项政务的处理有据可查,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行政文书的收发制度已经成熟和完善,在对既有文书的备案、存档、保管、收藏及对文书副本的制作、保存上,也形成了严密、系统的管理制度。行政文书的上行下达,成为维系中央和地方、统治者与民众的主要纽带,更是维持郡县体制正常运行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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